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_开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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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黔煤安监监察„2011‟173号 签发人:李尚宽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扭转被动局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国实现增比进位,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强化基础管理,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程度评估
(一)加强煤矿基础信息管理,推进安全程度评估。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基础信息的收集和管理,继续推进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和管理工作。对各类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继续执行A、B、C和D四类分类标准,其中A为安全矿井、B为基本安全矿井、C为安全较差矿井、D为安全不合格矿井。按照“分类监控”原则,对A类矿井要督促其继续巩固提高,指导其推进安全示范矿井建设;B类矿井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力度,督促其改进提高;C、D类矿井除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产(停建)整顿外,还要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督促地方政府组建专家组对其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经整改后重新评估达到B类及以上方可恢复生产(建设),限期内整改未完成的不予颁发(延期、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恢复生产(建设);D类矿井限期不能整改完成的,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二)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落实分类监控措施。各煤监分局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和工作实际,构建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常态化机制,拟订辖区内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分类监控的实施意见,将安全程度评估情况作为制定“三项监察”计划、预案的基础,并及时组织实施。要按照“全面推开、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先行对持证生产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水害隐患严重矿井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落实分类监控措施。各煤监分局辖区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局安全监察处备案。
二、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责任落实
(三)紧密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开展“三项监察”执法。按照省政府煤矿关停计划安排,摸清辖区煤矿生产建设和关停情况,把持证生产矿井、联合试运转矿井和在建矿井作为主要对象,深入开展“三项监察”执法。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煤层自燃、煤尘爆炸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以及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地区开展重点监察;对安全生产基础差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煤矿开展专项监察;对安全生产条件好的煤矿和安全生产整体水平高的地区开展定期监察。查出煤矿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责令停产(停建)整改或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煤矿较大重大事故特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对矿井通风管理、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重点环节的针对性监察。坚决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把水害防治列入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强化瓦斯、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执法,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加强瓦斯、水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推动煤矿企业全面落实瓦斯、水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八)加强通风管理重点环节监察。煤矿要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确保矿井通风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所有矿井及采掘工作面必须构建健全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设施、构筑物质量合格、运行可靠,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通风管理要做到“三个必须”:矿井必须按核定能力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瓦斯电、风电闭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并按期调校。
(九)加强瓦斯防治重点环节监察。
1.强化瓦斯源头治理。煤矿要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煤矿要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窑老空积水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建立健全矿井地质报告、图纸和基础台账,真正做到地质图纸与实际相符,为防治水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新建、技改或整合矿井凡地质资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不准开工建设。
2.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煤矿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探放老窑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钻、掘进出煤代替探放水。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建设。
3.保证矿井排水系统可靠运行。矿井新建系统井筒或延伸水平井巷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防、排水系统,永久防、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矿井三期工程。矿井排水系统要保证至少一趟管径不小于150mm的主排水管路正常运行。
(十一)严格落实矿井工程图纸填绘和交换制度。煤矿采掘工程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工程图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绘制,并保证内容齐全、真实可靠,据实反映矿井生产建
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五、努力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增比进位
(十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能。各级领导干部和监察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大局意识,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以工作踏实、作风扎实、监察务实、基础打实、责任落实、成效求实为根本作风,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贵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能,切实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促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三季度要收到明显成效,到年底要扭转被动局面,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国实现明显增比进位。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煤矿 安全监察 意见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