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单_消防申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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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单
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除依法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 “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消防大队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指产品出厂时附带的国家强制检验检测报告、型式认可证书以及合格证)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建设单位、施工、工程监理、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可到大队受理窗口领取)——该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复印件;
科左后旗公安消防大队编制
业务咨询电话:***
《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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