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非加班,单位要给加班费吗?_值班费不等于加班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值班非加班,单位要给加班费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值班费不等于加班费”。

值班非加班,单位要给加班费吗?

李某于2008年3月入职广州某公司做电工,正常上班时间为早上9点到下午5点,李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860元)+绩效工资执行。入职后不到3个月,李某便主动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在正常工作时间值班的加班工资。值班具体情况是:公司每个月会安排李某值一次班,从下午5点下班后在值班室待命直至上午5点,但在晚上10点后可以在值班室休息并可补休半天。李某日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冷、照明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安装等,而在值班时间主要是应对突发事件。李某3个月的工资总额分别是3100元、3500元及3300元,其主张按照3个月的平均工资3300元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其加班费,被公司拒绝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某能胜诉吗?

案例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就此支付加班费?

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在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的需要,会安排某些岗位的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进行值班处理突发事件,而值班的时间往往较长但工作强度一般比日常工作小。那么,值班是否可以认为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呢?要理解这个问题,就需要明确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值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规章制度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即使与本职工作相关,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而且工作强度不大。而加班则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在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而认定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应该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劳动者是否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仍从事日常上班的工作内容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

二、劳动者在正常上班时间外的工作强度是否等于或者高于日常工作。本案中的李某,其在值班期间主要是处理突发事件,应对照明、制冷等电力设备的突发故障,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任务不同。同时,李某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而且工作强度大大小于日常上班。另外,还有一点,公司在李某值班后会安排补休半天。因此,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李某关于值班即加班的主张。案例延伸解读:

1、“加点”能否通过补休来冲抵加班费?

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即所谓“加点”,能否通过补休的形式来冲抵加班费?例如,一劳动者有一天工作了9个小时,第二天,单位安排允许其提前一个小时下班,但不支付加班费,这样可以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有人会认为,法律仅规定在休息日加班后安排补休的,无需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点的没有规定,则一定要支付加班费。

要准确分析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属性,劳动法律法规与民法性质类似但又与民法不同,是独立于民法、行政法之外的具有社会属性的法律。所以,“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可以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用补休的形式冲抵延长工作时间所产生的加班费。

2、加班费,是以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吗?

本案中,李某主张的加班费,能否应该以其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现实中,有不少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时候,会将其提成、奖金等其他绩效性质的金额也计算在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一般认为,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应以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固定计时工资,即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基本工资低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原告加班工资的基数。本案中,李某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860元)+绩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是固定的,而绩效工资是浮动的,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李某的工资结构以及08年度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李某可能产生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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