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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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摘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应该在我国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在借鉴国外实施绿色税收政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税收政策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些设想。

关键字:绿色税收

税收优惠

税制改革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人们意识到传统的行政管制方式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引入了绿色税收制度。目前,绿色税收在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绿色税收的概念提出

“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保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入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废气税、水污染税、固体/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对环境改善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绿色税收(Green Tax),又称环境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凭借税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性地征收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调控手段,充分体现了国家以自然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宏观税收调控职能。它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的生态税费,而且凡与自然生态环境有关的税收调节手段也都应包括在内。

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绿色税收旨在提高环境质量,以保护环境为目的,推行绿色生产,实现绿色消费,通过税收制度来控制危害环境行为的各种税收措施或征收的各种税。到目前为止,关于绿色税收的组成问题的讨论还没有达成共识,但现有的定义至少都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得内容:(1)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2)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对汽油征收消费税;(3)在其他税收上采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4)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采用加速折扣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二、国外绿色税收的实践经验

(一)国外绿色税收的主要形式

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废气税,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美国已在上世纪70年代开征了二氧化硫税。第二,水污染税。德国从1981年开征此税。第三,固体废物税,如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第四,噪音税。美国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日本、荷兰的机场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噪音税。第五,生态税,如森林砍伐税。

(二)绿色税收的优秀实践——丹麦的绿色税制

作为绿色环保运动的先行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丹麦实施了一系列具有显著环保目的的税种,尤其是1992年率先实施了二氧化碳税,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通过实施前所未有的生态税制改革,丹麦初步建立起以能源税制为主,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绿色税收体系,现环境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0%左右,为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能源税制

能源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矿物燃料和电(罐装液化气、燃料油、煤、电和天然气等),具体包括普通能源税和污染排放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

第一,普通能源税。最初适用于石油产品和电,其目的是促进能源节约和刺激以其他能源替代石油,后来开始对煤征收、对天然气征收。能源税的税率一直稳定增长,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总税负达到消费价格的三分之二。

第二,二氧化碳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是现行丹麦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与此同时,采用了被称为“二氧化碳协议”的补贴计划,即特定企业可以与能源部签署自愿协议,承诺完成一系列协议中明确的能源保护措施,在此情况下,企业可适用较低税率,得到减税。该方案的设计是为了确保不会大幅度削弱丹麦企业的竞争力,强调采用适当的刺激使企业减少能源密集型生产。二氧化碳税的征税对象是使用的能源。虽然该税性质上属污染排放税,但由于二氧化碳排放量单纯由燃料中的碳含量决定,因此税基的选择并非实际的排放量,而代之以不同的燃料。如精炼气的税负最低,为每千兆焦耳6丹麦克郎;电的税负最高,为每千兆焦耳28丹麦克郎;其他燃料的税率为每千兆焦耳10丹麦克郎或更低。现行税制根据不同燃料的二氧化碳含量设计不同的税率,使不同能源种类的税负水平大致相当于排放每吨二氧化碳征税100丹麦克郎。

2.其他环保税 垃圾税,垃圾填埋的税负最重,垃圾焚化的税负较轻,而对循环使用则免税。车用燃油税,车用燃油税通过提高燃油价格减少用户对汽油和柴油的需求,对减少尾气排放、噪音、交通拥堵等产生了积极影响。

自来水税,该税对自来水公司征收,但税负转嫁到消费者,消费者应付水费单上明确标明的应付自来水税金。

此外还有特定零售商品包装税、一次性使用餐具税、氯化溶剂税、杀虫剂税、生长促进剂税、镍镉电池税等。

(三)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成果显著

国外许多国家通过征收绿色税收在环境保护和财政收入两方面都取得了突出成绩。如下图所示,与环境有关的税收不论是对总税收,还是对国内生产总值,都有显著贡献。百分比数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中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对总税收的贡献表1086420大兰麦兰国国利兰威国拿尔丹芬法德大荷挪英加爱意美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占总税收的百分比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占国内总值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推进我国绿色税收进程,郭娜 刘强,税务研究,2009/01

上列国家当中,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包括:其

一、对排放的各种气体与水污染物征税;其

二、对石油、煤、天然气及精炼燃料(如汽油和柴油燃料)征税;其

三、对有害或有毒废弃物征税;其

四、对产生污染的商品征收各种税。从上表可以看出,绿色税收不仅推动了经济效益的增加,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具有“双赢”的优势。

三、中国绿色税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现行绿色税收的现状

总体上来说,我国现行的税费政策中采取的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仅对于环境排污收费这项,国家就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固体垃圾税还未实施,但已经实施对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制度。

2.实际上具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如2005年我国对不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出台了取消出口退税、下调出口税率、提高资源税税额等相关政策;我国也于2009年开始征收燃油税。

3.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分散在其他税种中,主要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行为,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者给予免税优惠等这些政策。

(二)中国现行的绿色税收存在的问题

1、针对环境污染的专门税种欠缺。相比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环境污染的专门税种很少,对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物只是收取排污费,税和费的区别在于税收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更强,对经济主体的约束力更强。

2、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弊端重重。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使得环境污染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花钱防治污染;同时,排污收费的具体办法要采取不同的标准,加之收费主体、人员、程序的专业化程度较低,使得征收成本较高;另外,由于通过此渠道筹集的环保资金的使用缺乏预算约束机制和有效的监督考评制度,加之对挪用税款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致使资金挪用现象严重,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3、相关税种设计时环保因素考虑不够,生态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以资源税为例,在征税范围上,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只涵盖了矿藏资源,且单位税额过低,并未限制资源的过度使用;在计税依据上,目前是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从而变相鼓励了过度开采;在税率上,实行无差别税率,使得资源耗费量大而收益多的不规范的小资源开发企业比大的规范的企业造成的资源的浪费和国家税收的损失多。同时,税率的设计缺乏对价格的反应机制,从而违背了税收立法反映资源真正价值、促进资源节约的原始意图。

4、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在税收优惠方式上,我国现行税制中包含一些“绿色”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没有充分利用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形式较少;在优惠适用范围上,对环保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优惠税种上,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一些小税种上,优惠项目较少,且过于零散,不成体系,相互之间难以协调配合发挥作用;尤其在我国,流转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较所得税要大得多,这就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更加微乎其微;另外,税收优惠对于不同企业采取“一刀切”,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

四、中国实行绿色税收的必要性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十分脆弱,加上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以及承接国际产业转移,都将带来新的资源环境挑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任务极其艰巨。

同时,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一直以来就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国也会一直承担起一个大国应承担的责任。我国已签署《京都协议书》,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将面临新的压力;“十一五”规划对节能降耗和减少排放也提出明确目标。

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将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国实际上已经在环境保护领域成为最前沿国家之一。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全球气候变暖、节能减排、防治环境污染等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11月26日正式对外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协调一致的经济政策,其中税收政策的作用尤为值得重视。而目前我国还缺乏比较完整的能源环境税收体系,亟待加强研究,尽快建立起来,加快建立能源环境税收体系对我国具有突出重要的紧迫性和战略意义。

五、完善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税收体系,使绿色税收体系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1.资源税方面,取消原有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将目前的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森林和草场资源、土地资源的税目,合理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代替性的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比如,可以借鉴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的做法,对其他资源税的实施做出具体的规定。2.流转税方面,增值税要向消费型转变,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提高环境和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大对容易引起污染的行业和企业的增值税征收力度,比如增设煤炭和污染性产品税目,将煤炭燃料及其他一些污染性产品如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臭氧损耗物质、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袋、化肥、农药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3.所得税方面,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上,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的税收抵免。实行环保再投资退税以鼓励和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环保投资。

(二)以污染税代替污染费,确定独立的污染税税目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我国应开始对工业污水、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噪声作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征收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随着世界对二氧化碳减排的重视,等待我国的相应条件成熟后,我国应征收二氧化碳税,并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如征收自来水税、特定零售商品包装税、一次性使用餐具税、氯化溶剂税、杀虫剂税、生长促进剂税、镍镉电池税等税种。

(三)完善税收优惠措施,建立鼓励性税收制度

1.在进出口产品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实行低关税率;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降低木材及木制品、石油、天然气的进口税率。

2.在企业方面,对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固体污染物处理等方面的环保设备的投资应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对“绿色”广告业务以及纳税人转让清洁工艺技术、污染防治技术、低耗低排放技术、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另外,在传统的减免税和退税之外,还应从其他会计核算项目入手,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如对环保设备生产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防治污染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环保类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环保类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加倍扣除,以促进该类企业技术设备的进步与技术创新。

4.在税收优惠制度方面应及时取消或调整不利于环保的优惠政策,如取消对能源的不合理补贴,时机成熟时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的优惠待遇等。

(四)合理确定绿色税收的征收水平

一方面,要合理确定税基和税率。以污染税为例,应当根据不同排污行为的特点设计不同的制度,以污染物的排放量或浓度作为税基,即按照纳税人某种活动所产生污染物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如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固体污染物的,应当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为税基,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来征收,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以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为税基,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来征收。

另一方面,应采取配套措施保持微观经济主体总体税负水平适中,既不至于为“过分”清洁而付出太高的代价儿损害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又能发挥其调控功能。借鉴丹麦的做法,税率采用过渡期逐年提高的方式,企业来得及应对新的税率,同时选择恰当的时机更换原有的设备进行节能投资。

(五)实行绿色收入的返回制度 出于对企业竞争力的考虑,全部或部分的绿色收入又通过减少其他与企业相关的税收以及使用补贴支持环保的方式返回到企业。丹麦在能源使用承担较高税负的同时,大量的补贴用于能源领域,主要方向包括支持联合热电厂,促进可更新能源(如风能)的利用,促进能源的节约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1996年~2000年间,新增税收收入返回企业的补贴主要用于节能投资。从2000年开始,绿色收入主要通过减少与劳动相关的税收的方式返回企业,由于减少对雇主的征税,使劳动力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雇主每年减少需为每个雇员缴纳的劳动市场补充养老金169丹麦克郎。我国应制定自己的绿色收入返回制度,如通过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返回收入。

(六)科学征管,严惩违法

环境保护税应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分成比例参考全国性环境治理与地区性环境治理投资比例。在立法方面,中央应制定出台各地资源、环境条件的评价规则,以及对应于不同环境状况分别设置的差别税率;应将跨区域环境问题的治理纳入自身的管理范围,统一协调相关各地方的责任和利益;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税自主权。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评价来确定相应的税率,对于污染范围具有区域性特点的环境问题,可根据中央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同时,要发挥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的监督作用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者惩处一定要严厉,杜绝拒缴税款和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风险远远大于其收益。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适用于我国实际的绿色税收体系,对于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有效防治污染,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深远的意义。

六、参考文献

1.试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颜明璐,税务研究,2008/03 2.丹麦“绿色税收”探析,高萍,税务研究,2005/04 3.瑞典税收制度及借鉴,杨来发,涉外税务,2007/11 4.绿色税收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吴艳芳,税务研究,2006/10 5.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设计,邓子基 韩瑜,税务研究,2008/03 6.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张爱珠,税务研究,2006/07 7.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推进我国绿色税收进程,郭娜 刘强,税务研究,2009/01 8.建立绿色税制的几点思考,李安泽,中国税务,2008/09 9.试论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及其构建,赵际红,经济问题,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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