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要求_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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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要求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2、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3、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申报相应资料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 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四、申报地点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五、有效期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