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版)_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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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黑龙江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黑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相关规定,经财产险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会员公司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要求和指导投保人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会员公司核对无误后,据实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条 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型、核定载人数、核定载质量、使用性质和初次登记日期等信息确定车险费率档次 1
并据此计收保费(行驶证对车辆使用性质界定不清的,按实际使用性质确定)。
第四条 开展车险电销业务,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 [2007]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及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一节 交强险自律规范
第五条
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等交强险实务流程文件要求,经营交强险业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第七条 严格按照中保协统一的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查询的出险信息结果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如果会员公司对平台查询结果有疑义,应向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行协”)提交电子联系单,附书面证明材料,以省行协审核结果为准。第八条
会员公司在经营交强险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
(二)诱导、误导投保人重复投保;
(三)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附加其他条件捆 绑销售;
(四)滥用交强险费率档次,通过擅自改变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核定载人数、核定载质量、初次登记日期等信息变相降低或提高交强险费率;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为。
第二节 商业险自律规范
第九条 基本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第十条
商业车险(含续保及电销、网销业务)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应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会员公司在承保时,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费率调整系数。会员公司应在承保档案中留存相应凭证,并在投保单或系统中完整准确进行明示。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第十三条
会员公司在经营商业车险业务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核定载人数、核定载质量、初次登记日期等信息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
(二)通过变相使用特约条款、附加条款等降低保费或扩大保险责任;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四)以撕单、埋单、开具“鸳鸯”保单(发票)、坐扣保费、违规退费、编造假赔案、虚假注销保单、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方式套取资金;
(五)通过提高修理工时费标准,超4S配件标准价格核定赔付标准等方式,变相向4S店和修理厂等渠道支付费用的行为;
(六)赠送划痕险,拒绝未投保专修厂条款的车主到4S店进行维修;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三节 中介业务自律规范
第十四条 会员公司应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直接业务不支付手续费。
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营销员销售的业务。
第十五条 会员公司应委托取得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公司要严格规范保险代理合同管理。保险代理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及其签订与履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介机构及保险营销员的业务往来应在代理合同的约定范围之内进行。会员公司与各专兼业保险中介机构签定的代理合同需报备省行协,确保手续费标准符合自律公约要求。在自律检查中 4
将以合同为依据,对提高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或以其他形式支付费用的会员公司将按照本公约及补充内容相关罚则严厉处罚,并上报黑龙江保监局。
第十七条 对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营销员,各会员公司应及时报至省行协,录入省行协“黑名单”予以业内公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八条 手续费支付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手续费支出”科目据实列支。
交强险手续费比例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每单不得高于4%的规定。
会员公司应建立代理手续费支付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中介机构(营销员)名称、代理险种、实收保费、手续费支付比例、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收款人、保险公司经办人等。台账应由专人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会员公司在经营中介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直接业务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二)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保险营销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
(三)与“黑名单”营销员签订委托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的行为;
(五)每笔中介业务支付员工绩效的总额超过本笔业务签单保费的2%;
计提或支付员工绩效时应附结算表,逐笔列明对应的中介机构名称、保单号、绩效比例、绩效金额及领取人姓名等信息。
第四节 电销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电销(网销)专用条款费率,条款费率规定以外的车辆类型不得套用电销(网销)专用条款费率,同一电话号码投保的车辆台数不得多于五台(同一被保险人车辆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销(网销)广告宣传活动应合法合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销专用产品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使用“七折之后再优惠百分之十五”等类似广告语描述优惠幅度;广告中不得体现具体车型的保费金额,避免承保时保费金额不一致产生纠纷。
第二十二条 严禁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电销(网销)专用产品,严禁电销(网销)业务计提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包括总公司统一制定的销售活动方案)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其他利益包括以承保公司、合作单位、营销员个人名义,给予现金返还及等价物,或赠送实物和其他险种等。从提高行业整体服务形象和关怀关爱客户出发,允许开展与承保不发生关联的如免费道路救援、代办车辆年检、驾驶证年审、协助处理交通违章、事故车托管(交钥匙服务)、代步车、酒后代驾等增值服务,允许开展经中国保监会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批准的、会员公司总部在全国范围开展的有奖销售类活动。
第五节 特殊问题操作指引
第二十四条 货车商业险承保问题
(一)货车须按照行驶证注明的使用性质承保,行驶证注明为货运或营运的,应按营业货车对应吨位的费率承保,行驶证注明为非营运的,应按照非营业货车对应吨位的费率承保;如行驶证车主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且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可按照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
(二)如行驶证未注明使用性质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2吨以上的应按照营业货车对应吨位确定费率,场(厂)内牌照除外;
2、2吨及以下可按照非营业货车对应吨位确定费率。第二十五条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标准
(一)应以车辆实际所有权作为判断标准,如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且车辆实际已交付买主,车辆行驶证未作变更登记,应视为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
(二)车辆行驶证车主发生变更的应认定为发生所有权转移,以下情况除外:
1、出租车公司或车队出于管理需要,将个人车辆行驶证车主统一变更为出租车公司或车队名称,车辆仍由原车主使用;
2、投保单位未发生变更,但投保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如xx有限公司变为xx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实务操作中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第一,上年保单签单日期至本次签单日期之间发生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公司本年度承保时应自行向平台传递不浮动原因“03-车辆所有权转移,7
不浮动”;第二,上年保单签单日期之前发生车辆所有权转移,并且影响上年保单浮动计算的,应提交电子联系单,由省行协协助维护实际应浮动标准。
第三章 自律检查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机动车辆险专业工作委员会”为车险自律公约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车险自律检查各项事宜。
第二十七条 对各公司履约情况实行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非现场检查:通过车险信息集中平台对各公司车险业务进行跟踪检查。
(二)现场检查:一是不定期检查,省行协将组织检查小组,对会员公司普遍反映执行自律情况较差的公司或上阶段被票决出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二是聘请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检查;三是协调市地行业协会联动,不定期对会员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巡查、暗访,保持暗访工作的常态化,通过暗访,对车险市场手续费情况进行检查、取证。暗访检查采取轮流值班制,每月由一家公司牵头负责、其他会员公司各派出业务骨干配合参与。各种检查方式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制定,经会员公司商议后执行。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进行交叉销售的人身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显著位臵张贴车险举报公告(公告由省行协统一印制),向社会公开举报信箱,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短信平台、协会网站公示、报纸公告等方式公开举报邮箱,扩大监督范围。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中介业务并如 8
实记录,同时履行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省行协将加大对保险公司的中介代理业务检查力度,如发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对应业务资料不符、存在违约行为,按责查处,违规保险中介机构将上报黑龙江保监局查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各财险保险公司每家交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存入省行协指定的银行账户,年末省行协扣除本年内因违反自律规定形成的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及利息返还保险公司,下一年度初各保险公司重新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 会员公司应主动积极配合自律检查,不得以各种方式及理由拒绝妨碍或阻挠自律组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行协将在业内通报自律检查结果,对公司有涉嫌重大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将上报保监局。
第三十二条 省行协设立举报电话:0451-51780536。
第四章 理赔服务承诺
第三十三条 客户服务专线,24小时×365天提供报案、咨询、投诉、承保理赔信息查询和客户回访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实现在全国已开业的县级机构联网通赔,异地出险可就地接受理赔服务。
第三十五条 理赔服务全透明,理赔流程向社会公示,实现赔案在线查询,客户可随时登陆承保公司网站,实时在线查询理赔进度和赔案情况。
第三十六条 创新理赔服务举措,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索赔
单证,方便客户索赔。
第三十七条 严格拒赔管理,做到不惜赔、不拖赔、不无理拒赔。
第三十八条 查勘员在为客户提供查勘服务过程中,应告知客户索赔流程,明确需递交的索赔单证,不强制指定事故车辆修理厂或零配件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涉及人伤的、赔款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案件,客户提交资料齐全后,三日内通知赔付。
第四十条 通过客服专线、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受理客户投诉,及时妥善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及业内通报。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以违约车辆数为单位进行计算。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业内通报。交强险每车处2000元违约金、商业险每车处5000元违约金,每次以10万元为限。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十条规定的,以违约车辆辆数为单位进行计算。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业内通报并每车按处5000元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违约金,同时上报保监局。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业内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违约金,同时上报保监局。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绩效支付金额超出约定比例,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业内通报,并处所支付绩效金额2倍的违约金,同时上报保监局;
未附结算表,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按期补正的,按上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业内通报,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业内通报,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违约车辆辆数为单位进行计算。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业内通报并每车按处5000元违约金,每次以10万元为限。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以违约车辆辆数为单位进行计算。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业内通报并每车按处1000元违约金,每次以5万元为限。
第五十一条 同一车辆违反本《公约》两项或两项以上自律规定的,应分别按其违反的相应的处罚条款叠加处罚,每辆车以1万元为限。
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违约行为经行业查处后,当年再次发生同类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按双倍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公约”中没有明确的事项,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由省行协提交机动车辆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
对暗访发现交强险或商业车险业务违反本《公约》及相关规定的,每笔处5万元违约金。
未按要求张贴车险举报公告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业内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违约金。
对查实的举报,除处本《公约》第五章及本《公约》相关规定中的相应罚则外,另处交强险2000元/笔、商业险1000元/笔违约金,以及与举报人用于举报的保单保费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用以支付举报奖励。
通过暗访及举报等方式查处的交强险违规问题,除按照上述条款处理外,将上报黑龙江保监局,黑龙江保监局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涉及车船使用税问题的,移交税务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公约”由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制定,经各会员公司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遵守。本公约适用于所有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险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后,未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拒不执行本公约。若会员单位单方退出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省行协没收其全部自律保证金。没收的自律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自律公约对全省保险行业具有约束力。各市地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本自律公约规定,在不违背监管规定、不放宽本自律公约标准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行协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公约”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公约”将根据监管政策变化、行业发展动态、市场实际情况、遇有重大问题,经半数会员以上会员公司同意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