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_非法集资形势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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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2013年11月25日13:52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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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各省区市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非法集资快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活动仍比较猖獗,形势不容乐观。
一、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一)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年均2000多起,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2011年底至2012年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部际联席会议会同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各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打出了声势,打出成效。许多非法集资案件被侦破,一些潜在的案件得到了集中暴露。尽管今年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与2012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下降,但与以往常规年份相比较仍呈增加趋势。
(二)涉案地域、人员、行业广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市),集资参与者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吃低保的社会弱势群体,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案件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包括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等,并由传统的种植、养殖业逐步蔓延至科技、环保、投资等领域,形式手段更趋债权化和机构化,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日渐突出。
(三)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经济犯罪,往往因为涉及区域广泛、集资参与者众多,使得案件处置难度很大。而且常常由于经营不善或犯罪分子侵吞、挥霍及转移资产,造成案件最终挽损率普遍偏低,有的甚至是血本无归,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甚至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例如,湖南省湘西州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先后集资34.52亿余元,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集资户吴安英见集资兑付无望,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四)非法集资存在原因复杂
非法集资的成因十分复杂,与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状况密切关联,涉及国内外宏观经济、社会环境、金融服务、个体参与者情况等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环境因素。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强,民间资金充裕,投资需求强烈,而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比较有限,不同投资者可能选择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偏好也不同,部分投资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会把资金投向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二是参与者自身因素。许多参与集资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谨慎投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理念认识不足,经受不住社会上的高利诱惑,加剧了非理性逐利冲动而上当受骗。三是制度政策方面因素。当前一些领域的改革还待于进一步深化,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领域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对民间借贷等投融资的规范引导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防范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开正道、堵邪门、强监管,严防不法分子钻政策和法律空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总的来看,影响非法集资的一些因素仍将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随着市场活跃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如果监管与管理一时难以同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加大。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并不排除在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集中爆发的可能,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任务仍将艰巨。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2】
2013年11月25日13:52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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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关注、防范一些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
近些年来,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由直接吸收资金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个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当前,以下领域及形成的非法集资风险尤其要注意关注和防范。
(一)民间借贷诱发非法集资案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仍会高发。从近几年的发案情况看,民间借贷越是活跃,非法集资的案件越是高发,在当前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民间资金较为充裕、社会投融资政策积极宽松,而相关规范引导不尽完善的环境下,民间借贷在一些地区或行业诱发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仍然较大。
(二)一些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集聚。目前社会上各种中介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很大,但监管缺失或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助长了民间融资乱象,积聚了很大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中介机构以高额
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隐患很大,一些地方的风险已经集中暴露。
(三)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风险开始上升。近年来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背离办社宗旨,专门从事吸收农民资金和放贷等业务,甚至进行异地吸金和放贷,进行非法集资,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发展与稳定,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已发生了十多起农业专业合作社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近几年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今年初以来更是火爆,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也都迅速飚升,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该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积聚,应及时加强有效规范和引导,防止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五)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比较活跃。今年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新发案件虽有减少,但陈案风险很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打着单位旗号、利用职务之便涉嫌非法集资,严重影响银行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尽管目前案件数量很少,但风险及影响不容忽视。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3】
2013年11月25日13:52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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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加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进行警示和震慑;另一方面要加强防范和预警,特别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
年初以来,部际联席会议在大力推动一些重点案件查处的同时,按照“关口前移、打早打小”的工作思路,于5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共开展集中宣传活动73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2200余万份(册),摆放、张贴展板、海报35万多个(张),悬挂标语横幅55000余条,出动巡回宣传车1400辆(次),设置宣传咨询点6300多个,接受咨询人数320多万人(次),发送公益短信8亿余条,在电视、广播、报刊等
媒体宣传7000余次,在68万辆移动公交载体播发宣传信息等,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从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多地政府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积极行动,整合力量,多方位、多渠道、细致深入地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了排查清理,成效明显。今天,我们召开座谈会就是为了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研究分析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的同时,组织开展新一轮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攻势,营造引导公众防范和远离非法集资、打击震慑非法集资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希望而且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媒体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一定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取得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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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各项改革作了总部署,描绘了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指明了发展道路和方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非法集资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打击的重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好此类案件,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近几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具体包括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以及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具体罪名。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274件,2012年受理案件2223件,收案数上升
约79%。从判处刑罚的情况来看,其中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适用比例较高,如2011年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判处重刑的被告人数为583人,重刑率为35.88%;2012年,判处重刑的被告人数为701人,重刑率为34.40%。
针对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持续高发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虽然非法集资犯罪的总体态势可控,但是,形势不容乐观。实践证明,每当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转型或者经济改革的初期,都是非法集资犯罪的突发期和猖獗期,因此,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经济改革的重要关头,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任务将十分艰巨。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
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也是为了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则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这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决不能混为一谈。
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2】
2013年11月25日13:52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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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资诈骗犯罪的危害和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其中,危害最为突出的是集资诈骗犯罪。
从集资诈骗犯罪特点来看,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往往采用欺诈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为诱饵,不计后果,大肆向不明真相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案发后往往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而且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甚至严重影响广大投资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和第199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集资诈骗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犯罪之一,1997年刑法对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均规定了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规定,但鉴于集资诈骗罪作为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其严重危害远非其他金融诈骗罪可比,故该次刑法修订仍然对其保留了死刑。
四、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对集资诈骗罪也不例外。虽然近年来集资诈骗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但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集资诈骗犯罪坚决依法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具体的刑罚适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另一方面,在死刑适用上坚持少杀、慎杀。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虑适用死刑。从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几件集资诈骗死刑案件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适用死刑是既坚决又慎重的。
如2007年核准的刘国民、杨向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1.23亿元,集资涉及4千余人次,造成经济损失5896万余元; 2008年核准的汪振东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 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 2011年核准的庄勋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集资涉及2.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
亿余元,集资涉及5.7 万余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关注,这其中也包含了对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的争议。
从曾成杰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来看,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受骗人数众多,也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且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引发群众围堵铁路、冲击政府进行“打砸”的事件以及一名集资户当众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集资诈骗犯罪也在不断演化出新的手段和方法,值得关注,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因此,我们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懈怠,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守土有责,不辱使命,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贯彻“打早打小”的方针,坚持公正司法,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专家详解六大经济任务:楼市限购未来或松动
2013年12月14日 03:26 来源:京华时报
14人参与 0评论
秦富表示,经济任务中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说明中央重视程度更高。我认为,这次的更科学,前面提到数量,后边又提到保质量,人命关天的事情,因为吃的东西必须安全,食品问题不能再发生了。
原标题:六大经济任务 粮食安全居首 保障粮食安全
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依靠自己保口粮,集中国内资源保重点,做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更加注重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抓好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经所所长秦富 1 要把饭碗端自己手里
“粮食问题既有数量安全,又有质量安全,这种提法非常科学。”
秦富认为,中央历年的经济工作会议,都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之前领导同志也多次说到,中国人要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不能靠外边解决吃饭问题,这么些年来这一直是国家的战略。
秦富称,从本次的提法来看,首先提到了“依靠自己保口粮,集中国内资源保重点,做到谷物基本自给”,然后又提出“注重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这几句中说,既包括粮食的数量安全问题,又提出了粮食质量安全的问题,是一个非常科学全面的提法。
秦富表示,国家所说的口粮主要是小麦和稻米。因为北方的面食来自小麦,南方主要是米饭,来自稻米。因此我们要做的是这两种农作物要保证种植面积,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作业的单产水平,需要科技支撑。这几年粮食增长,主要依靠单产提高,单产提高要比面积扩大重要得多。
实际上,这两种基本口粮也有进口,但主要是品种上进行调剂,进口量很少,也就是占口粮进口量的2%左右。
秦富表示,经济任务中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说明中央重视程度更高。我认为,这次的更科学,前面提到数量,后边又提到保质量,人命关天的事情,因为吃的东西必须安全,食品问题不能再发生了。
最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提法,说明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农业,实现口粮高产,必须扩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的支撑,提高农民的积极性,让农业企业愿意生产粮食,这些还需要相关部门细化工作。
调整产业结构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要着力抓好化解产能过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坚定不移化解产能
过剩,不折不扣执行好中央化解产能过剩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各类服务业,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创造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政府要做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等工作。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刘霞辉 2 调产能有时是调利益
“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可以先„搭台‟,再„培养演员‟,把政策先做好,这是个漫长过程。” 针对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研究员刘霞辉认为,近几年,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等大宗产品一直供大于求,原因很多,但一般来说,重化工业产品供大于求,是和产能过剩有关的。这类商品不出口或很少出口,都是内销,供大于求一是可能国内市场不景气,再一个就是确实产能过剩了。
调整产业结构并非新词,刘霞辉说,对于任何经济体来说,调产能都是痛苦的,因为产能一般都与地方财政相关。他建议政府调整哪些产能、调还是不调要谨慎,因为以往的经验显示,调整产能有时就是利益调整,把这个地区的淘汰了,那个地区没淘汰,将来经济情况好转,没淘汰的反而占便宜,所以会出现地方政府不积极、讨价还价的情况。
总体来说,调整产能很难,此次把调整产业结构放得比较靠前,包括“不折不扣”等词语的使用,都显示中央很重视,也是让地方重视起来,配合中央进行调整,但最终调整的程度和效果,现在不好预计。
对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刘霞辉认为,我国创新型经济一直比较弱,现在不是发展自主创新的好时机,条件、能力都不够。政府当然可以先“搭台”,再“培养演员”,把政策先做好,整个过程会比较漫长。
总体而言,新兴产业、创新等都是企业行为,应由企业主导,交给市场决定,政府可以适当奖励,而不要政府说哪些是新兴产业,然后让企业做,容易起到反作用。
防控债务风险
着力防控债务风险。要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源头规范,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明确责任落实,省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 3 应该公布地方债报告
“建议制定《地方债务管理办法》,将中央和地方对地方债管理的责任范围予以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预警体系也要尽快建立。”
王雍君教授认为,当务之急是编制地方政府债务表或债务报告。作为地方政府财务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今后地方政府应定期公布债务报告。首先明确统计口径,并对地方债务进行正确、清晰的分类,最终的报告还应区分地方债总量和增量。
除了公示债务外,更重要的是今后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也应建立并实行申报和人大审议的制度。他介绍,和普通预算编报一样,今后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时也要随同编报的预算,最终一并由地方人大机构审议,审议通过才能举借。同时在审议时,要明确清晰的偿债计划和责任主体。
与此相配套,要制定《地方债务管理办法》,将中央和地方对地方债管理的责任范围予以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预警体系也要尽快建立。他认为这一预警体系分四层,即中央预警省级政府地方债,省级政府预警地市级地方债,地市预警县级地方债,县级政府预警街乡级地方债。
在发行环节,应坚持中央代发地方债的做法,但要逐渐加强市场对于地方债的约束。同时鼓励地方债券独立评级机构的发展,促进整个债券市场的建设。
除了严格管理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国家还要加强对于责任人的管理,即加强对地方债问题责任人的问责制度。对于因个人问题导致的滥发债、乱举债等责任人,必须明确罚则,加大处理力度。
协调区域发展
协调发展。要继续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完善并创新区域政策,重视跨区域、次区域规划。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扎扎实实打好扶贫攻坚战。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刘霞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汪三贵 4 权力弱化市场才能统一
“今后必须将省市的权力弱化才能实现,不然无法实现市场的统一,资源的流动。”
研究员刘霞辉认为,跨区域、次区域规划,一个指的是大范围的总体规划,比如南方和北方做一个规划,这是跨区域。
次区域就是在一个大范围内小一点范围的规划,这也是政府一直想做的事,今后必须将省市的权力弱化才能实现,不然无法实现市场的统一,资源的流动。
对于主体功能区制度,他认为这是政府可以做的,但是最终一个地区的功能是什么,也要因地制宜,不要由政府主导,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政府可以作相应的规划,做好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才能让政策发挥最大作用。
教授汪三贵认为,区域协调发展和扶贫要有机统一起来,区域增长的同时需要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扶贫。
汪三贵认为,从扶贫的角度看,区域协调发展与扶贫需要有机统一,区域发展如果项目很大,很多项目只是促进区域发展,扶贫的作用非常有限,贫困人口受益有限。以前的专项扶贫到现在的连片特困区,有些项目不是针对贫困人口的,只能通过间接带动贫困人口,但是带动作用有限,有些项目需要地方政府投资,资金落不到实处,项目实施可能缩减规模或需农户出钱,贫困家庭通常参加不了。所以,区域开发和真正扶贫怎么有机统一,政策需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对真正的贫困户,要有针对性的项目。
改善民生工作
着力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继续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思路,切实做好改善民生各项工作。把做好就业工作摆到突出位置,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化解产能过剩中出现的下岗再就业工作。努力解决好住房问题,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做好棚户区改造。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生态的工作力度、投资力度、政策力度。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 5 调整楼市措施更市场化
“要解决住房问题短期是限制非理性需求,长期就要看供应。本届政府虽然说的不多,但调整楼市的措施明显更市场化。”
陈国强表示,会议未提房地产调控和商品房市场,或可以理解为决策层在实际兑现之前政治局专题学习会和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保障房归政府、商品房归市场”的住房双轨制政策思路,保障房部分该抓的要继续抓、持续抓,商品房部分该放的也要陆续放、尽量放,并以
市场化思维和市场化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表示,“解决住房问题,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做好棚户区改造”。需要注意:没提经适房和限价房,说明这两类保障房正在被淡化。廉租房、公租房、棚改房,成为三大“当家花旦”;明年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就剩两个“主角”;进入“十三五”后,可能就剩“公租房”唱主角了。
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表示,虽然相关房地产内容很短的一句话,但是调控和供应都提及了,明年楼市政策面依然会趋紧。而且其他房地产相关的信贷都会比今年收紧。
“经济工作会议提到房地产的一句话中有三个逗号,后面两分句都是供应。第一句努力解决住房问题,对应的就是调控。”张大伟说,住房问题现在首先是价格问题,要解决住房问题短期是限制非理性需求,长期就要看供应。本届政府虽然说的不多,但调整楼市的措施明显更市场化。
提高开放水平
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保持传统出口优势,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扩大国内转方式调结构所需设备和技术等进口。加快推进自贸区谈判,稳步推进投资协定谈判。营造稳定、透明、公平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走出去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人物:国开证券宏观分析师杜征征;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魏建国简化程序让企业走出去
“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这是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措施,未来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国开证券宏观分析师杜征征表示,扩大国内转方式调结构所需设备和技术等进口主要针对化解产能过剩问题,增加产能驱动。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具体指出,或在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或者在银行贷款上给予政策倾斜。赵庆明认为,双边投资协定目前主要由美国主导,其希望抛开一套新的经贸投资体系,而中国近年来的对外贸易急剧增加,也对此有兴趣,也积极参与其中。
对于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赵庆明指出,这是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措施,未来将进一步
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赵庆明认为,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将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
中信建投证券报告指出,广西东盟自贸区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我们认为随着自贸区升级重振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逐步开展,在2014中国东盟友好年这个关键时点,将会有密集政策出台。
近期很有可能出台“广西将成为西南中南地区战略地点”的详细内容,这将直接利好广西区域产业发展,这其中北部湾的发展或将成为重点。
04、05版采写综合京华时报记者文静周宇赵鹏孙雪梅高晨人民网新华社京华时报制图汪春才
□你问我答 北京房价会降吗?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北京的限价、限购方面,很多大城市有限购,但事实上从当前的情况看,没有限购的城市房价不涨反跌。
所以限购可能不是解决房地产价格的方式,未来可能会有松动。这次经济工作会议中,并没有提怎么样一个政策。
对房产有何影响?
斯坦福大学博士后陈秋霖:从公报来看,其希望通过做好住房问题,解决大部分人的基本需求,这次没有提房地产的宏观调控问题,我们一直在呼吁或者希望把宏观调控或者房地产市场搞得更好,但实际结果与愿望背道而驰。我认为我们在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翻烧饼的政策还是有可能存在的。
为何重视粮食安全?
经济学学者许维鸿:我认为可能后续城乡一体化会有更详细的部署,这里提出粮食安全,这两点是可以兼顾的问题。我们现在要求社会稳定是接下来持续发展的基础,粮食安全也是重要的调整。所以粮食安全和食品的质量两方面加起来,也回应了社会要稳定的基本要求。
对股市有何影响?
斯坦福大学博士后陈秋霖:我们现在明确提出,新的经济增长源尚不明确,因为新的增长源没有明确,所以传统一块应该不太会放。在经济增长方面还是会有一些相应的工作,提出了既要保证生产总值的增长,但又不能带来相应的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