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办事程序_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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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办事程序
在我市行政区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必须办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二、审批权限
(一)市内六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项目由石家庄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统一受理,市、区级消防机构负责办理。
(二)矿区、各县(市)相关消防审批由当地消防机构负责。
三、报送材料
(一)报审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计委、规划、土地等主管部的立项批文及其它有关文件(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其复印件、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
4、1∶500总平面图及室外消防给水图;
5、建筑平、立、剖面图;
6、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含消防给水、供电、通风、空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及排烟系统);
7、工业项目另报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说明原料及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闪点、燃点、爆炸极限、储存方式等)。
(二)报审建筑内装修工程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3、所装修建筑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4、所装修建筑原《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5、装修平、立、剖面图;
6、集中空调系统图及设计计算书;
7、消防系统设计图及设计计算书。
四、办理流程
项目受理—〉现场勘查—〉资料、设备审核—〉经办人意见—〉领导审批—〉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审批时限
(一)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及其它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工作日,下同)内安排察看现场并审核完毕报审资料,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一般建筑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安排察看现场并审核完毕报审资料,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经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30日内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六、受理窗口
(一)市内六区消防审批在石家庄市投资项目集中受理中心办理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中路128号(建国大酒店2楼)联系电话:0311-85367170
(二)办理矿区、各县(市)相关消防审批请与当地消防机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