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普法学习要点_国有企业中层普法讲座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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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有企业员工普法学习要点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

1、会议概况(1)会议情况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京西宾馆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京西宾馆简介:

京西宾馆,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京西宾馆管理局”,为正师级宾馆,建馆至今“从未发生一起泄密事件”,是一个“见证奇迹”的历史之地,一间“从未脱下军装”的神秘场所,一座只有门牌而无招牌的宾馆。著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人帮审判大会、十三届四中全会、十六届六中七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在此召开。京西宾馆主要承接的大型会议有党的历年全国人大预备会、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党代会等。京西宾馆是大会期间军委代表驻地,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多次在该宾馆出席有关会议。京西宾馆同时也是各省、市高层领导到京的指定驻地。

党政军重要会议在宾馆召开,除了京西宾馆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密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京西宾馆原本就是

为会议接待而设计,会议室特别多。而且钓鱼台国宾馆已经对外开放,且只接待国宾,容纳有限。人民大会堂如今可以凭票参观,只有京西宾馆不对外开放。因此,宾馆每年至少接待200场次以上的会议,几乎天天有会。安排的会议原则上是先保中共中央会议,其次是国务院会议,再就是军队会议,比如军委扩大会议。

2、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系。党的十八大研究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来说,是“三个全面”,也可以说是“一体两翼”,“一体”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两翼”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称为姊妹篇),就像是两个车轮,共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滚滚向前。

3、四中全会高频词

一万七千字的全会决定中,“法”字出现的频率最高,达到了237次。其中“法律”29次,“立法”27次,“司法”25次,“坚持”24次,“完善”24次,“依法治国”出现了23次,“人民”23次 …… 这些高频词以点带面,勾勒出一张依法治国的蓝图。

另外,“建立”一词出现了35次,建立了宪法宣誓、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公开”出现了24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

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纠正”出现6次,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等等。“反对”出现6次,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等。“绝不允许”出现4次,包括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

4、四中全会改变了我们的哪些生活

①、私人财富得到更好的保护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②、蓝天碧水有望回归到我们的身边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③、加强和规范社会公共服务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

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④、参与政府的重大决策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联系最近发生的环保问题重大聚集事件)⑤、保证司法公正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⑥、全力保障社会平安

“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⑦、任何公民时时处处要遵法守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联系中央政治局原常委*被查一案)

⑧、诚信受奖、失信受罚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快建立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综上所述,法治,为社会注入安定之力。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和落实,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需求。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人民群众希望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盼望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得到尊重,公权与私权在各自的法定范围内行使。从全会决定具体的措施可以看到,党和国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的坚定决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将会进一步增强,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将更加畅通。

同时,人民群众在实际生活中不但要用好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用法律约束好自身的行为,把法律融入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每个人都要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与年龄相关的法律

人的不同年龄,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作为一个社会主体,我们每个人都会涉及到其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自己或家人处于哪个年龄段所相关的法律问题。(注:周岁,是国际通用的年龄计算方式。周岁是指从出生起,每到一个公历

生日就长一周岁。出生时为0周岁,出生第二年的公历过完 生日的第二天零时起,就开始为1周岁,依此类推)

①、胎儿期注解:

1、《继承法》第28条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刑法》第49条规定,胎儿的母亲如果犯罪,在审判时属于怀孕的妇女,不判处死刑。②、0岁注解:《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年龄,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

③、1岁注解:

1、《婚姻法》第34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1周岁内,其哺乳的母亲不接受治安行政拘留。

①、6岁注解:《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义务教育小学入学的年龄为6岁,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推迟义务教育入学的年龄到7岁。

②、10岁注解:《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开始的年龄。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父母离婚时,如果其子女满10周岁,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

③、12岁注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12周岁,是准许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最低年龄。

④、14岁注解:分别引自《刑法》第17条、《刑法》第236条、《收养法》第4条。

①16岁注解:《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禁毒法》第39条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满16周岁,是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年龄。

②18岁注解:分别引自《民法通则》第11条、《宪法》第34条、《兵役法》第12条、《公务员法》第11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

以及《监狱法》第76条、《未成年犯管教所规定》第2条、《刑法》第49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①20岁注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婚姻法》第6条(限女性)②21岁注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 ③22岁注解:《婚姻法》第6条,男22岁,女20岁。

④23岁注解:《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应当具备的年龄条件(法官最好不要未婚就审离婚案,还是恋爱、结婚、生子之后再审吧)

《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应当具备的年龄条件。

①25岁注解:《公证法》第18条规定,公证员的年龄为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②26岁注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规定,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③30岁注解:《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年龄条件,必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①55岁注解:《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女性干部退休的年龄为55岁。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退休。

②70岁注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70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③75岁注解:《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75岁不适用死刑,尽管很少,但仍有宣示的意义)

④补充一条死亡的注解:《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人生结束,在法律上也就失去了民事主体资格。在作为精神的个体,人死亡之后仍具有意义)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命需要一定的载体延续,让后来者记得自己。但有时,继承人之间并不那么美好。好在眼不见,心不烦!随他们去吧!)

三、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案

1、复旦投毒案二审宣判,林辨称为愚人节开玩笑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法院:被害人死亡系林森浩投毒所致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学生,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寝室饮水机内。次日黄洋饮用后发生呕吐,而后病情逐渐加重,于4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2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8日,上海高院二审公开开庭,被害人黄洋的死亡原因和被告人林森浩的投毒定性,成为控辩双方两大争议焦点。

二审中,控方认为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则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林森浩明知该物质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林森浩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法院认定,林森浩的行为最终致使黄洋

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每个企业员工要实现远大的理想和抱负,成为建设企业的栋梁,最重要的是走好脚下的每一步,从一点一滴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在学习中深刻体会“要成才先做人,要做人须守法”的道理,要时刻铭记一名职工发展成栋梁也好,成为朽木也罢,都是靠自己的点点滴滴累积而成的,“一失足成千古恨”是我们大家绝不愿看到的。我们相信,大多数员工都是好样的,即使是部分同志有了一些过失或不足之处,只要善于思考,善于学习,尤其是善于学习法律知识,取长补短,也一定能成为企业和社会欢迎的好公民。

四、河南平顶山河滨公园动物园黑熊伤人事件

1、平顶山河滨公园动物园黑熊伤人事件经过

2014年10月18日下午,9岁男孩小乐(化名)随姥爷到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内的动物园游玩,结果被动物园内喂养的黑熊咬断右臂。有目击者称,事发时男孩自行翻越护栏,在熊舍前喂食黑熊时,黑熊通过破损的防护网咬住男孩右臂,并咬断。小乐今年9岁,是平顶山市一所小学四年级的学生,由于被咬断的残臂,肌肉组织损伤太严重,且残臂上有多处撕裂伤,已不具备接肢条件。已在郑州某医院完成了截肢手术。

在关黑熊的铁笼子前,还有一道一米多高的铁栏杆,铁栏杆距离铁笼子还有一两米的距离。根据目击者的说法,小乐就是翻越了这道铁栏杆,来到关黑熊的铁笼子前的。每个笼子上都悬挂有写着“危险动物,禁止翻越护栏”等内容的警示标语。

平顶山河滨公园内有动物园,有黑熊种群已达20余头,位居省内第一,是全省最大的黑熊繁殖基地,其繁殖的黑熊主要供应省内各地动物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人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规定,如果园方在醒目位臵已经张贴禁止喂食的通告,或能证明其已经向游客告知不许喂食,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游客喂食,那么园方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否则,园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2、曾经的黑熊伤人事件,12岁女孩喂熊被咬伤手指 2005年9月18日下午,平顶山市区12岁的女孩王某到河滨公园里的动物园游玩。王某手持玉米棒翻越护栏喂黑熊时,右手食指和无名指被黑熊咬伤。后王某到医院进行医治,共花费医疗费1010.5元。王某的家人与河滨公园就王某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要求河滨公园赔偿3500元。

当时的判决受伤女孩负全责,动物园不用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2周岁,有了自身的判断能力,在动物园观看动物时,应该认识到黑熊是凶猛动物,会伤及人身安全,且公园在铁丝护栏上,已用警示标牌写上“猛兽凶猛、请勿靠近”的标语,以提示游人注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王某因好奇心驱使,翻越护栏去给黑熊喂食造成伤害,完全是自身原因所致,被告河滨公园并无过错。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王某要求动物园进行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送达后,王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法院维持了原判。

3、相关链接:全国各地园中动物伤人事件

(1)、2014年8月,北京延庆县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动物园员工被虎咬死事件,一位动物园员工被三只孟加拉虎撕咬,当场命丧虎口。

(2)、2013年6月17日下午,河南新密市开阳动物生态园58岁的棕熊饲养员楚某,因没有按照正规流程操作,被一头棕熊咬死。

(3)、2009年7月,辽宁鞍山市孟泰公园内,一个10岁

女孩拿树叶喂熊吃,结果被熊顺着这个窟窿,把女孩胳膊拽进笼子内。

(4)、2004年11月,沈阳一孩子在动物园里不慎被黑熊咬住。母亲为救出孩子,主动将自己的手伸向熊嘴,结果母子俩同时遇险。最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母子俩终于熊口脱险,但手已经变得血肉模糊。

4、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可以理解为对动物的看管义务。动物园应当考虑动物的种类、特性、活动场所和动物的利用目的等因素,采取一般性常规措施,既不影响游客观赏,又防止避免发生危险事件。

第二,受害人如有过错(如与动物拍照、挑逗动物等),将会减轻甚至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条并没有予以明确,但从受害人利益和动物园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应当认为,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包括轻过失)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因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毕竟属于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27条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是可以适用于所有过错责任案件的。不过,法院在减轻责任时应当持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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