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房屋交(竣)工验收_公路交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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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甘交建[2010]180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
竣(交)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竣(交)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 公路 房屋建筑 验收 办法 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5日印发
甘肃省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
竣(交)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的竣(交)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含收费大棚)新建、改建、扩建的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的验收工作一般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投资较小、技术简单的项目竣(交)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四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可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进行验收,也可根据相关条件单独验收。
第五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六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及收费大棚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建设单位已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分阶段质量验收(地基验槽、卫生间防水、地基基础工程分部、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屋面工程分部、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及设备单位工程、室外道路及广场单位工程)。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评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交工报告。工程交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勘察和设计单位应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项目质监机构委托的检测工作已经完成,各项检测指标合格。
(七)工程资料已按照《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D62/T25-3016-2005)整理完毕。
(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及收费大棚工程交工验收与公路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同时进行时,验收程序和内容与公路主体工程相同。各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的格式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的格式相同,建设项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中应包含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及收费大棚工程的内容。
第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 交工验收结束后,各合同段与接管单位应及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及收费大棚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程序、内容等均与公路主体工程相同,在竣工验收前,交工验收时提出的质量缺陷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质量缺陷必须全部整改完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