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旧标准对比_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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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旧标准对比

2004-08-27中国公路网

据8月20日八部委联合召开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电视电话会议消息,公布的治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有所更改,删除了原标准中由公安部门负责的第6种情形,其余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前5种情形不变,同时新标准对挂车总重和减少轮胎后的车重做出限制。以下是新旧两种标准的原文。

一、超限超载认定的旧标准:

5月11日,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认定超限超载的标准如下: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

二、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标准:

8月20日,八部委联合召开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自2004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全国交通、公安将执行统一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中,各地交通、公安部门一律将按照下列标准,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纠正。

具体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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