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规定_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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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规定

为完善请假制度,加强考勤管理,现对各种假期请假程序及待遇等事项规定如下,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综述

1、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特批假、探亲假、业务家属休息假、丧假、工伤等;

2、请假手续要求由本人办理;

3、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公假准假后,假期应连续休完,不得分次休,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4、假期时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均应计算在内;

5、假期审核实行经办人负责制,相关责任人须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6、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续假、销假的,有关人员应拒绝给予办理假期手续,其缺勤时间视为旷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程序请假的,须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必须于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请假人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连续旷工三天或年累计旷工七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7、办理完准假手续后,请假人必须将《准假单》或有关准假通知送交所在单位考勤责任人;

8、各单位考勤责任人必须将请假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入考勤表,并按规定将考勤表及附件送考勤管理部门审查;考勤出现异常情况的,须于三日内书面报人力资源部;

9、各种假期均需由专管人员建立台帐分类管理;

10、信息专管员定期将请假情况输入管理系统,作为工资及相关待遇核算依据。

二、事假

1、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的,可请事假,请假人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假;请假事由应明确,否则不予办理;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的,假期无效,视为旷工;

2、事假连续或当月累计3天(含3天)以内的,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并将“请假申请单”附考勤备查;

3、事假连续或当月累计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批请假手续;

4、事假连续或当月累计7天以上30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5、连续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0天,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60天;确有特殊情况的,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90天;

6、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1天扣发1天岗位工资;

工龄不足十年的,事假连续或年内累计30天以上,由个人承担相应期间全额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工龄满十年的,事假连续或年内累计60天以上,由个人承担相应期间全额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病假

1、病假7天以内(含7天)的须出示医务室或公司规定医院(市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皮肤病医院、市胸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或市中医院、费县人民医院、费县妇幼保健院、费县中医院、费县第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医务室负责人审核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7天以上的,除规定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外,还须出具就诊病例、收费凭证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医务室负责人审核病情并确定给假天数,经分管领导审批并签字同意后,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3、病假原则上一次给假不超过30天;确需延长治疗时间的,由负责医师提出意见,经医务室负责人审核确认续假天数、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每次续假原则上不超过30天;已确诊有重大疾病的,每次续假原则上不超过60天;

4、职工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本人不能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由公司工会安排医务室相关人员和该同志所在单位责任人到现场核实病情,符合请假要求的,方可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5、员工经治疗后恢复健康的,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对于拒绝回岗或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

6、病假工资待遇:

工龄15年以上(含15年),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5%计发; 工龄15年以下,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5%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视为长期病假,其工资待遇为:

工龄15年以上(含15年),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0%计发; 工龄15年以下,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0%计发。

7、新时代招聘高职3以下学历按以下待遇

工龄15年以上(含15年),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0%计发; 工龄15年以下,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0%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视为长期病假,其工资待遇为:

工龄15年以上(含15年),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5%计发; 工龄15年以下,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5%计发。

四、婚假

1、员工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应按照《关于员工个人信息变更申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2、婚假假期为3天;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婚姻状况申报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天;

职工须在结婚登记日期后一年内休假,一年后不再给予办理请假手续;

3、婚假工资待遇:

期间工资按本部门平均工资乘以岗位系数计发。

五、产假

1、女职工请产假需个人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计生办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2、产假为98天;剖宫产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以外,均增加产假60天;

3、女职工怀孕,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产假60天;

流产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4、女职工休产假,一般可以提前30天休假。对怀孕满7个月的女职工,因身体状况上班确有困难或所在岗位为特殊岗位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公司计生办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休产假手续。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休假更长时间的,可参照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产假工资待遇:

职工生育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生育保险审批手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指定医院报销;生育津贴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审核发放;

参照公司《关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统筹的通知》规定,按600元/月发放工资补助。

六、哺乳时间

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每天给予“哺乳时间”共计一小时,可根据部门工作安排集中休或分两次休(上下午各半);

“哺乳时间”享受至孩子满一周岁;

2、确实孩子较小需照顾或因身体情况无法到岗上班的,如工作允许、部门同意,可申请休事假,请假程序及待遇参照事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产假结束后连续休事假或累计事假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七、护理假

1、经申请批准登记结婚的正式在岗男职工,且配偶依照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享受护理假;单职工须在结婚登记一月内向公司计生办上报配偶计划生育管理情况,方可享受护理假;

2、男职工请护理假时需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计生办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单职工请假时还须持配偶计划生育主管单位的微机管理证明;

3、护理假期为7天,限在配偶生育30天内休完,可分2次休完;

4、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

期间工资按本部门平均工资乘以岗位系数计发。

八、特批假

1、为体现对公司业务人员家庭的关怀,对已休完产假的业务员家属,确有需要的,可申请休特批假,一般在产假期满后延长一年;有特殊情况的,由业务员另行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

2、请假须业务员家属本人持《女职工请假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原则上每次准假不超过60天;

3、特批假待遇:

请假1天扣发1天岗位工资;

特批假一年以内的,个人仅承担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费用,特批假超过一年的,个人承担全额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上述费用金额无法在个人工资中予以扣除的,在其配偶工资中扣除;配偶也无工资予以扣除的,须本人或家属到人力资源部开具《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通知单》,然后到公司财务部缴纳现金;逾期未交的,公司将予办理保险和公积金账户停交手续。

九、探亲假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山东省关于执行实施细则》明确提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根据现有实际交通情况核定,探亲距离超过600公里方满足休探亲假条件;

2、配偶或父母的长期居住地以员工入职时所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因工作需要变更长期居住地的,须出具相应工作证明;

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因公司每年度都安排暑期休假,所以,员工应在暑期休假期间探亲,其余时间一般不允许休探亲假;

请假者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4、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进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除额定天数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且最多不超过3天;

5、因岗位工作安排未能在暑期休假期间探亲的,可在春节期间申请休探亲假,探亲假期应包含春节公休假日在内;

6、在一个休假周期内,符合探亲条件未休的,该次探亲假不再累计;

7、员工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由公司给予报销,往返路费指“员工回家区间内往返路程所乘火车硬卧车票、汽车票(以区间内火车硬卧票价为上限)、公交车票等费用总和”,火车软卧车票及飞机票按相应区间火车硬卧车票费用为标准报销;

8、探亲假工资待遇:

① 期间工资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计发; ② 暑期休假期间请探亲假的,按暑期工资待遇计发。

十、春节增休假期

1、凡父母居住在山东省外、且距离公司所在地600公里以上的未婚青年员工春节回家的,可在公司春节放假时间基础上增加假期天数:

距离为600——1000公里的,可增休2天假期; 距离为1000——1500公里的,可增休4天假期; 距离为1500公里以上的,可增休6天假期;

2、已婚员工符合以上距离条件,春节回家团聚的,参照以上天数减半增休;

3、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增加春节休假天数的员工,须由本人按照探亲假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所申请增休假期天数折抵当期探亲假可休天数;未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者,超出公司假期的天数视为旷工,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春节增休假期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及往返车票报销参照探亲假待遇执行。

十一、丧假

1、未婚员工父母或直接抚养的直系亲属、已婚员工双方父母或直接抚养的直系亲属过世后,给假3天;未婚员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已婚员工双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过世后,给假1天,路途远的另加路途天数;

2、请假时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3、丧假工资待遇:

期间工资按本部门平均工资乘以岗位系数计发。

十二、工伤

1、工伤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员工工伤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方可在考勤表中记为工伤;

2、工伤期间工资待遇:

参照《员工工伤管理规定》相应条款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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