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渔业机动船舶燃油补贴实施办法_私车燃油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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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渔业机动船舶燃油补贴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3-9-29 14:44:00 点击:794 等级:★★★
为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我省渔业机动船舶燃油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依法从事渔业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作为补贴对象。
第二条
补贴资格
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捕捞渔民(船主)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捕捞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以下简称船检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以下简称船舶登记证),并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三)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船检证和船舶登记证,并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油价补贴
(一)补贴标准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二)补贴用油量核算原则:
根据农业部提出的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按照渔船种类、作业类型、渔船总功率进行核算。
1、捕捞机动渔船补贴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
2、养殖机动渔船补贴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水面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为每公顷养殖水面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1.4千瓦。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渔民持居民身份证、捕捞证或养殖证、船检证、船舶登记证、渔船照片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补贴申请表,内容包括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贴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初审后,由乡镇(街道)统一将相关材料、表格一并报市(地)或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各市(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渔民及渔业机动船舶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并根据第三条进行补贴用油量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于2月底前将补贴年度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贴用油量测算情况上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三)省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条对各市(地)、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将本省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四)坚持公示制度。市(地)或县(市)、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三级公示。公示渔业生产者的补贴申请资格和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在各级审核中,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均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度终了后,对补贴对象进行一次审核,按照条件对补贴对象及时进行调整、公示。全年组织补贴对象核查不少于2次。
(六)建立市(地)、县(市)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库。要建立一人一册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由专人负责,资料齐全,表格填写规范完整,档案存放集中、安全,做到一乡镇(街道)一盒、一户一袋。
(七)省渔业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逐级核拨至市(地)、县(市)级财政部门。市(地)、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一次性打卡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渔民手中,于6月30日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业机动船舶燃油补贴工作,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市(地)、县(市)渔业机动船舶燃油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精心组织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专人负责、专项管理,建立规范的渔业机动船舶燃油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扩大补贴范围发放补贴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所在县(市、区)渔业项目资金申请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视情节取消补贴或扣减补贴。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补贴资金领取资格,并吊销渔业捕捞许可。
(三)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渔业机动船舶数量、补贴用油量、补贴发放人数等基础情况,确保有关数据和资料真实、可靠;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督导工作。对各地渔业机动船舶燃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省渔业、财政部门不定期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省渔业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各市(地)全年组织所属县(市)联合检查不少于2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办理群众的投诉、上访事宜。
第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渔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