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现状与对策_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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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调研负责人:朱志德 成员:杨岳将、林合锋、吕亚筑)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动物卫生安全问题关注程度的日渐增高,动物卫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其中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尸体随意丢弃,甚至有不法商贩将病死畜禽上市销售。不能将病死畜禽及时有效进行无害化处理势必会给公共卫生带来严重的影响,甚至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何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将会成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越来越重要的内容。

关键词: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 现状与对策

一、调研背景分析

近年来畜禽重大疫病时有发生,给养殖业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损害和严重威胁。动物卫生安全问题不仅仅会影响到动物的生长健康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对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动物卫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有许多种,而其中病死畜禽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无害化处理则是重要因素之一。病死畜禽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扩散蔓延,特别是病死畜禽流入消费市场,将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特别是今年,根据省市的通报,一些地方的养殖场户乱扔病死动物,个别地方甚至私屠滥宰和销售病死猪肉,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

我县生猪存栏量约3500头,家禽存栏约6万羽。在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情况下,按照养殖生产和强制免疫过程中正常死亡计算,预计全县每年都会有200头生猪、几千羽家禽死亡。但每年上报到办公室的生猪死亡不到100头,家禽死亡基本上没有人上报。有大量农村散养户对死亡的生畜、家禽基本上都自行采取就近掩埋或随地丢弃。所以要把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监管、督查、实施作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现阶段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动物疫病防控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农村散养户对少量的畜禽病死一般都没有及时上报,自行采取就近掩埋甚至随地丢弃;只有出现了大规模的畜禽死亡后,才由于通过四处求医问药过程或其它环节被周边其他人发现并上报。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二)无害化处理不规范。部分养殖场(户)主对病死畜禽通过掩埋进行无害化处理时,缺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识,在处理过程中常会出现选址不合理、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等问题。病死畜禽虽经掩埋,但仍然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源等造成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不到真正的无害化处理效果。

(三)目前我县缺少统一的无害化处理地点和设施。我县病死畜禽大多数产生自农户散养和小规模农户养殖,无害化处理方式单一,主要以掩埋为主,当有大量的病死畜禽出现时,难以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

(四)屠宰加工厂无规范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由于我县生猪屠宰量很小,缺少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当出现大量病死畜禽及产品时,难以及时、高效处理。往往还需运出屠宰场外进行深埋处理。

三、无害化处理的要求与规范。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是一门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臵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这两个规范进行操作处理。

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销毁:采用焚毁或掩埋的方法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1、焚毁。将病死畜禽尸体及其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彻底杀灭病原微生物。

2、掩埋。选择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方进行深埋;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焚烧处理;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死动物尸体及其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焚烧后的病害尸体表面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通过建设无害化处理化尸池对病害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通过合理规划、科学选址、规范施工,根据当地地质特点建设干(湿)无害化处理池。将病死畜禽尸体及其产品投入加有消毒剂的池中,促进自然发酵、分解,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阻止病原扩散的目的。

四、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法律认知上的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臵。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臵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条款的理解,是否可以定义为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是货主应自觉履行的义务,对于不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理的货主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并可处于罚款。

(二)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的问题

掩埋作为一种无害化处理方法,是一种不彻底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当然,在广大农村,在缺少完善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掩埋仍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无害化处理方法。但是在掩埋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先用柴油或其他助燃材料先进行比较彻底的焚烧,然后对焚烧后残渣、被污染的泥土、废料等按要求再进行深埋处理,并对处理后的地面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做到干净利落,才可能不留下隐患。将发酵化尸法做为一种无害化的处理方法,是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这一国家标准要求的。但针对我国目前不可能在每个乡镇设立无害化的焚烧设备这一实际情况,建设价格较为低廉的发酵化尸池是一条较为可行的路子。经过全国各地几年来使用的情况来看,有成功可取的经验,但也有严重的缺陷。发酵发尸法特别是要加强对化尸池的管理,防止有人盗尸和变卖动物尸体。

(三)人员机制的问题

1、病死畜禽主要来自农村和各个小规模养殖场所,数量较大,要把病死畜禽全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主管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要切实的将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要加大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没有得到保障。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费用,是一个必须面对和要正视的问题。由于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所以导致养殖户在动物死后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作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现在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不利于此项工作的长期开展和实施。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大量的在基层,而基层兽医人员要承担防疫、检疫、执法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工作疲于应付,对病死畜禽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需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难以全程监督;对不自行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为,也因进行调查、取证、处罚的难度大,而存在打击不力,致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法律形同虚设。

四、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建议。

1、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规模养殖场业主进行法律宣传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法制意识和养殖水平。要求各畜禽养殖场户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健全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和报送制度。要明确畜禽养殖户的相关责任,要求其饲养场出现病死畜禽时,要按照“四不一处理”的要求,及时上报情况,并交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统一监督处理。

2、建立收运、处理网络体系。要明确将病死畜禽的运输交有具有符合运输要求车辆的单位进行收运。收运和处理的过程中要统一接受动物卫生部门的监督。在收运、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标准规范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处理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二次污染。同时要对周围环境、运载工具进行及时、充分、彻底的消毒。

3、落实统一的无害化深埋点。在目前我县无法马上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无害化处理场的前提下,应由县政府出面,尽快落实1-2个合适的无害化统一处理点或着手考虑修建动物无害化处理池。要根据我县发展实际,规划修建规模适当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对病死畜禽统一集中处理,达到无毒害、无残留、不影响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标准。

4、落实无害化处理经费。一是要设立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专项经费,并保证经费的连续性,才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长期开展。二是学习其它兄弟县市的经验,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推行病死畜禽购买政策,设立病死畜禽补助标准,规定饲养场凡将病死畜禽上报集中收集、处臵的,给予登记并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将有助于从源头上遏止病死畜禽进入流通环节。

5、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所规定的要求,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相互协作真正把措施落到实处,并努力建立病死畜禽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结语:

病死动物是动物疫病发生的重要传染源。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否到位,事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畜牧经济稳定持续发展,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必须把握住统筹兼顾这个根本方法,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互相协作、紧密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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