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_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在如今互联网高度普及的时代,拥有全世界最多网民的中国,网络购物不仅成为了一种时尚,更成为了数以千万计的消费者必需的一种生活方式——大到家具家电,小到护肤品零食,都可以通过网购完成。2013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天猫淘宝在24小时之内创造了350亿元的销售业绩,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网民网购能力惊人。网购有着很多的优势,如商品种类多、购物成本低、购物时间无限制、购物地点无限制、享受送货上门服务等,因而获得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笔者就是为淘宝做贡献的网购族中的一员。
但是,在为网购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创造出的惊人的业绩和活跃消费市场感到惊叹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网购存在许多问题,如货不对板、退换货受阻、个人资料遭泄露、公平交易无保障、损害求偿难实现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它的整个销售过程存在第三方虚拟交易平台以及其货款支付和配送环节又有第三方支付工具和快递物流公司的加入,使得其整个运作过程复杂多样,很大程度上还因为我国缺乏对网购的立法规范,使得网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乱象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购物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网络购物这一新兴的持续发展。
概括而言,网购存在危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网上支付安全堪忧: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消费者支付安全的保障,但其还有待发展完善,相对应的法规建设也正在展开。网络安全是网购安全进行的前提,离开网络安全的支撑,网购很难安全进行。
第二,小额消费者维权“得不偿失”:尽管小额消费者占据了网购大军的主力,但是在遭遇伪劣商品和不良商家时,小额消费者却往往显得更加无奈。消费者想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高额的维权成本往往令消费者望而止步,不成比例的维权成本和实际财产损失间的反差,让消费者即使通过投诉或诉讼的方式成功维权也往往得不偿失。
第三,网上消费诉讼的管辖问题尚未明确:,网购中代办托运的送货方式在现实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而普通网购消费者对是否由卖家包邮一事并未产生足
够的权利意识,而仅仅将其合算入商品价格之中。而一旦买卖
双方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时,买家才会发觉原本几元的运费竟会产生如此巨额的费用。
第四,卖方因欺诈而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突出: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触摸到实际货物,只能单凭浏览互联网上卖家提供的图片以及文字描述或者别的买家对商品的评论加以认知。这就产生了一个极大的诟病:实际货物与网络信息不对称。在我们的调查中,就有70%的人遭受过此类侵权。
笔者在一次网购中曾遭遇过因为购买物品与网上描述差距过大而要求退货,卖家一直含糊其辞,不做正面答复,最终因为退货要承担的来回运费几乎与所购物品等价而最终不了了之,愤然之下举起了最后的武器——给了该卖家差评,但是这种做法对该卖家的经营产生的实际影响却微乎其微。
反观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虽然存在既有法律法规文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告法》和《产品质量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不是专门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其他与网络交易相关的立法有:《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规范了网络交易行为,但是由于缺乏统一性的规范和有力的执行措施而使得这些规范在具体实施上大打折扣。网购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知情权受侵害、安全权无保障、公平交易权难实现、损害求偿权难实现的状况层出不穷。
为了有效地对网络购物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确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其稳定秩序,我国必须加速相关网络购物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大陆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文件效力都低于行政法律、法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几部法律适用困难,与电子商务有较大的冲突。由此可见,实行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刻不容缓。而加强对网购的立法,规范网购行为,制止网购侵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根本的措施。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修改有关于网络购物案件的诉讼制度: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在有关此类诉讼的管辖原则上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
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这样修改有利于被侵权方参加诉讼,保护了其诉权实现,大幅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被侵权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网购产生侵权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时,举证困难,导致诉权无法实现。对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即由网商承担举证责任,以鼓励消费者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维权和证据的意识,实际举证能力很有限,很不利于维权,对此,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实属必须。
第二,为网购类案件设立健全的证据保留制度:加强推进电子商务信息登记认证保留制度。本条设想分为两大部分:第一,网商个人信息登记认证制度。这个制度的内容是将经营商的个人、企业的信息登记于相关部门,经确认合法才授予经销网店资格,而商铺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这样做能在受侵权人经受侵害时便于追寻侵害方,避免了侵权方脱离责任等尴尬境地;第二,网络消费信息记录保留制度。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将交易记录作为证据加以保留,同时也方便消费者、网商、司法机构查阅查证。这避免了无证可取、证据无效力等情况发生。建立商品信息认证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在网购环境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消费者无法直接与商品接触,往往无法核实商品信息的真实。对此,可以由专门质检机构对于网商准备上架商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对广告的内容进行核实、排除不实宣传,同时不定期抽查网商库仓以保证消费者所接受的广告真实。
第三,完善网络购物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网购监管力度。不少网商充分利用网络监管难度大,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建立主动查处制度、甚至是成立相应监管机构,还电子商务干净的购物环境。确立先赔机制。即便是确认了侵权行为,消费者一般也难以获得赔付等补偿。所以为了保证赔偿权得以实现,可建立先行赔付机构,如专门用以赔付的账户。只要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或法人,都应根据其销售额按周期向账户交付款项,由银行实行管理监督,账户内款项专门用于先行赔付,消费者向银行申请赔付,赔付后如银行有损失可向网商追索。以银行作为第三方可有效消除买卖双方之间不平等。
第四,出台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为了避免条块分割立法导致各个单行法规之间出现冲突,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市场,我国应出台一部综合统一的《电子商务法》,该法主要对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如有需要,再分别就细节制定规章。这种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的模式虽然难度较大,需要相当的前瞻性和立法技巧,但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第五:修改既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多年,着重对市场经济消极面的补救和对受害消费者的救济。但该法只适用于传统消费者,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仅仅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显然不够。网络购物涉及到多个主体,除了传统的卖方、买方,还有网络购物平台、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物流公司等。这其中,关于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最具争议的问题,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当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卖方和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可以这么说,明确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权利义务对于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利益至关重大。因此,我国可以仿效美国修改《统一商法典》的做法,修改既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中增加有关保障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则的内容。
网络购物的方式现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是我们国家网络经济兴旺的表现,但是,完整、健全的专门法律是决定网络购续能否健康蓬勃发展的先决条件。此外,网络购物的模式决定了消费者在得到快捷、便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这种新型交易模式的特定风险。建立健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法规,能有效地限制、预防欺诈及其他不公平的违法行为,对树立网络购物信用、平衡网店和消费者之间关系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