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暂行规定_镇江市医疗保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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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02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4-02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行为,合理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市内转诊实行逐级转诊和转院会诊制度。应根据依次、逐级的原则进行转院转诊。凡因本院条件所限需转院的病人,应先进行院内或院外会诊,经本院医务科同意,并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急诊病员不受定点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员须事先与转入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凡需转院的病人,必须经所在医院医务科批准同意,并进行登记,同时受市考评委员会检查考核。

较重病员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若预料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等有关资料随病员一同转至对方医院。

第三条 第三条 外地转诊实行转诊审批制度和转诊登记制度。三级医院及专科医院确因条件所限需转外地就诊的病员,须经医院科主任提出,并组织院内会诊,经医务批准,方可出具转院证明。凡转外地就诊病员,均需进行专门登记,并接受市考评委员会检查考核。

外地转诊原则上应转往市医保中心确定的特约医院(南京市的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省肿瘤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上海市的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胸科医院、肿瘤医院、长征医院;苏州市的苏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血液病专科)。

第四条 第四条 对转外地病员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功能和前两年转诊数,实行转诊指标和转诊费用包干制度,由市卫生局和各有关定点医院按年度结算。

第五条 第五条 医院若因不按规定转诊引发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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