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备案办事指南_网上消防备案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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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名称

备案方式:

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管辖分工

一、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对依法进行消防备案,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抽查:

(一)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综合楼、财贸金融楼、办公楼、科研楼、疗养院、高级住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商店及其他地下人防工程。

(四)高层住宅小区、高层商住楼、高层公共建筑。

(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丙、丁、戊类生产、储存类建设工程。

(六)中型水电站、220KV以上变电站(所)、3MW以上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25MW级以上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

(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性建设工程。

(八)一、二、三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一类修车库。

二、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辖区内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工作。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抽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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