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研究_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浅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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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研究

【内 容 摘 要】

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业延伸,保险洗钱手段趋向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临严峻考验,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缺陷。要有效地遏制保险洗钱,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

【关 键 字】

反洗钱

洗钱

保险 保单

金融

洗钱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同时,也逐步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问题之一。而国际反洗钱经验表明,洗钱离保险业并不遥远,因此,反洗钱斗争在保险系统已刻不容缓。

目前,由人民银行联手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的“一行三局”的组合行动,使得反洗钱监测的范围不断扩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等数据资料。

一、我国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有四种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

洗钱活动不仅使违法所得合法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还助长并滋生新的犯罪,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诚信,腐蚀公众道德。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随着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入保险行业,利用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的缺陷逐步向保险行业渗透。因此,在保险业中做好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我国保险业洗钱的现状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以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人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为目的的行为。这种界定方式将利用保险业洗钱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钱行为,如地下保单洗钱,即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方式拉保,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另一种是非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利用团险业务洗钱

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即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是洗钱行为的重要渠道。按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退保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只能投保三年后才能退保,但是,由于团体保险的“单子”都比较大,面对高额保费的诱惑,对于经营压力巨大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些规定逐渐地被掏空,成为“马其诺防线”——不但何时退保可以商量,甚至退保扣除的费用比例也可以协商。在这里,保险已经失去了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最基本职能,而成为当事人取得各自不正当利益的工具。甚至有些业务员在展业时以此为诱饵,为展业对象出谋划策,主动提供“洗钱”方便。同时,投保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利用较低的成本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首先是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团险保单,并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员工对投保并不知情,接下来在短期内退保,这样保险公司将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企业账户上。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原因。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五花八门的手法,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

2、利用地下保单洗钱

近来,一些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人境承保,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许诺招揽业务,这种非法活动所产生的保单通常被称为地下保单。地下保单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通道。通过地下保单“洗钱”在操作上很隐蔽,投保人的钱甚至不必转到境外就能完成缴款,境内账户上的资金与境外账户上的资金对冲即可实现。据有关方面调查,目前受“地下保单”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特别是与港澳邻近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另外还有福建地区。一些迹象还表明,“地下保单”已有向内地如上海、北京、江浙等地渗透的趋势,且大多瞄向中高收人人群。

3、利用索取高领回扣及违规退费洗钱

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保险机构索取各种非法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变相将公款私吞。市场上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趋于同质,面临保险业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部分保险公司为了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争夺保险资源,获取更多的保险业务,不惜给付高额回扣,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违规退费,出单后,在保单上做手脚,对保单要素进行修改,减少保费,并将这部分差额当作回扣给经办人。

4、利用企业年金洗钱

有的企业把企业年金当成了“洗钱”的渠道,通过企业年金的“暗箱操作”将保费据为己有,操作这种洗钱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投保前不通过职代会,只有少数高层人员知情;伪造职工名册,在某些企业甚至按级别、职务分别投保;投保一段时间即退保,保费或少量分给职工,或干脆就进了少数领导个人的腰包。

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1.通过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

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确定的非法资金的来源除《刑法》规定的四种犯罪外,增加了“其他犯罪”,扩大了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但洗钱目的与《刑法》规定的相同。这与保险业界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有较大的差别。目前,保险业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主要包括团险业务洗钱、违规退费洗钱、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其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无论在资金来源上还是其目的均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

2.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尚未将保险业反洗钱问题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险业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如贪污、受贿、腐败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确;其次是没有专门针对保险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关于保险业洗钱的概念、方式及种类也没有明确界定;再次是保险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办法,以及关于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

3.保险业反洗钱制度措施不到位

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中国保监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以团体寿险为例,中国保监会规定团体年金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在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2005年又出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这些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组织。

四、我国保险业开展反洗钱的意义

中国保监会表示,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有利于推动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深化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有利于加强保险机构内部风险管控,夯实保险监管基础,对促进行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推动国际合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l、有利于树立我国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维护平稳的市场经济秋序

洗钱的危害巨大,洗钱危害国家的正常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扭曲和不稳定,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企业赖以生存的宏观环境。做好反洗钱工作,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外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同时,做好反洗钱工作也是我国政府履行对外承诺,树立我国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决心。因此,必须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在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遇制其他刑事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走私、偷骗税、金融诈骗、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以及国际社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呈上升趋势,甚至在局部地区出现了极少数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势力制造恐怖犯罪。上述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损害国家经济肌体健康、腐蚀社会公众道德,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做好反洗钱工作不仅可以从资金流动上监测异常和可疑资金流动,为控制非法所得的转移和藏匿赢得时机,为跨境追缴违法资金提供有力手段,从而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而且可以发现和截断犯罪组织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将有力地削弱、分化和瓦解毒品走私、黑社会及恐怖组织等犯罪活动,其扩大和蔓延,严防并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目标。

3、有利于树立保险业诚信负责的形象,促进我国保险业国际化

在银行系统反洗钱监管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更多的人开始将视线投向保险这个对扩张极度渴望的行业,而保险业务现金流动频繁、金额巨大的特点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目前,保险业的洗钱规模不断扩大,破坏了保险业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不利于保险业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影响保险国际化进程。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坚决打击洗钱活动,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保险市场外部环境,树立保险业诚信负责的形象,赢得民众、政府及国际同行的信任和支持;有利于保险业健康运行,充分发挥保险业为国民经济保驾护航的社会功能,进而提高保险业的竞争力,加快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保险国际化。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对维护保险机构声誉,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推进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有利于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保险业赖以发展的两个“轮子”分别是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要保证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需要两个“轮子”同时有效运行。保险洗钱的目的是为了“洗白”违法所得并据为己有,而不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其目的决定了保险洗钱资金的短期性,通常在投保后,保险洗钱资金很快通过退保、批单及给付、赔偿等形式流出保险机构。大量的保险洗钱资金的进出,势必虚增保险费,扰乱保险机构的投资计划,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客观上需要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

五、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对策建议

尽管保险反洗钱监管层的“警钟”不断、保险公司的培训也不断进行,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质疑,这种培训以及出台的相关文件在利益面前,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亦难遏制保险洗钱。

事实上,在大额保单高佣金诱惑的情况下,有些代理人在不知不觉中也扮演了“合谋”的角色。甚至有的代理人更是主动为企业“想办法”洗钱,乃至为其设计洗钱方案。

对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就是,当有潜在可能洗钱的大单摆在保险公司面前时,保险公司代理人面对高额的佣金时能不能做到“公事公办”或者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确实,面对这个竞争日益加剧的“抢”单行业来说,普通的保险代理员能拿下大单显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在这里,能不能“扛得住”,是对保险代理员道德的一个考验。保险业洗钱活动日益猖撅,洗钱规模不断扩大,洗钱手段趋向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临严峻考验,现阶段要做好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应积极稳妥地推动以下工作的顺利开展。

l、完善保险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清洗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收益纳入洗钱罪范畴。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其次要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便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逐渐改变以单一的保费规模评估保险公司效益的制度,逐步加入资金运营状况、偿付能力等各项指标: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增强保险公司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反洗钱法》正式施行后,保监会及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要求保险业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

虽然设立了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但是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而且反洗钱通常涉及多个部门,任务繁杂,一个案件往往会经过多个部门,如果没有有效的沟通协调,势必会延缓办案的速度,降低办事效率,错失办案良机。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规定,明确各个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权责,确定具体的合作运作机制,提高部门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建立互动合作的体系,加强保险业与银行、司法、执法等部门的合作关系,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保监会积极参与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一行三会反洗钱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保险机构也按要求成立了以公司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了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初步建立了内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3、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目前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个别保险机构为了追求保费规模及短期的利润在没有确定客户身份资料的情况下违规承保,甚至与洗钱者相互勾结,为洗钱提供方便。保险机构追求利润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合规,不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不害公平竞争的秩序。为督促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有必要加强对保险业洗钱活动的监督,加大对保险机构的检查及处罚力度。

4、努力提高反洗钱监测技术水平

当前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应更多地运用科技手段,增强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提高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变被动报告制为主动采集制,通过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平台和分析系统,快速识别出各类潜在的具有洗钱特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实时发出预警,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迅速确认并终止其后续交易。结合保险业特点,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保监会单独建立保险反洗钱信息化网络平台,分析每笔异常交易主体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同时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可为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

总之,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反洗钱工作任重道远,保险业所面临的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使每个保险人都应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开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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