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辉花园与罗平KTV合同.doc111_私家花园设计施工合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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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住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住址: 联系电话:

为促进经济合作并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明确权责、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租租赁物等事项,签订本合同,双方严格遵守。

第一条: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租赁范围:甲方自愿将位于曲靖地区师宗县通源大街上段的明辉商都楼盘四层商场、设施、设备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

1、甲方的土地证号为:

号,登记发证机关:

国土资源局,土地所有权人为,地号:,使用权人为,使用权类型为,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房屋产权的产权人为,登记发证机关为

人民政府,《房产所有权证》的产权证号为, 共有权人为,共有权证号,《房产所有权证》记载该项房产建筑面积为

㎡,本合同出租面积为1743㎡。

2、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743平方米(附土地证及房产证),如实际建筑物的面积少于本合同约定的面积,则按实对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进行调整。此前相关费用如已交纳,则按本条的约定进行相应结算。(注:租赁的房屋须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及消防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乙方并提供验收合格的资料复印件,租赁的范围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平面图为准)。

3、房屋内的设施、设备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移交清单为准。(注:商场内的设施、设备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移交清单为准)。

4、租赁房屋内的电梯属甲方投资的设备(注:三楼至四楼扶梯一部供乙方使用,运作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升降客梯费用由三、四楼商户共同承担。),甲方移交乙方使用前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附电梯使用说明、电梯出厂合格证、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证、电梯保修卡等)。在租赁期内,电梯的保养、电费、第1页

维修及使用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5、停车位与停车场管理方协商。

第二条:租赁期限:10年,自2010年 7月 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1、甲方预计房屋移交给乙方时间为2010年7 月 1日。

2、乙方开业前在乙方经营使用范围内建筑的附属配套工程甲方须完成。如因甲方原因提前或延迟商场移交时间,商场的租赁起止日期顺提或顺延,移交时间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3、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接房通知后十日内须安排人员进行办理移交手续,如乙方不安排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甲方可从通知书送达乙方十日起开始计算起止日期。

4、合同签订后甲方移交房屋给乙方的时间为2010年7 月 1 日,(具体交付日期与实际消防验收交付为准)

第三条:租赁租金及商场管理费:租赁租金及商场管理费按6个阶段计算。第一阶段:201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共计2年,甲方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同意给予乙方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免租金和商场管理费。

第二阶段: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共计1年,房屋设施设备年租金和商场年管理费用共计:壹拾陆万柒仟叁佰贰拾捌元整(¥:167328.00元整),其中:房屋年租金壹拾万零叁佰玖拾柒元整(¥:100397.00元整),商场管理费等每年费用陆万陆仟玖佰叁拾壹元整(¥:66931.00元整)。

第三阶段:2013年7月1 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共计2年。

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每年租金和商场及年管理费用共计:壹拾柒万伍仟陆佰玖拾肆元整(¥:175694.00元整),其中:房屋每年租金壹拾万零伍仟肆佰壹拾柒元整(¥:105417.00元整),商场管理费等每年费用柒万零贰佰柒拾柒元整(¥:70277.00元整)。

第四阶段:2015年7月1 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共计2年,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每年租金和商场及年管理费用共计:壹拾捌万肆仟肆佰柒拾玖元整(¥:184479.元整),其中:房屋每年租金壹拾壹万零陆佰捌拾柒元整(¥:110687.00元整),商场管理费等每年费用柒万叁仟柒佰玖拾贰元整(¥:73792.00元整)。

第五阶段:2017年7月1 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共计2年,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每年租金和商场及年管理费用共计:壹拾玖万叁仟柒佰零叁元整(¥:193703.00元整),其中:房屋每年租金壹拾壹万陆仟贰佰贰拾贰元整(¥:116222.00元整),商场管理费等每年费用柒万柒仟肆佰捌拾壹元整

第2页

(¥:77481.00元整)。

第六阶段:2020年7月1 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共计1年,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每年租金和商场及年管理费用共计:贰拾万零叁仟叁佰捌拾捌元整(¥:203388.00元整),其中:房屋每年租金壹拾贰万贰仟零叁拾叁元整(¥:122033.00元整),商场管理费等每年费用捌万壹仟叁佰伍拾伍元整(¥:81355.00元整)。

第四条:租金和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租金和费用按年支付,租金和费用支付时间为每年6月1日前支付。注: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支付保证金的,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国家和当地现行的消防法规的要求,取得有效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以及当年度合格的消防电气检测报告,乙方必须按国家对经营业态的相关要求进行装修、装饰及水、电、消防改造,乙方的装修不得改变或破坏商场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消防系统原则上不允许改动,若经营业态需要,乙方必须上报消防部门审批,装修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租赁期内,消防部门如对租赁物内甲方提供的消防设备设施提出整改要求,甲方需按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如因乙方自行增加的消防设施被消防部门要求整改的,由乙方进行整改。任何一方不按时进行整改的,另一方均有权垫资进行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移交后二次装修的消防申报及租赁房屋内的消防设施由乙方维护。由乙方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甲方移交给乙方的租赁房屋为毛坯房(柱、顶及墙面水泥砂浆找平),乙方在房屋内需预埋的管线和排污管道应连接到甲方指定的排污主管。

第七条:租赁期间,由乙方自行管理所租赁内的范围和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乙方在免租期内不须再支付甲方或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八条: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赔偿。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进行正常保养、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和安装的管线、水电设施设备按国家有关房屋建筑质保期的规定执行。由房屋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的损失(鉴定结果为甲方的责任),由甲方负责赔偿。如遇不可抗力的灾害,如地震、台风、战争、火灾(火灾根据国家消防部门鉴定属于乙方责任的除外)等,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在移交房屋时甲方保证水、电的接通,保证租赁房屋内获得供电

第3页

部门提供的不少于75KW的用电功率,甲方负责将电源接到乙方独立使用的总配电房或配电柜内,乙方可直接向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户头,并自行承担电费;用水由甲方接入到乙方的总水表上,乙方可直接向供水部门办理用水户头,并自行承担水费(注:房屋移交乙方使用前的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乙方在租赁期内,要守法经营,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属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反之,甲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也与乙方无关。

第十一条:为营造商业气氛,提升乙方的整体形象,乙方需在商场的主入口上方屋面可制作店招,具体位置及尺寸由双方协议签字认可商定。(乙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制作及发布广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在租赁期满时,如乙方需继续续租,在租期满前三个月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继续租用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继续出租时,同等条件下甲方须优先租给乙方。

第十三条:在租期届满时,如乙方不继续承租,一切嵌装在房屋结构或者墙体内的装修无偿交给甲方,乙方不得拆除。其余属乙方所有权的设施、设备和商品及用具,乙方可自行带走(注:租赁期满后,乙方应了清在该租赁和经营范围内所有的债权债务方可带走所属资产)。

第十四条: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由甲乙双方分别各自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在承租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和场地享有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具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乙方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自行选择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营方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因甲方内部体制改革、产权的转移、法人代表的变更、土地房屋纠纷等干扰乙方经营活动和终止合同、提高租金等行为发生。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并按违约条款追究甲方的责任。

乙方不得以因乙方内部体制改革、产权的转移、法人代表的变更、土地房屋纠纷等干扰终止合同、降低租金等行为发生。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按违约条款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保证对本房产具有出租权,出租产权在租赁期间无争议。甲方确保租赁物系合法建筑物,没有被查封、冻结,产权清晰没有争议。共有权人(如有)同意出租。甲方确保其已取得了租赁物以及附属场地、附属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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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的、合法的、没有任何异议的出租权利。如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涉及租赁物产权或甲方出租权的裁决、第三方提出的涉及租赁物产权或甲方出租权的质疑,以及出现的其他产权问题,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暂停支付租赁费用。

甲乙双方承诺不因自身原因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承诺不因自身原因而使租赁物被政府和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者被裁决向第三方支付租赁费;如乙方被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向法院或第三方支付租赁费用的,视同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给付义务,甲方仍需按合同要求提供相关符合税法要求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相应顺延支付租赁费用或在扣除税金后支付租赁费用。

租赁期内,甲方如出售部分或全部租赁物,甲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中应包括购买人的姓名、住址、出售价格、出售条件等内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不行使该项权利,甲方应告知购买人该租赁物已出租给乙方的事实,并对购买人履行涉及租赁物的所有承载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等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如将部分或全部租赁物抵押,有义务在办理抵押时给予乙方书面通知。如因甲方违反与相关部门租赁物抵押的相关条款,被相关部门查封、冻结而影响到乙方的经营,属甲方违约,乙方可按违约条款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能因第三方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影响到乙方的筹建、装修和正常经营活动。甲方应迅速排除干扰,确保乙方正常工作和经营。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乙方不能因第三方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影响到甲方的所有权的利益。乙方应迅速排除干扰,保障甲方利益。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能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减少租用面积、减少给乙方的相应优惠条件或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否则,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如在租赁物所在地成立子公司的,乙方有权将本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至乙方成立的子公司,甲方应协助办理相应的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好周围邻里关系及办理相关手续,乙方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义务保障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除赔偿对方全部投资损失外,还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整)。

2、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义务,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5页

违约方除赔偿对方全部投资损失外,还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整)。

3、如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支付甲方本期租金的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注: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付款日)。如果租金逾期壹个月未交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2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在租赁期内,若甲方将租赁的商场所有权或者部分所有权抵押或出让给第三方,以及第三方再次出让,均不能影响该租赁合同的履行。如以上转让行为对该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损害乙方正常的经营管理,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2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寄、快递方式,送达对方时通知生效。如因地址变更未通知另一方而导致通知被退回,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通知送达之日。如邮寄方式不能正常通知,一方还可以选择向另一方发送电子邮件或向另一方的联系人、法定代表人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通知。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

邮箱地址:

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

邮箱地址: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第年合同租赁期满,并且双方合同条款执行完毕时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合同时间:2010年

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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