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制止转包、分包和挂靠行为的规定_挂靠和转包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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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关于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和挂靠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条 对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监察、发改、财政、教育、交通、农林、水利、工信、商务、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
(二)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
(三)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负责人、— 1 —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人员、安全员及其相应班子,未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承包单位施工项目部或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而未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的;
(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监督检查中,施工项目部或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连续3次没有到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分包人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或个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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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工程的。
(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
(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部或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第三章 相关单位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建设单位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当立即向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和县公管办报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禁止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九条 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报行业监督部门备案。该合同应当与实际执行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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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一星期之内开始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每月不少于20天)。
实行项目经理人脸(指纹)考勤制,规范关键岗位人员监管,考勤终端直接连接至行业监督部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不得少于15天。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向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要求合法分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督促合法分包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分包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施工单位发现合法分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当制止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得违规挂靠,或将承包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现场监理单位应当每日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项目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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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当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签发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并暂停参加我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至三年,同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关人员由相关机关依法从重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行业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未严格履行职责或明知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加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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