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_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吉林省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吉林省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治理超限超载专栏

信息来源:吉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超限运输检测站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规范管理、逐步实施”的原则,由交通、公安部门协商一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第三条吉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公室是全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主管机构,负责全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建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州治超办负责对超限运输检测站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检测站在检测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时,应当确保公路畅通。

第二章 检测站建设

第五条检测站应配备超限车辆检测仪器,设置满足卸货条件的场地及具有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六条各超限检测站应将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标准、法律依据、五条禁令、超限车辆检测流程图、执法人员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七条检测站应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检测程序、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票据管理、检测人员工作守则、文明用语、检测设备管理等规定。

第八条各超限运输检测站在集中治理期间要对过往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行不间断检测,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绕行车辆采取临时检测的须经省治超办批准,临时检测必须在省政府批准的检测站点进行。

第九条检测站的路政执法人员,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交通厅核发《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检测的路政执法人员统一着路政标志服装,持证上岗。

第三章检测站职能

第十条认真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检测和管理。第十一条负责超限超载车辆的通行证(运输不可解体货物)和过往车辆当日检测单据及交费票据凭证等查验、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检测、卸载或予以罚款;对卸载货物予以保管和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负责超限超载运输监控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的管理、日常保养和维护。

第十四条负责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检测、治理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反馈及时,报表填写真实。

第四章 检测程序

第十五条公安交警人员对直观判定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应示意靠边停

驶,向承运人说明理由,引导车辆进入检测车道。

第十六条检测顺序:

(一)引导车辆进入检测车道;

(二)对车辆进行检测,向承运人出具检测报告单;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由检测人员对其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坚持以卸载为主的原则。运输可卸载货物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卸去超限超载部分货物,方可放行;运输不可解体或不宜卸载货物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第十八条在检测超限运输车辆时,对于已经卸载或处罚的车辆不得重复检测、卸载和处罚。

第十九条对超限超载部分物品,应责令承运人卸载或分载转运。

承运人无能力自行处理时,检测人员可协助承运人联系分载转运车辆或者提供卸货场所,所发生的卸车、装车、运输、货物保管等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第二十条对于已卸载的物品,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变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装卸、变卖等相关费用后返还给承运人。

第二十一条检测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检测时,不得影响公路畅通;

(二)对运输油、气、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及鲜活易腐物品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不易卸载货物的车辆,不进行卸载;

(三)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处罚时,由不少于两人的执法人员进行,并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第五章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检测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批准文件、检测单位组成人员、工作流程、卸载货物保管及装卸标准、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检测站工作区域内秩序良好,无闲杂人员逗留,保证车流畅通,不得擅自关闭检测车道,避免车辆堵塞。

第二十四条检测站区域内工作环境整洁、优美,按绿化标准实施绿化,并常年保持地净、墙洁、窗明。

第二十五条检测人员按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挂牌执法,熟悉岗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职责和工作程序,掌握各类车型的超限认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检测人员上岗前10分钟内应着好装,准备好证件、票据、相关法律文书等与起限超载检测有关的物品,并在指定地点集合,列队上岗,相互敬礼换岗(与上一班检测员),换岗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检测人员应熟悉治理超限运输执法业务,快速制作法律文书,对单车开具相关法律文书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第二十八条检测站要妥善保管卸载货物,对于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变卖货物的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要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坚持文明执法,先敬礼后问候,并使用规范的文明用语,礼貌对待过往承运人,积极主动为有困难的承运人排忧解难。

第三十条检测站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胡须,女工作人员不得化浓妆、戴墨镜或饰品。不许在检

测场站内吃零食、吸烟、看书报、打闹、睡觉、听收录机及擅自离岗。第三十一条严格遵守超限运输治理人员五条禁令。

第三十二条 遇有重要车队和外宾车队通过站区及上级检查工作时应主动敬礼,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物,不乱动检测设备。

第三十四条使用规范的文明用语;

1、您好,请接受超限检测;

2、您的货物已超限,请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3、您的货物未超限,准予通行;

4、根据有关规定将对您的货物进行卸载,请您予以配合;

5、我们将对您的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请在此期限内运走,逾期不运走的,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变卖;

6、谢谢您的合作,再见。

第六章内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检测站对日常内业(行政、财务、后勤等)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各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第三十六条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超限运输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本站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建立岗位职责、服务规范、经济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第三十八条各治超成员单位及检测站组成人员要经常组织学习有关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全体检测人员进行系统的考核管理、经常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作好每日车流量的统计工作、对每日检测车辆总数、超限车辆数、实施卸载车辆数等数据做及时的统计,并按照省统一表格样式上报。

第四十条法律文书制作要做到严谨、准确,字迹工整,无涂改伪造,并按照文书案号顺序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第四十一条对各种检测设施进行妥善维护,发观损坏要及时修复。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法律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设立档案管理人员,并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设置档案板、档案盒,按标准分类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及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档案在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检测站的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文件,站内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法律文书、货物卸载、保管及领取单据;

(3)上级检查及自检记录,上级领导讲话及指示记录;

(4)各种会议记录;

(5)安全工作记录、突发事件及处理结果记录;

(6)各类报表及统计工作记录;

(7)超限运输检测人员档案;

(8)违纪人员材料及处理结果记录;

(9)检测站工作计划、总结、评比记录;

(10)值班记录、上岗记录、考勤记录;

(11)其它需要存档的记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市、州治超办应对所属检测站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检测站规范化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执法行为、票据管理、费用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

第四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聘,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行为不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规章制度,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三)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

(四)贪污、挪用公款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治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至全国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结束废止。

1、询问笔录

2、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

3、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4、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5、交通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6、货物称重单、货物卸载复秤单

7、罚款票据

《吉林省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吉林省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管理办法 吉林省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管理办法 吉林省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