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收缴标准的计算办法_党费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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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和省市相关党费收缴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通知如下:
一、党费计算基数:
1、在岗教职工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津+补贴一+补贴二+浮动-所得税。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岗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工作要求:
1、及时缴纳党费,是每个共产党员遵守党章,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的具体体现。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2、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年9月份执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把这块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关于党费收缴标准的计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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