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_财政资金国库支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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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国库集管理试点法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19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2005]1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的财政性资金管理。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自治区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自治区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自治区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四)自治区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自治区财政厅人民政府和之之前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特设专户包括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有特殊情况需自傲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解决)、自治区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自治区财政厅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负责和管理自治区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预算内财政性资金(不含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及存款利息转存本金的财政特设专户的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清算待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之后另行制定。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系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等,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及存款利息转存本金的财政特设专户,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实拨资金的方式。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的情况下,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方便用款的原则。减少财政性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专户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

(五)监督管理的原则。财政性资金按计划用款,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全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批准之前为部门预算控制数)、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养老保险支出计划及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办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当年预算草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自治区财政厅按部门预算控制数拨付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办理拨付。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预算数拨付。对批准的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任意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项目,应及时填制预算变动表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财政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12月10日。各项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12月15日前,自治区财政厅12月25日停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留临时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一级单位审核汇总,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财政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通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通知所属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予留印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预算单位到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附件2)。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呼自治区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开设,同时通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银行账户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业务时,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先行支付而未清算的资金(简称垫付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按季对代理银行计付利息。计息利率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下午15:30时之前发生的支付,于当日16:00时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单笔支付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应当即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每日下午15:30至16:30时发生的支付,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下午15:30时之前发生的支付,于当日16:00时前由代理银行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单笔支付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应当即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代理银行在每日下午15:30时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预算单位发生的授权支付业务,采用代理银行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上午9:00前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以及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对提取的现金未使用的,应及时将现金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恢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支出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政府批准或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的支出情况和经济活动。

第三十四条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以及存款利息转存本金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特设专户集中支付。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国储粮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预算单位经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相互划转。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有关制度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臵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臵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一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预算单位设臵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臵。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三条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目录的通知》(内财库[2005]259号)(一下简称直接支付目录)要求编制。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自治区财政厅要求,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填列《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的用款计划要分别编制、报送。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目级科目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目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七条 部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下达后,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当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部门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八条。基层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下月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纳入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除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传送到自治区财政厅;每年12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年一月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依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各基层单位的用款计划。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都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用款计划及支付方式。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给预算单位和各代理银行批复、下达,并以《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表》(附件4)的形式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五十二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加、追减的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调整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基层预算单位调整相关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第五十三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五十五条 预算内非税收入(含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实收入入库情况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下达追加预算指标后,预算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报送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七条

由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单位要根据预算外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编制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待预算外资金支出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按新的制度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离退休费支出(未实行工资统发的除外)、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直接支付目录规定的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第五十九条 需支付时,预算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5)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预算科目(类、款、项)、目级科目、预算项目及用途填报。

第六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7)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代理银行当日反馈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6)送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代理银行依据自治区财政厅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二条 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8),并分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由预算单位自行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领取,作为支付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六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申请;因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要素错误,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实原因后通知预算单位办理更正手续;在代理银行支付之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以《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附件9)的形式通知自治区财政厅,由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退款结束后,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附件10)分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由预算单位自行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领取,作为会计记账的凭证。对需要支付的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离退休费支出

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工资、离退休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其工资、离退休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其工资、离退休费支出按授权支付方式办理。

第六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实行“编制部门统一控制人员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人事和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个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即预算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工资情况编辑成电子文档送自治区编制委员会、自治区人事厅和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单位人员工资信息统一传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工资信息通过工资统发系统导入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形成工资统发的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书。并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代发工资的代办银行,再由代办银行将工资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

第六十七条 预算单位(条管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每月20日前根据自治区编制部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要求,提供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带扣款等数据软盘。凡下月工资数据发生变化的单位,于每月14日前将变动后的工资软盘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编办、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审核;如工资数据无变化,本月可不再报送软盘,按上月工资数据拨付工资。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得列入财政代扣款目。

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编办、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于每月月底前(节假日顺延,1月份工资除外)通知代理银行、代办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代发工资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将工资、离退休费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分别将所列代扣款项划入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办银行在工资、离退休费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七十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预算单位)的支出,包括基建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七十一条 工程采购支出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提出项目支付申请时,应附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财政需审核的内容有: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有预算和用款额度,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所附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项目监理书。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

第七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七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在当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移民征地拆迁等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移民等收款人,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程序支付到直接向移民等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

第七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七十六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自治区财政厅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七十七条 建设项目基建支出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预算调整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财政厅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基建支出预算调整审批之前,由自治区财政厅通知预算单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待支出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七十九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呼和浩特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本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规定所确定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八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提出支付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属于政府采购的还应当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及有关的支付凭证。

第八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四节 其他项目支出

第八十二条 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之外的,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应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八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离退休费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散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目录之外的购买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四条 每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各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分别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11)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12),同时提供电子信息。

第八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预算单位,并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13)。

第八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使用一般截止12月28日,情况特殊的支付,可以特事特办。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签证后,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汇总及明细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财政厅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八十八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14)纸制单据与支付结算凭证一并送交代理银行,同时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纸制单据内容应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八十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提供的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九十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十一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呼和浩特市有关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九十二条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九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表》(附件15)、《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表》(附件16)和《财政授权支出月报表》(附件17),月报同时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日报表于当日、月报表于每月后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表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九十四条 每月10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上月授权支付支出、结余信息以及现金支用信息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分月反馈表》(附件18)(含电子文档)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授权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2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以《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附件19)的形式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九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九十七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年度与代理银行分行统一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九十八条 预算单位交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现金,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划回国库单一帐户。

第六章 财政特设专户支付第九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逐步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以及存款利息转存本金的专项资金的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在2个工作日内对预算单位和项目单位等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预算拨款凭证》(附件20),通过财政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一百条 预算内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在2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障专户资金办理拨付时,自治区财政厅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收支计划、社会保险费收入入库情况,审核完有关支付凭证,开具《预算拨款凭证》,办理资金拨付。

第一百零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合同等将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先归集到财政的政府采购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有关付款手续。自治区财政厅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的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七章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

第一百零二条 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预算外收入缴财政专户情况编制月份用款计划。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外拨款时,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实收入情况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将资金划入“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注明政府采购的项目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按新的制度办法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的开设和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应用开发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

(二)为自治区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自治区财政厅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三)负责本部门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

(四)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本部门预算执行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三)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五)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六)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保证其与用款计划用途一致,并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一百零七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自治区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自治区财政厅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自治区财政厅联网,保证承担财政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代理银行内部资金系统的及时、准确清算。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实现财政性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的联网;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入账通知书、用款额度等支付情况、按月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五)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并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预算单位账户开设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擅自调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三)未按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的项目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一)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有误的;

(二)擅自转移财政性资金的;

(三)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一百一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有权拒绝清算:

(一)代理银行超出预算额度清算资金;

(二)出现其他需要拒绝清算情形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对账规定办理。

第九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自治区财政厅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首先须追缴回财政性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自治区财政厅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对该代理银行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预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由自治区财政厅实施,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预算单位认定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财政特设专户、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财政零余额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财政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实

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2 17、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3、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

4、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表

5、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6、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7、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8、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9、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

10、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

11、财政授财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12、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1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14、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15、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表

16、财政授权支付支付退款日报表、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月报表

18、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分月反馈表

3219、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 20、财政拨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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