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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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文)
(2009年4月24日)
(1986年12月2日
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定。
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