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_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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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中国的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好机遇,也使中国商业银行面临了一个生存与发展的新挑战。在这个艰难而又充满希望的世界经济金融竞争中,如何不断发展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使其处于不败之地,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且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拟从司法角度,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个人粗浅的认识,希望有助于发展和完善银行具体业务的操作。在法治社会的中国,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债权人,在信贷业务中,经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由诉讼引发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是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只有法律规定无须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方可不负举证责任。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须提供充分有效的合法证据。如果银行不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甚至无效,那么银行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一)有关当事人身份的证据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往往会涉及多个当事人,如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代理人等等,这些人在贷款中的地位不是盲目指定的,而是根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贷款卡等等)予以界定的。通过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可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从而确认其行为的有效性。以借款人为例,《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见,只有具有借款资格的借款人才能与银行发生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这样,在信贷业务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必须具有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据,首先保证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有关诉讼时效的证据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即如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那么该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这样银行在起诉时便要提供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否则,法院会依法驳回银行的起诉。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和借据就可以作为诉讼时效的证据。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就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当银行主张诉讼时效中断时,银行必须提出符合中断情形的证据即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这就要求工作人员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实践中,银行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一般为“催收通知单”,这就需要保证该“催收通知单”的证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认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 注1: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四五”法制教育宣传读本》、P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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