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_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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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

1、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国税发[2000] 84号)

2、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国税发[2003]70号)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国税函[2005]883号)

3、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国税、地税规定不同)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国税函[1996]673号)

纳税人发生的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50元,纳税人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冀国税函[2005]19号)(2005年底保定市国税局规定:暂按1000元/人以内据实扣除)

①冬季取暖费的扣除,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费,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执行行业补贴标准的企业,按上述规定进行扣除。②纳税人按规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可凭有效凭证据实扣除。③以前按定额扣除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政策停止执行。(冀地税发[2004]66号)

(2005年底保定市地税局规定:暂按1400元/人以内据实扣除)。

4、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国税发[2000]84号)

5、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国税发[2000]84号)

6、关于计税工资: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财税[2006]126号)

7、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财税[2006]126号)

8、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注:按2.5%提取时须申报)(国发〔2002〕16号)

9、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计税工资总额的2%,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678号)

10、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11、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税函[2003]1114号)

12、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191号)

1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4、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国税发[2000]84号)

15、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6、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国税发[2000] 84号)

17、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0]84号)

18、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国税发[2000] 84号)

19、广告费支出的优惠政策: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内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1]89号)

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国税发[2005]21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6]107号)

20、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21、以下捐赠项目可以全额扣除:

⑴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2000]30号)

⑵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财税[2001]9号)

⑶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

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财税[2000]21号)

⑸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财税[2001]103号)

⑹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

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⑻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

⑼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财税[2005]137号)

⑽ 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税[2006]68号)

⑾ 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财税[2006]67号)

⑿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财税[2006]66号)

22、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需有税务机关的审批手续)(国税函[1999]136号)

23、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24、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9号)

25、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建金管 〔2005〕5号)

26、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7、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国税发[2000] 84号)

28、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支出,属于发放现金的,应计入计税工资总额;凭合法票据报销的,根据发票金额据实扣除。(冀地税函[2003]107号)

29、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凭票列支的通讯费用,不论发票客户(单位)名称为单位或个人,不论数额大小,均可据实扣除。(冀国税函[2005]19号)

30、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租赁合同或协议,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

(冀国税函[2005]19号)

31、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财税[2003]244号)

32、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税字[1999]290号)

33、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国税发[2000]84号)

纳税人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冀国税函[2005]19号)

34、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35、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财税字[1994]009号)

36、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37、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0] 84号)

38、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199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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