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办法_民办幼儿园管理条例
固原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办幼儿园管理条例”。
固原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固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且办学规模达到城镇6班180人以上、农村3班9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四条 按照“保障需求、规模发展、质量为先”的原则,在3-5年内建成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的民办幼儿园。其中,到2013年,在市区和县城内新建7所民办幼儿园,40%以上民办幼儿园达到市级三类示范园标准。到2015年,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在园幼儿总数的40%左右,建成5所市级一类民办示范园,60%以上民办幼儿园达到市级三类示范
园标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并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严格遵守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及区、市相关规定,坚持依法办学,坚持办学的普惠性和公益性,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评估指导。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遵循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材配备,坚持科学育儿,防止“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九条 土地政策
(一)民办幼儿园新建用地在符合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依照公益事业(教育)用地对待,按成本价划拨用地。划拨土地只能作为幼儿园办学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
(二)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审批由市、县(区)教育、规划和国土部门依据土地规划、教育布局规划和申办人意向拟定幼儿园建设地点和用地面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或投资额未达标的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或超过建设期仍未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条 税费政策
(一)民办幼儿园建设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费用的通知》文件减免。
(二)民办幼儿园办学期间用水、用电、取暖等方面收费均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奖补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民办幼儿园建设规模和办学情况给予奖励补助。
(一)对于市区(城区)新建规模达到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以上且符合本办法适用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教育等部门按隶属关系从其园舍建设竣工、招生达到申办规模的当年起,按建设规模分三年分别给
予总计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
(二)对于农村新建规模分别达到3班90人、6班180人、9班270人以上且符合本办法适用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教育等部门按隶属关系从其园舍建设竣工、招生达到申办规模的当年起,按建设规模分三年分别给予总计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
(三)对于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规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经幼儿园申请,分别经区、市、县(区)教育局评估认定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认定类别和隶属关系每年给予相应办学补助,其中示范园每年补助10万元,一类民办示范园每年补助6万元,二类民办示范园每年补助2万元。
第十二条 收费管理
(一)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9‟54号)文件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后实施。
民办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收取保育费、餐费和住宿费,不得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收取;禁止
收取受教育者的押金、保证金、储备金、赞助费等费用。
(三)民办幼儿园学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提出退(转)学的,除扣除正当、合理的费用后及时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对因学校管理混乱、恶意终止办学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足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十三条 师资保障
(一)民办幼儿园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法》规定和教师准入制度,聘用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二)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纳入市、县(区)校长、教师培训规划,培训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园长培训同步实施,每5年对辖区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园长轮训一次。
(三)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与公办幼儿园教师按同等条件对待。民办幼儿园教师档案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四)民办幼儿园教师被公办学校或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录用后,在民办幼儿园期间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公办幼儿园教师进入民办幼儿园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转移等手续,不得限制其合理流动。
(五)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固原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市、县(区)财政分别对辖区内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和公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给予“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应缴部分全额补助。
第十四条 帮扶机制
(一)民办幼儿园可依托公办幼儿园优质教育资源与公办幼儿园进行联合办园或举办公办幼儿园分园。
(二)市、县(区)每所城市(县城)公办幼儿园应当对口帮扶1所以上民办幼儿园,期限不少于3年,帮扶工作纳入公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和园长绩效考核之中。
(三)教育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园长,并为每所民办幼儿园每年选派至少1名以上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年的帮教活动,派出教师工资由所在公办幼儿园承担。
第五章 监管和责任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审批、变更等事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市区规划区内新建民办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区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各县负责本辖区民办幼儿园审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应召开2次以上工作例会,专题研究解
决民办幼儿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民办幼儿园发展基金专户,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自主权和相应权利,畅通民办幼儿园申办注册、用地审批、税费缴纳办理渠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第十九条 各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范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超规模、超范围办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办学行为和安全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和指导,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