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_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计划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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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庆方厅长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等领导讲话精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立相应机构加强协调管理。中山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镇区建设所负责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监督。重点加强建筑材料进场、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的监管。

二、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确保合理工期和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1 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管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负相应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勘察质量和设计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并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图审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对涉及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重点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施工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强化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建筑用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各类砌块等主要原材料和新型墙体节能材料的进场检测,确保施工质量。

六、监理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监理企业要配备与建设任务相适应,专业配套的持证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检测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镇区建设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七、保障性住房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照批准的资质条件生产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建立科学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工艺和技术,实施严格的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建筑用砂、水泥和各种添加剂的质量检测。要始终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确保混凝土的质量。

八、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以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工程的质量监控,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并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镇区建设所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检查,监督人员应进行每周不少于2次的巡查,做到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覆盖,不留死角。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现场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由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跟踪,直至整改完毕,并要有书面整改回复。

十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依法按照相关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行政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除追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十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建设单位必须办理了规划、消防、防雷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最后的竣工验收,市质量监督站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实体竣工验收实行第三方联合监督验收制度,并拍摄竣工验收录像资料进行存档,从制度上保证质量监督验收的公正性。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十三、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一律实行质量分户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实行分户验收,严格检查验收每套住房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对分套验收质量不合格的,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完成后再行复验。凡未实行分户验收以及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四、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外墙显著位置制作永久性工程标牌,接受群众监督。标明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未制作永久性工程标牌的竣工验收不予备案。

十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交付使用后质量维修服务工作,成立维修服务机构,公布维修电话,并对服务情况进行跟踪抽查。

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按照中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求,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齐心协力,狠抓落实,全面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全力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幸福中山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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