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_项目奖励金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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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人口计生〔2008〕16号
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 阳 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口计生办、财政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云阳委发〔2007〕22号)文件精神,我们特制定了《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县政府办,政协办
云阳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8年5月10日
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户口必须在云阳行政辖区内。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登记;
(2)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存活期间未再发生生育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婴儿存活的属于再生育行为 ;(3)无生育行为的不予奖励;夫妇双亡不予奖励;(4)独生子女出生的时间是在1973年7月1日以后。
第二条 凡197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生育独生子女的家庭,在子女未满14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按《条例》规定一次性分别发给300元的奖励金。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在子女已年满14周岁后,其母亲未年满49周岁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可以享受国家和重庆市的其他奖励扶助政策。
第四条 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满300元的,不能再领取奖励金。不足300元的可以申请发放差额部分。
夫妻一方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给夫妻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也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另一方也不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条 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实行按月发放的仍然采取以年度兑现;农村居民已享受一个半或两个人份额自留地至14年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足14年的,仍然享受300元的奖励金。
第六条 奖励对象分四年逐批兑现。各乡镇应摸清独生子女已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年度未有享受任何经济或物资奖励的独生子女家庭户数,掌握历欠具体数据,能一年兑现完的尽量兑现完毕;需分年度兑现的,应作好计划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七条 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然按其子女年满十四周岁的当年,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上一年符合条件未申请的奖励对象推移到下一年申请奖励。
第八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收养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对其违法生育和收养的行为从重处理。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在提出再生育申请时应返还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死亡的 除外。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开支办法:
(一)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乡镇财政在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所在单位分别发给2.5至5元的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第十条 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子女未满14周岁,企业破产、关闭欠发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在破产经费中计提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家庭曾经生育子女和现有子女数的计算: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合并计算,夫妻双方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的,属奖励对象。1979年以前曾生育两个子女、子女死亡的,再婚后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符合奖励对象;
(二)再婚前分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分别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别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只有一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证的一方符合,另一方不符合;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发生的生育行为,属于违反《条例》的生育行为。婚外生育的双方包括配偶,均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第一胎生育双胞胎、多胞胎后没再生育,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符合奖励条件;
第十二条 收养和捡养子女的认定:
收养和捡养的子女是指在收养人家中入户或未入户收养半年以上的,及其:
(一)收养和捡养人收养一个子女,在收养和捡养子女存活期间又生育的,不属于奖励对象;
(二)在独生子女存活期间,收养和捡养一个子女的,不属于奖励对象;
(三)无生育行为收养和捡养子女不属于奖励对象。第十三条 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认定:
(一)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父母属于奖励对象;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属于奖励对象;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死亡的,均属于奖励对象;
(四)独生子女生育子女后死亡,其父母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属于奖励对象;
(五)1979年以前,生育两个孩子,后死亡一个,在1979年以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属于奖励对象。
第十四条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家庭婚姻情况的认定办法:
(一)申请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以最后一次婚姻变动的情况为准;
(二)丧偶前只有一个子女,丧偶后没有再婚,存活一方属于奖励对象;
(三)夫妻离婚,在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收养子女的,属于奖励对象;
(四)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属于奖励对象,另一方返回后重新确认领奖的资格;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与死亡一方的子女形成了继父继子女、继母继子女关系的不属于奖励对象;
(六)丧偶或离婚现无配偶的,与他人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到有关部门确定婚姻关系的,其婚姻状况为丧偶或离婚;
(七)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离婚,未再婚,属于奖励对象;如果再收养一个子女,收养方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十五条 正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刑满释放后,经审定符合条件再予申报)如其配偶符合奖励条件,其配偶属奖励对象;
第十六条 领取奖励的对象不能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经调查存在疑点的,不确认领奖资格。
第十七条 举家外出,待其回家后经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再发放奖励金。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确认程序及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认为符合云阳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请,户口不在本县的一方,不能在本县申请;
(三)如实逐项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不识字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确认、盖印。
(四)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附婚姻和生育状况等证明文件。无身份证、结婚证的人员以户口簿记载的信息为申报依据;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必须认真调查,确认是否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一)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云阳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二)村级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经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无疑义,拟上报的奖励对象情况连同奖励对象条件、举报电话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7日以上;
(三)村级上报。对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申请人,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审核表》上签注意见,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印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乡级审核并公示。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在乡级审核中,对村(居)上报的奖励对象由乡镇组织机关干部进村逐户逐人核实,查清申请人的出生年月、婚姻史、生育史、曾经生育子女数量和现存子女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情况,以及奖励对象个人条件、乡镇举报监督电话号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居)民小组院坝内同时张榜公示7日以上 ;
(三)乡级批准。对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应予批准,报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时间。
(一)申请人在每年的4月份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村(居)民委员会在每年5月份,对申请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的条件进行审议、公示,5月底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每年的8月底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对象,造具奖励金发放花名册,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填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汇总表送县财政局审签确认后,下达县级补助经费,由各乡镇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奖励金发放到领奖人。
第二十三条 奖励确认对象资料的归档保存。
(一)县人口计生委将审核批准的《审核表》退回一份给乡镇人口计生办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二)不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的资料,由乡镇集中立卷归档保存;
(三)县人口计生委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相关资料集中立卷归档备查。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