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管理办法_国家林木良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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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 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与监督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实现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是为加快我省林木良种化进程,加强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保护,提升良种产量和质量,增强林木良种基地良种供应能力,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林农增收,由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良种苗木培育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报送预算,并编制《实施方案》。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会计核算专项业务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项目安排坚持三原则:一是强林惠农原则;二是突出重点原则;三是政策公开原则。
第五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履行变更报批手续。
第六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的用途和范围。
1.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用途。(1)用于改善国家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条件,提高良种供应能力;(2)对培育林木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进行苗木补贴。
2.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使用范围。(1)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良种培育、采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持、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和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用;(2)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主要对国有育苗单位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七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及标准。
1.补贴对象。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补贴项目在省级林木良种基地中筛选;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项目在全省国有苗圃和良繁基地中筛选。2.补贴标准。(1)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2)培育林木良种苗木补贴标准。原则上补贴树种不超过10个(国家标准),重点培育核桃、枣、油松、华北落叶松、华山松、云杉、刺槐、沙棘、柠条等。核桃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5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
第八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的申请与下达。
(一)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林木良种培育以及全年造林计划等情况,确定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任务(包括核定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面积和确定承担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单位及任务)。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文件,由省林业厅统一报送省财政厅。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称、申请补贴金额、主要生产任务、资金用途等;林木良种苗木培育树种、数量、申请补贴金额等。
(三)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申请文件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是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林木良种育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