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假期管理规定(优秀)_职工假期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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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假期管理规定

一、假期种类、待遇和休假对象

(一)带薪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含聘用制员工)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2.年休假天数

(l)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l周(5个工作日);(2)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2周(10个工作日);(3)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者,每年3周(15个工作日)。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5.科室应当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全年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时间,务必确保每位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完年休假。若科室已安排了职工年休假时间而职工未休完年休假的,则视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医院不另发给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科室不安排职工休完年休假的,科室应从科室效益工资中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若职工己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探亲假 1.休假对象

凡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满未获医院聘任的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其中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2.探亲假天数

(1)探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结婚不满一年者,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父母:

①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科室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不论身边是否有子女,均可按未婚职工探望自己在外地的父母。

(3)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亲: ①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②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③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两年一次的,给假45天;每年一次的,给假20天。

④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一次,给假40天,不予累计。

(4)配偶是军人的职工,军方如果己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探亲假。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如要求报销往返路费必须出据军方所在部队探亲时间证明。

(5)经批准公派到外地学习进修的人员,学习时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根据规定原则上不予休假,进修人员因事或利用假期回家,其路费应由本人自理。学习在一年以上,入学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探亲费开支标准,在其学习满一年后报销,此后学习期间每年可报销一次。

从院外调入本院符合享受探亲假的人员,在原单位未休假的,持原单位证明,可按规定给假。见习、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见习、试用期满医院下文聘任以后,从下一年度起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必须持有本院出具的专科疾病证明书方可休病假。

(四)事假

在休完年休假的情况下,职工因重要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五)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3天。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另增加晚婚假12天。婚假自职工本人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按自动放弃婚假处理。

符合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规定的职工结婚时,若当年来请探亲假的,需要利用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可按探亲假待遇办理,往返路费给予报销,但不另给婚假。

(六)节育假、产假

按计划生育有关条例

(七)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可享受哺乳假。具体办法是: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小时,双胞胎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15分钟。做了绝育手术的哺乳假可按上述办法延长至婴儿一岁半。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实困难的(有相关部门出据证明),经本人提出,经医院办公会同意,可批准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八)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丧假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职工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利用探亲假或寒暑假处理丧事的,不另给丧假。

(九)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可休工伤假,须按有关程序办理申报、确认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手续。

除年休假、事假外,上述其它假期均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探亲假要一次休完,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时间:出(国)境探亲假已包括路程假,不另给路程假。

二、请销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一)凡请假者,须本人提出申请

1.业务科室的正、副主任和正、副护士长请假外出,分别到医务部、护理部、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科登记备案,然后将请假单交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行政后勤科室的正、副科长请假外出,报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然后到院办登记备案,再将请假单变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

2.非领导职务的正、副高级职称人员请假外出,先经科室主任签字同意,然后报医务部或护理部批准并登记备案,再将请假单交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3.其他人员请假,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分别到医务部、护理部审批并报人事科登记备案,将请假单交给本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4.请病假者,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医务部登记备案,方能离开岗位。

5.丧假者,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人事科登记备案,方能离开岗位。6.请哺乳假,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人事科登记备案,经院领导签字批准,方能离开岗位。

7.请探亲假、节育假、工伤假者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由人事科审批,请假人持《准假通知单》交给科室主任后方能离开岗位。出国(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8.请婚假者,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持申请报告、《结婚证》到计生办审批晚婚假,到人事科审批法定婚假,请假人持《请假登记手册》交给科室主任后方能离开岗位。婚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9.请晚育假、独生子女假者,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计生办审批,请假人持《请假登记手册》交给科室主任保存。

(二)事假:职工假期在3天(含)以内,科室提出意见,由人事科审批;4天至15天由科室、人事科逐级提出意见,呈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工伤假者,假期届满,请假人必须按时返院上班,及时到人事科销假。请病假者假期届满,请假人必须按时返院上班,及时到人事科销假。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须持有关部门疾病证明,且提前向所在科室和人事科书面报告,按本规定批准权限审批后方能续假。

(四)各科室、班组必须如实将职工的休假情况填写在职工考勤表上,提高透明度,便于民主监督。

(五)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请假的管理,严格按照医院统一的考勤表和《请假登记本》做好请假情况登记(特别是年休假和事假)。对科室已安排好年休假时间,因个人原因不休完年休假的,个人要写明原因并签名确认,科室务必做好保存以备查。医院每年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科室请假的管理进行抽查。

(六)在请假期间需外出离开南宁市者,请假前必须到人事科登记备案。

(七)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手续。凡请假者,本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者,按旷工处理。

科室主任、护士长未履行请假审批制度而越权审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科室主任、护士长要负连带责任,扣罚当月岗位职务津贴。

三、假期待遇及处理办法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产假、节育假、婚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等假期,在规定假期内享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生育期间停发工资及奖金等。

(二)工伤、职业病者在治疗期间原享受的工资待遇不变。

(三)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出境探亲人员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工作职位。从第7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单位决定。

(四)病假待遇 1.工资待遇

(1)职工每年病假累计<60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发给原工资。

(2)职工每年病假累计在60-179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从病假累计达到 60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下一个月开始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九十。

②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百。

(3)职工每年病假累计≥180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从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七十。

②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八十。

2.效益工资待遇

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医院责任制方案规定,病假期间停止发放效益工资。3.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专科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待遇规定办理。(国家劳动部[82]劳险字2号)

4.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出勤考核制度,科室无考勤登记记录,不认真执行出勤考核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扣罚科室负责人岗位津贴外,同时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中进行考评。对违反相关规定开具“人情病假单”的医生,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病愈恢复工作,须经医院证明,科室及医务科同意方可复工。如果病未痊愈,为避免扣发工资有意要求医院开具复工证明,须试工1个月。经查确为病未愈而为免扣工资提前复工,继而不久又请病假者,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连续计算其病休时间。6.全日休改为半日休的,应将全日休的时间和半日休的时间(休息2个半天按l天计)合并计算病休时间。

7.病愈恢复上班工作的职工,应有1个月试工期,在试工期内如旧病复发继续病休的,则应累计计算病休假期。

(五)事假待遇

1.当年请事假累计15天以内工资照发,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

2.请事假者所在科室按其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效益工资,不出勤工作日(事假天数)不计发效益工资,并按如下标准扣除当月事假天数效益工资:

扣除的效益工资=(所在科室同级别全勤人员当月人均效益工资/当月工作日天数)×事假天数

3.若请事假者当月被扣除的效益工资超过当月出勤天数的效益工资时,则其当月无效益工资。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包括津补贴)。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报销(按财务规定)。探亲职工务必在休完假后一个月内报销完毕,逾期不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按财务规定)。6.凡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的职工,在规定的出国(境)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包括奖金),其境内段往返路费给予报销,境外路费、医疗费自理。

7.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停发工资及奖金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按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各种请假必须与请假事由、时间相符合,否则,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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