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操作流程_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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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操作流程
1、根据单位财力和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水平确定年人平绩效工资水平,最高不超过基准线(18110元)1.5倍。
2、弄清在职人员情况。特别新招、调出、调入、退休等人员异动月份确定享受绩效工资月数。
3、计算本年度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公式:年人平绩效工资水平/12×享受总月数。
4、确定主要领导(法人)年绩效工资水平。计算公式:年人平绩效工资水平×确定比例(1.1、1.15、1.25、1.35),并按7:3将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主要领导(法人)年绩效工资×70%/1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领导(法人)年绩效工资×30%。
5、除主要负责人(法人)外其他人员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其他人员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公式:其他人员绩效工资总量=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主要负责人(法人)年绩效工资水平。
6、根据单位财政拨款类型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7、按确定标准填造其他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计算出其他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
8、计算其它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其他人员绩效工资总量—其他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
9、按分配方案将其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到其他人员人头上。
10、填表上报,人事和财政审批。
相关文件精神: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2、全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相同职务层次人员一般执行同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参考本级政府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相应工资系数关系和标准统一制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
3、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可按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确定比例,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10人(含10人)以下单位按单位平均水平的1.1倍核定,50人(含50人)以下单位按单位平均水平的1.15倍核定,50人以上单位按单位平均水平的1.25倍核定,100人以上单位按单位平均水平的1.35倍核定。
4、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当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与当地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并参考本级政府所属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相应系数关系统一制定,原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归并纳入退休人员补贴。具体发放的标准和办法是:退休人员原津贴补贴标准低于全县退休人员统一补贴标准的,如本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达到了县定基准线的,则按全县退休人员统一标准执行;如本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低于县定基准线的,允许分步达到全县退休人员统一标准,但退休人员补贴与全县统一标准的差距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与县定基准线的差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