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报窗口受理资料_消防验收报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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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验收窗口受理资料
(一)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说明】
1、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以证明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合法性;
2、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以证明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了该建设用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等,需要说明的是改建、内装修工程是在既有建筑物中进行的,所以一般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
3、应提供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以证明设
计单位承揽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4、应提供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应符合公安部发布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二)申请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说明】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
在具备一定的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实质上是一种对竣工工程的监督性抽查,应在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进行。
2、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提供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后取得的检测证书等证明文件、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4、根据《苏州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
根据《苏州市消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范围包括: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古建筑、园林、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5、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
1)工程竣工图纸或光盘;
2)易燃易爆场所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3)消防工程施工记录;
消防工程主要是指:
(1)消防水、电、气、暖通、防排烟等系统的安装、施工;
(2)轻质防火墙、防火隔墙的安装、施工;
(3)可燃、易燃材料的阻燃处理;
(4)防火涂料的施工;
(5)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泄爆设施的施工;
4)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隐蔽工程主要是指:
(1)消防水、电、气、暖等设施的管线在明敷施工时穿管套管、暗敷施工时穿墙埋地的项目,例如吊顶内部电气线路穿管保护、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布置、暖通系统防火阀门安装等;
(2)地面、墙面或顶面等建筑部位在施工或装修结束后需要封闭、装饰,验收时难以检查或需破拆才能检查的施工项目,例如变形缝之间的防火封堵、玻璃幕墙与建筑构件之间的防火封堵、墙面非燃或难燃材料软包或硬包装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