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_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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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宣讲比赛稿件

浅谈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各位评委,你们好!

非常荣幸参与市院组织的涉农、惠农、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比赛。在此,我就以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为话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向在座的各位领导汇报一些我的思想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做到警钟长鸣,并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在浅谈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之前,我想,首先应该把有关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成因简单的讲一讲。

第一,我要讲一下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几个特点

首先,犯罪主体身份有向基层转移的趋势,社会影响也相对恶劣。在前些年,查办的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大多是具有一定级别和管理权限的人员,职务、级别、权力等相对较高,例如农业局的班子成员、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等。但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重视,各项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大量涉农、惠农资金通过多个部门,多种渠道涌入农村,乡镇干部、村干部等一批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有经得住考验,在物质金钱的诱惑下,思想观、价值观发生了转变,最终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年部署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时指出:“与其他领域相比,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乡镇和农村基层组织,要紧盯基层、惩防并举。近年来,农业、农村一直是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国家“三农”投入稳定增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强调,“要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由此可见,最高检对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重视。这类职务犯罪案件,不仅破坏了国家各项基础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极大地削弱了政府公信力。

其次,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手段以贪污、挪用相关涉农资金为主。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农惠农政策项目多,涵盖范围广。仅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公布的2015年涉农惠农资金项目就有多达五十余项,例如我们熟知的粮种直补、粮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中大多数项目补贴政策都详细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补贴,获得多少补贴,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等问题,而就资金发放的监管及公开透明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却不够到位,这便给了一些腐败分子贪污涉农扶贫资金提供了可能。在此类职务犯罪案件中,触犯的罪名都相对比较集中,主要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为主。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将原来规定的受贿罪的起点数额由5000元提高到30000元,但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贪污数额在一万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 2 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以贪污罪论处。这些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扶贫、移民款物的特殊保护,意味着扶贫、移民等项目资金是高压线,是碰不得的。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很多有权的干部或者是工作人员,怀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抱着侥幸心理来试探法律的威严,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我们有些同志对于挪用公款可能有一些错误的认识,认为挪用公款先用着,到发现的时候再还了就没事儿了,有些人挪用公款赌博,有些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或他人生意,进行营利活动,这些实际上都是犯罪行为。

再者,该领域职务犯罪方式主要表现为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现目前,全国涉农惠农项目、资金拨付和落实的方式各不相同,许多新增惠农扶贫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农民了解涉农政策的渠道十分有限。一些别有用心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农民不了解国家相关惠农补贴政策,通过故意隐瞒、暗箱操作、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吞国家财产。如我院去年办理的金山镇某村委会委员贪污国家粮油补贴案,就是通过往镇上报送虚假耕地面积,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项,十余年时间里共计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达19万余元。这虽算不上是一起大要案,但是该案却反映出涉农惠农资金在实际统计和发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铤而走险,不惜以极端的方式触犯国家法律,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由于这类犯罪多发生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薄弱的基层群众身边。导致该类犯罪行为隐蔽性高,通常从帐面上查不出一点问题,但只要我们深入基层实地调查,便可发现,基层组织人员尽管权利微小,但是处处都存在套取国家涉农扶贫领域钱款的可能性。因而,对该类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

另外,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小,但危害巨大。全省各地查处惠农资金职务犯罪案例表明,相较于其他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都相对较小,一般金额都在几万元左右。但由于犯罪主体主要是基层组织人员,他们直接接触人民群众,有些人员甚至在群众中拥有良好的形象。他们的职务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给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在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了因为惠农资金被贪污节流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但降低了国家惠农政策的成效,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第二个方面,我简单讲一下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私欲膨胀、法治观念淡薄。在涉农惠农扶贫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同时,有一部分人还对经济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分不清,并且抱有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这类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 错误地认为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喝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不构成犯罪。甚至有些村干部认为国家发放的 4 这些粮食补贴不要白不要,于是就想尽办法、弄虚作假骗取粮食补贴款,为个人谋取好处。

通过对检察机关所立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基层组织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村干部的权力制约非常薄弱,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与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管理漏洞具有一定的关系。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往往只抓任务不抓检查,而监管人员又往往未经过全面严格的学习和培训,自身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还有就是涉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涉农、惠农、扶贫领域参与的部门较多,管理不够规范,涉农资金的发放较为复杂,加上惠农、扶贫领域的项目管理涉及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诸多部门,管理上很容易出现职能交叉、彼此推诿的现象,导致真正的监管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最后一方面,我讲一下自己对预防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建议。

首先,深入推进涉农、扶贫资金项目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入推进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补贴资金的公开,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作用,抓好相关政策的宣传。一是要高度重视涉农惠农扶贫政策的宣传,不断拓展宣传渠道,对识字村民以发放惠农信息宣传册的方式普及政策信息,对那些年纪稍大,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以村集体广播、政策宣传车、视频图像等方式宣传普及,尽可能将惠农政策宣传覆盖到不同层次的人群中。二是要及时公示惠农、扶贫补贴事项,要求基层组织必须将涉农、惠农补贴和扶贫资金发放等重大事项,及时采取张贴告示、广播宣传等方式公布于众,提高相关资金发放和使用的透明度。三是要不断深化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是农村基层组织最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基层组织要把各级政府的涉农、惠农和扶贫政策的相关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使基层组织在处理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资金的同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个人暗箱操作、虚报瞒报。

其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防范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是基础。职务犯罪预防最可靠同时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预防教育工作。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针对涉农、惠农领域相关工作人员价值,需要从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两方面进行疏导,努力提高他们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能力,筑牢他们的思想防线,防止个人价值观念扭曲。同时,加强对基层组织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从思想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要结合当地特点,运用实际案例以案说法,重点宣讲有关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恶性和不良后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消除部分干部的侥幸心理,提高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的“免疫力”。针对扶贫领域部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职务犯罪频发的状况,需要加强对惠农、扶贫领域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讲座等活动,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消除他们的腐败动机,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三,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解决“监督薄弱”问题。针对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管理制度、经济运行机制等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整改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减少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财务管理和制约,对财务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增强责任心,严格执行惠农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惠农资金专款专用,并对每笔涉农资金执行建档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门沟通交流惠农政策落实情况,通报惠农项目实施进度,做到每笔资金事前预算、事中跟踪、事后审计监督。缺乏监管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因此应从内部制约、外部监督等多方面加强监督。一是要强化权力制约,让权力合理的分解,并形成有效的制衡,合理配置部门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普通职工的权力,公布涉农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权力清单,形成能够对一切权力平衡制约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改变“一管到底”模式。二是要强化外部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涉农资金进行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实现对涉农资金的动态监管,保证能准确、全面、及时地掌握涉农资金的走向。三是要强化社会监督。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的社会监督机制,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涉农工程项目、涉农资金的最新信息,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惠农领域违纪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第四,加大预防查处力度,建立和完善防治腐败长效机制。一是加强联合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会同乡镇(街道)、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涉农单位,建立健全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长效机制,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可靠手段。加强与扶贫开发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对本地扶贫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贴标准进行全面梳理,理好清单,排查漏洞隐患,及时提出预防建议,加强警示教育,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二是突出预防重点。我们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把重点集中在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身上,加强对该类人员的警示教育,利用所在单位或本市其他单位查办的真实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做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使其在工作岗位中也能警钟长鸣,自觉做到拒腐防变。三是加大对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检察机关要大力查处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让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形成“不敢犯”的良好氛围,同时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以打促防、打防并举,形成威慑效应,实现标本兼治。

近年来,中央密集出台惠农政策,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然而,我国惠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却呈频发态势,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已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进程、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志们,持续不断发生的贪腐案件,让我们时刻警醒着,反腐形势依然严峻。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线的我们,有责任更有义务做好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在检察事业的新时期,我们也应积极探索全新的工作模式,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新媒体、预防职务犯罪微视频等全新的宣传方式,因势利导,促使广大干部在工作中、生活中,时刻保持领导干部的先进性和廉洁性,不断提升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警钟长鸣。

以上就是我对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预防工作的几点认识,不足之处,还请在座的领导批评指正。最后,再次感谢市院领导给我们创造的这次机会,让我能在这里讲一下自己对涉农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认识,以上内容如有不当之处请多多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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