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索赔权_论消费者索赔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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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索赔权

近年来,有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买到假货劣货,不再象以前那样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了,而是挺直腰杆,大胆找商家索赔。但是,我们发现,有个别的消费者,索赔不讲法,狮子大开口,提出各种非分要求,盲目索要巨额赔偿。一瓶可乐打开发现有悬浮物,开口就要索赔5000元;饭菜里面发现一只虫子,要求索赔1万元;盒装饼干变质发霉,强要赔偿5万元。然而有部分消费者情况却大不相同当消费权利受到损害时不知道怎么办,更不用说保留证据,为行使索赔权提供有利条件。

笔者就何为索赔权、索赔权的类型和哪些索赔者会被受理哪些不会被受理、怎样提高索赔权的有效执行度进行浅述。

一、为何索赔权:

索赔权也叫求偿权.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并以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了侵权人或者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质而言, 它具有补偿性,这主要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即在当事人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或者由于人身伤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完全的补偿后,侵权人或者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告承担完毕。但是,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除此一点之外,我们认为,一般性的、仅以补偿为目的的消费者求偿权,作为与具有民事权利属性的安全权相对应的救济性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在《消法者权利保护法》第11条规定:“在消费者因为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权利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维护尊严权等密切相关,尤以与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关系最为紧密,当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索赔权的行使意义尤为重大由以上定义可以总结索赔权的基本特点:

(一)、求偿主体为消费者或遭受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的其他主体。

(二)、赔偿责任主体为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三)、赔偿缘于遭到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四)、归责原则并不限定,既可以是过错原则,也可以是无过错原则。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以损害的客体划分)。

财产损害赔偿是指针对财产损害所为的赔偿,例如对被损毁财物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补偿。非财产损害赔偿是指针对人身非财产利益的赔偿,习惯上称作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利益衡量原则,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中获得利益,而消费者却没有得到利益,因而,由经营者依法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消费者的求偿权的民事法律依据源于《民法通则》。

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下,以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了赔偿损失为侵权人或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1、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得到损害时有权利要权进行赔偿,但是消费者在行使索赔权时要符合法律要求,并不是凭个人主观要求任意狮子大开口,基至借此敲诈勒索有违法律意愿。

2、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法律索质。了解最新法律条文以便当自身利益受到伤害时能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效保护自已。

二、索赔权的类型,哪些索赔受理,哪些不受理。

消费者 哪些索赔权?哪些投诉不被受理?哪些投诉不被受理?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四、精神损失可索赔。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怎样提高索赔权的有效执行度

(一)消费者作为个人,而经营者作为组织在财力、人员、专业、信息等各方便都占优势。因此,得加强消费者组织的的影响力,比如放大消费者协会的影响力,例如消费者协会可建立一个公众可以查询的诚信扣分档案,诚信扣分档案根据经营者的行为分级别扣分,行业恶劣,答应了消协出面的协调或消费者与经营组织的双方协调但却不执行,对消费者损害深扣大分。或经查明确实经营方过错的,但在补偿消费者的态度及行为上却不积极的中等扣分。态度好,影响小扣小分甚至不扣分。这专供消费者免费查询经营者诚信档案,对经营组织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也方便消费者在消费前查询经营者的诚信行为,更好的做好保护工作,提

高保护防护意识,哪家经营组织上了这个网站的黑名单将对其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加强法律消费者权益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相关部门可经常组织法律专家进社区、居民区等一些场所进行一些相关的法律宣传。消费者法律知识提高了,维权意识加强了,权益受到损害时更懂得怎样维权了。

(三)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当今社会的商业环境是不断进步和变化的,过去订的法律制度有些条文难免也会有些不适合现在的时代。为了与时俱进需要我们的法律订制部门不断的探索订制出让消费者与经营者更和谐的法律制度。

(四)建立便于消费者维权的组织,比如专门针对消费维权起诉的小法庭,以解决消费者碰到一些问题投诉至消费者协会因消费者协会缺乏执法力度解决不了,起诉至法院又费时费力太麻烦的问题。此类法庭具体的建立需相关部门的研究探索,但是这类小法庭对消费者来说必须做到方便快捷省时省力。

参考文献: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2009年3月第18次印刷《经济法概论》第247页第一段及第256页

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2009年5月第一次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案例解读本》第100页,第117页,第119页。

法律出版社2009年9月2009年9月第一次印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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