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_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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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五)每半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参加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

相关消防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培训的内容和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监督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被检查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被检查单位或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柴草垛堆放情况,用火、用电情况,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单位或场所的消防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确定为消防监督检查重点的单位或场所可视情增加监督抽查的次数。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记载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依法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发《复查意见书》。

检查发现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派出所除按本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消防行政处罚。

第四章火灾处置

第十六条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火灾损失统计核定工作。

第五章消防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管理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派出所应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进行处罚。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对单位或个人处500元以上罚款的,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依法裁决执行。

第十九条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第二十条对给予拘留的处罚,公安派出所应报公安机关批准,依法裁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的制式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六章监督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照2005年7月29日江西省公安厅新修订的《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赣公字[2005]146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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