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0901修改稿_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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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70号文件精神和江苏保监局的相关要求,配合《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8版)(以下简称《公约》)的实施,经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研究一致决定,根据《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业自律检查的资料包括:

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2、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交强险标志使用登记台帐;

3、保单和批单卷宗(副本)、保费发票;

4、财务总帐和分类明细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费用明细表)、对应的财务凭证;

5、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单证系统;

6、代理业务台账及手续费支付台帐、代理协议、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

7、赔案资料;

8、招标业务清单、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二、车辆类型、性质界定及承保适用标准

除下列列明的情况外,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违者视为

违反公约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对于旅游公司的客车统一按行驶证承保,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性质的,可以按非营业客车承保;行驶证标明为“旅游客运”等性质的,一律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对于个别客运公司富余车辆作为厂校接送车使用的,若行驶证使用性质载明为“非营业”,提供长期租赁协议可按非营业客车承保。

对于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其中属于公司自备车且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性质的,可按非营业企业客车承保;汽车租赁公司、旅游、客运公司租赁给非营业单位且租赁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车辆,在汽车租赁公司、旅游、客运公司提供租赁合同后可按非营业客车承保;汽车租赁公司其他类型的租赁用车(包括承租方为个人的、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适用“营业出租租赁”客车费率。

城市公交车和公路客运车的区分原则上以行驶证为准,若行驶证不明确的,则以该行驶证车主、被保险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来划分,是公交系统主管的按城市公交承保,是运管部门主管的则按公路客运承保。城市公交车的座位数按其行驶证核定的载客数承保,并执行相应的费率。对于在县(市)

中经营乡镇线路的城乡公交车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上级主管部门与此意见不一致,应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

(3)营业货车的界定: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4)运输类企业车辆(包括物流公司、运输公司、货运公司、托运公司、储运公司、客运公司等)均应按营业性质承保。其中几种具体情况按如下规定承保:

经营范围仅为货运类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是“非营业”的客车可按非营业承保,货车应按营业货车承保。

经营范围仅为客运类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是“非营业”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承保,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及以下客车可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经营范围兼有客运和货运经营范围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及以下客车允许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企业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为准。搬家公司的货车行驶证载明“非营业”的,交强险按非

营业承保,商业险应按营业承保;行驶证载明“货运”的,交强险、商业险均按营业承保。

(5)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货车按其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中明确的使用性质确定适用费率,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性质的,可以按非营业货车承保;行驶证标明为“货运”等未明确使用性质的,则以2吨为界,2吨以下的个人货车可以按非营业承保,2吨及以上的个人货车应按营业货车承保(若按非营业货车承保,则必须提供运管部门出具的非营运证明或经检查小组核实未在运管部门办理过营运证)。

(6)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客车按家庭自用车承保,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营业性质车辆按对应的营业费率承保(如出租车按出租、租赁费率承保)。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及以下客车允许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7)行驶证中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按企业费率承保,行驶证中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按党政机关费率承保。党政机关、事业团体与企业的区分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类型为准。

行驶证车主载明为两个车辆所有人,如“企业(个人)”、“个人(企业)”等按索赔权益人确定费率适用标准,并同

时在特约中注明其索赔权益人。

(8)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气罐车)、液罐车。(9)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水泥散装车,泵车。

(10)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及运钞车。

(11)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行驶证载明为集装箱牵引车或者具有集装箱营运资质,且从事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运输公司的牵引车)

(12)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半挂式货车分主车和挂车两个牌照、两张行驶证,挂车的行驶证上载明有发动机号的,根据实际使用性质按对应吨位的货车承保;挂车的行驶证上无发动机号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实际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承保,其他商业险按同吨位货车的50%承保。

装臵有油罐、气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费率的30%承保。

装臵有油罐、气罐(汽罐)、液罐的以外罐体的挂车按

特种车二费率的30%承保。

装臵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装臵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30%计算。

(13)特四以外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其中,同一半挂牵引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

(14)行驶证中载明厂牌型号为垃圾车但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按照特种车二承保,行驶证中载明厂牌型号为垃圾车但车辆类型为“封闭货车”等有货车字样的,按货车承保。

(15)对于电力工程车和工程抢修车,行驶证中载明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按特三承保;其他的按行驶证中载明的车辆类型承保。

(16)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共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按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正三轮摩

托车也按照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

(17)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在农机管理部门上牌的拖拉机按照对应的兼用型和运输型及功率执行相应的费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的标明为“低速载货汽车”的,交强险按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商业险按各公司经审批的费率执行;其他的则按照普通货车执行相应的费率。三轮汽车也应按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三、检查标准:

1、被检查时段的保单单证流水号必须连号,并有相应的保单、批单领退、注销登记薄,违者视为违反公约 基准费率的30%,每个子险的优惠超过其对应子险基准费率的30%,视为违约;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违者视为违反公约(7)被保险车辆属于车队(同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车辆,家庭自用车除外)的,方可使用“经验及预期赔付率”系数、“管理水平”系数。

4、严禁乱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出险时按比例赔付,严禁利用不足额承保方式变相降低保费、误导客户;严禁以服务的名义赠送汽油票、洗车卡、有奖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保费(为公司代理的中介机构违规视为公司违规)。违者视为违反公约 驶员除外)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以特别约定的形式约定某个座位投保与总责任限额等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也不得误导消费者以意外险代替车上人员责任险,违者视为违反公约 转账支付。支付给个人代理人允许现金支付,个人代理人资格必须真实有效,支付手续费必须经代理人本人签章。各公司应建立真实的个人代理人业务台账和手续费支付台账,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代理人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须建档备查,违者视为违反公约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一律视同保险公司违约,违者视为违反公约 大招标车辆范围,将不符合招标范围(招标单位员工私家车)或未实施正常招标程序的车辆纳入招标业务进行承保,违者视为违反公约(2)支票付款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一致;(3)支票付款人与保费发票上付款单位名称一致;(4)有材料证明付款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相关利益关系的情况。

4.业务人员通过POS刷卡代垫车险保费出单的,严禁公司收到客户缴纳的支票或转帐保费后退款给代刷卡人。

5.严禁收取支票后,保费未达账时提前做人工确认。6.严禁以人工收费确认形式确认现金保费。但由于银行系统问题或POS机故障导致的特殊应急情况除外,具体办法如下:故障发生时,在向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备后,可在银行柜面直接将现金存入保险公司指定的保费收入帐户,保险公司在收到“现金交款凭证”后按支票付费流程进行收款确认后打印保单。

7、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任何以退保或赔款直接冲抵保费。

8、严禁以特别约定形式更改保险起期。违者视为违反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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