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呼和浩特市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_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5月呼和浩特市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案例”。

五月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裤子干洗受损投诉维权获赔

2012 年 3 月 20 日,消费者将一条价值 900 元的裤子送到干洗店干洗,并使用会员卡预付了洗涤费 14 元,在取裤子的时候,发现灰白渐变色的裤子被染上了其它颜色,于是要求经营者重新洗涤处理,两个月后取衣服时发现被染色的部分仍然存在,要求赔偿时双方发生纠纷,于是消费者拨打“ 12315 ” 电话进行申诉。经赛罕区金河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由于店内员工在干洗衣物时,将深浅衣物混洗导致衣物被染色。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从事洗染、熨烫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视物品的实际购买的价格、物品折旧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的规定,经营者 当面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了会员卡内余额 680 元,并赔偿 200 元。

案例二:饮用苏打水引发身体不适经营者赔偿 2000 元

2012 年 5 月 20 日,和林县“ 12315 ” 接到申诉:消费者在烟酒副食店内购买了一箱小数点牌苏打水,价值 40

元,4 个人喝了 6 瓶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等症状,经仔细查看发现瓶内有沉淀物,于是找到经营者要求陪同去医院诊治,经营者否认自己出售的苏打水有问题,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经营者出售的苏打水瓶内有沉淀物属于变质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 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和九十六条第二款: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等共计 2000 元。

案例三:预付卡返券消费起纷争工商成功调解化干戈

2012 年 4 月 18 日,“ 12315 ” 指挥中心接到申诉:苗先生在东影南路春夏秋冬餐饮店办理了一张贵宾卡,当时该店搞活动,办 5000 元的贵宾卡可返 1000 元的就餐代金券,2012 年 4 月 15 日,消费者到该处用餐,结账时消费者拿出 1000 元代金券冲抵就餐费,收银人员告之该代金券已经过期,需要支付现金结算,消费者认为当时办卡返券时并没有明确告诉使用期限,而且卡上也并未注明,拒绝使用不合理。经赛罕区丰州路工商所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

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苗先生的 1000 元代金券仍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同时按照苗先生的要求 退还卡内余额 3800 元。

案例四: 房屋装修起纠纷工商调解获退款

2012 年 5 月中旬,回民区文化宫街工商所接到申诉:消费者一个月前与装修设计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并按照要求支付了 60% 的首付款共计 5.4 万元。交完首付款之后,消费者仔细审阅工程结算表时发现结算表上的施工内容与当时承诺的不符,于是要求对方就其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业务人员以结算表中的内容是总公司决定的,拒绝变动,双方发生纠纷。经执法人员调解协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的规定,双方解除装修合同,同时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还预交装修首付款 5.4 万元。

案例五:电梯出现故障客人被困获赔偿

2012 年 5 月 10 日,消费者入住回民区金恒大酒店,上楼时由于电梯突然失控,电梯门无法打开,导致客人被困 2 个多小时,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合理解决,商家不但不予解决而且态度非常恶劣,于是消费者向“ 12315 ” 申诉。经回民区海西路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 《内

蒙古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七条: “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加以说明。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经营者 赔偿消费者 5000 元。

案例六:食用变质面包腹泻工商出面调解赔偿2012 年 5 月 15 日,“ 12315 ” 指挥中心接到申诉:消费者在武川县晨光意苑文化用品商店购买了一个面包,价值 3.5 元,孩子食用后出现腹泻现象,经医生诊断确诊为食用变质食物所致,消费者仔细查看后发现面包已经发霉变质,于是要求经营者赔偿,双方发生纠纷。经武川 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 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和九十六条第二款: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等合计 7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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