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外经贸委网站(精)_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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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三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五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合资企业:(一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七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八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十一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一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十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一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十二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十四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五对所转让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若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对境内公司总资产的评估结果。(原件
(十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办理程序:
一、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至审批机关报批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二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审批;(三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外经委审批。
(四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由商务部审批。
三、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
四、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
五、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外经贸部,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外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9018561、89019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