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_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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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绥化处 资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路路政系统资产装备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路政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路路政系统各单位资产、装备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资产是指路政管理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各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有效使用;监督用于公务活动的资产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公务活动的资产管理,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装备管理科负责对全市公路路政系统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系统所需资产(装备)计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资产(装备)的管理、领取、发放和设备维护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预算内自行采购的资产及维修项目资金的管理、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资产管理、项目申请、购置、处置的申报、审批,定期做好资产清查国内工作;

(六)负责编制、统计、汇总资产装备管理报表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各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开展公务活动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八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保证正常开展公务活动的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市处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市装备管理科审核后,市处领导办公会审批。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具体程序为: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科室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市装备管理科审核;

(二)装备管理科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处长办公会审批;

(三)处长办公会根据装备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处长办公会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各单位应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资产配置结果报市处财务科及装备管理科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在使用资产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对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担保的,必须事先上报处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担保。

第十二条 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处长办公会审核审核后报省局财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装备管理科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装备管理科和财务科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装备管理科、财务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各单位要按照财务科、装备管理科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应报财务科根据有关规定批准。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财务科和装备管理科备案。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自查。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自查)的,应向装备管理科提出申请,报财务科审核,处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自查具体办法,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财务人员、装备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装备购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入库验收、保管、分发使用、检查、维护等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三条 装备管理科对个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财务科和装备管理科责令其改正,建议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绥化处装备管理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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