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_超载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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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
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公安部公路字[2004]128号)
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交通厅(委)、公安厅(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公安局:
目前,各地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因地区和部门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了重复处罚、重复卸载现象,运输企业和运输业主反映较大。为在全国综合超限超载工作和有关政策正式实施前,规范华北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统一认定标准,避免出现重复处罚、重复卸载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公安主管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与协作。同时,要合理设置卸载场地,配备必要卸载装置,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第1至第5种情形,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以下第6种情形,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2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3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情形,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交通、公安两部门在同一场地协作配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以交通部门为主认定和纠正。
公安交管部门在5月1日之前,对第6种情形的车辆,要暂扣驾驶员的驾驶证,并责令其自行纠正超载行为。5月1日之后,对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公安、交通部门实施处罚和卸载后,应当在交给被处罚人的有关法律文书上记载车辆车牌号、卸载前、后的实载质量并在其上加盖执法单位印章。
三、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对当日(0时至24时)已被处罚或卸载,且与出示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载质量相一致的,不得重复给予处罚或卸载;已被公路管理或公安交管部门任何一个部门查处的,另一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已被一个省(区、市)执法部门查处的,另一省(区、市)不得重复查处。
请将本通知立即传达至一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交通部和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