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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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负责下列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
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5.城市区域、卫星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总体消防规划设计;
6.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以上五项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对当地消防机构审核情况进行技术复核后,再行发文。
7.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部审核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消防审核受理室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审核受理室 北京市西城区西内大街190号 62241188转2103、2133、2136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东城区交道口大兴胡同45号84081199
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西城区府右街133号 6605231
4北京市崇文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崇文区左安内大街19号 6712534
3北京市宣武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宣武去梁家园胡同27号 6303418
5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朝阳区吕家营十八里店南桥 87649559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海淀区翠微路17号院三号楼82519790
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丰台区南四环南路74号 8824637
1北京市石景山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石景山古城北路甲2号 68886208
北京市门头沟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门头沟体北路18号69842697
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房山区良乡针镇政通路 81389516
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昌平区三峡村69704800
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顺义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裕华路甲24
号 6996295
2北京市怀柔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怀柔区迎宾中路5号 69641122
北京市密云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密云县十里铺双井村西边 89098802
北京市延庆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审核受理室延庆县湖南西路18号81198125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经济开发区永昌中路3号 67881161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燕山消防监督科消防审核受理室燕山区杏花东路1号 69342019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区消防监督处消防审核受理室东城区东郊民巷37
号 85223695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西站消防监督科消防审核受理室 海淀区莲花池东路110
号 63976839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清河消防监督科消防审核受理室清河农场五科 8522504-5075
办理时间:周一至五8:40至11:30,13:30至17:00
办理时限:一般工程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局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3)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
(4)消防设计专篇(文字方式表示)。
2.申请人申请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审核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标出装修部位);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及图纸(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3)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施工
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基本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基本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申报的材料和图纸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附件1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附件2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