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民初字第02097号_朝民初字第3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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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02097号
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田卉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彦红,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岩青。
被告北京酒仙桥建材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良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立红。
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简称小猫线缆公司)与被告尚岩青、被告北京酒仙桥建材装饰市场有限公司(简称酒仙桥建材市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猫线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彦红,被告尚岩青,被告酒仙桥建材市场的委托代理人贾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猫线缆公司诉称:我公司系国内最早生产线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上乘,在同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我公司发现酒仙桥建材市场业主尚岩青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假冒我公司商标的线缆,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品牌形象,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酒仙桥建材市场作为市场监管者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管职责,应当与尚岩青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尚岩青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我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尚岩青和酒仙桥建材市场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4千元、公证费1千元。
被告尚岩青辩称:小猫线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大肆销售了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我不同意小猫线缆公司的起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小猫线缆公司对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酒仙桥建材市场辩称:我公司作为市场监管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监管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小猫线缆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小猫及图”商标于1983年11月由天津市电缆总厂注册,注册号为第200902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是第9类的“电缆、电线”。此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经续展后商标注册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1月14日。2010年6月28日,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小猫线缆公司在第9类电线、电缆上使用“小猫及图”商标,使用期限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止,同时授权小猫线缆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小猫及图”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2010年12月16日,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小猫线缆公司在第9类电线、电缆上使用“小猫及图”商标,使用期限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同时授权小猫线缆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小猫及图”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2010年7月27日,小猫线缆公司代理人在酒仙桥建材市场一层灯具电料D15号店以157元的价格购买了带有“小猫及图”标识的型号为227IEC53(RVV),规格为2*1.5mm的电缆一盘,同时取得了一张名片,名片标注“美的照明销售部,尚岩青区域主管,地址:朝阳区新酒仙桥建材城一层D15号”。尚岩青为此开具了商业零售发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对比,公证所购电缆的“小猫及图”标识与小猫线缆公司提交的商标标识相比,两者标识文字的方式以及商标标识的颜色都存在显著差异。上传者知盟网 http://
另查一,酒仙桥建材市场举办了相关活动、发出有关通知,倡导商户诚信经营,禁止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并与尚岩青签订了《禁售假、冒、伪、劣商品协议书》。
另查二,小猫线缆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电缆、“小猫及图”标识原件、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活动说明书、通知、《禁售假、冒、伪、劣商品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小猫线缆公司享有对“小猫及图”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小猫及图”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依据公证书记载,小猫线缆公司在尚岩青处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取得了尚岩青为收款人的销售发票,因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销售行为的责任由尚岩青承担。尚岩青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标识与小猫电缆公司的标识存在显著差异,应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尚岩青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也没有说明其销售侵权商品的提供者,因此,尚岩青的涉案销售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尚岩青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小猫线缆公司主张的5万元经济损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尚岩青的侵权过错、侵权程度、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小猫线缆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酒仙桥建材市场与尚岩青签有《禁售假、冒、伪、劣商品协议书》,明确约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市场监管者酒仙桥建材市场已经尽到了合理监管义务,没有证据表明酒仙桥建材市场对尚岩青销售侵权产品具有主观过错,其不应当对尚岩青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小猫线缆公司对酒仙桥建材市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尚岩青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小猫及图”商标标识的涉案侵权产品;
二、被告尚岩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
三、被告尚岩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三千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尚岩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元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尚岩青负担6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普 翔
人民陪审员张红霞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0一一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