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_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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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编者按】 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正案(草案)》新增加和拟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七个方面: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共涉及条款达99条,这些条款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任务息息相关,也与当前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更好地研析相关内容,推动刑事检察工作在刑事诉讼规律指导下的科学发展,本刊刊发七位检察官对此次《修正案(草案)》的理解,供读者参考。

八个有机统一彰显法治进步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熊红文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15年过去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正的迫切性日益凸显。经过理论界的多年研究和立法机关的深入调研,《修正案(草案)》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该草案公布以后,笔者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读,认为其是一个具有较高质量的基本法修正草案。具体地说,《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一是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基本大法,既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大宪章,又是国家打击犯罪的利器。因此,如何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是考量刑事诉讼法立法是否完善的重要指标。这次《修正案(草案)》较好地体现了二者的平衡和有机统一。

二是体现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有机统一。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司法实践的永恒主题。《修正案(草案)》也力争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兼顾,如增加规定了检察人员在审查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嫌疑人的几种情形,这无疑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审查批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亦考虑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适当延长了批捕时限。再如,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重大案件缺乏正义,轻微案件缺乏效率”的平均用力现象,《修正案(草案)》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均由公诉人出庭进行量刑公诉,以尽量防止法官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

三是体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时常让位于实体公正,为了追求实体公正而牺牲程序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修正案(草案)》更加体现了对程序公正之独立价值的重视,如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正式入法,并明确了公、检、法均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再如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通过增加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等规定,强有力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发生。

四是体现了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的有机统一。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公、检、法、司常常重支持配合而轻监督制约,这必定损害司法公正。《修正案(草案)》充分注意到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公、检、法、司之间的监督制约,如增加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今后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主动介入,深入侦查过程监督违法取证行为。

五是体现了宽宥保护与严惩不贷的有机统一。《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加大惩处力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犯罪人群给予宽宥保护和人文关怀。如《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死亡的,可以经过法定审理程序,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大大增强了对腐败分子的经济惩处力度。同时,《修正案(草案)》又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避免未成年人“一朝是罪犯,终生受惩罚”,还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避免未成年人因短期自由刑而遭受犯罪交叉感染,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感化和教育方针。

六是体现了司法需求与诉讼规律的有机统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带来的后果可能造成实质上证明标准不明确。对此,《修正案(草案)》充分注意遵循司法规律,依据诉讼原理作出相应规定,如明确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充分的具体标准,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实践操作,而且体现了一种法律真实的诉讼观念。

七是体现了侦控权力与律师权利的有机统一。实践当中,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相互支持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而辩护律师则从辩护角度与侦控人员形成对抗。这种控辩对抗的平衡有利于居间裁判的法院兼听则明,作出公正裁判,相反,没有律师的有效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将难以充分实现。《修正案(草案)》充分注意到这一问题,在强化侦控权力的同时,实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规定了律师无障碍会见权、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权等权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八是体现了人伦情理与刚性法理的有机统一。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庭审中证人出庭率极低,使庭审一定程度上成为对侦查案卷的“确认程序”,庭审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一司法痼疾,对证人出庭作出了硬性规定,明确了证人应当出庭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体现了立法刚性的一面。但是,立法机关考虑到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到庭指证被告人犯罪有悖我国传统家庭伦理,《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又体现了立法柔性的人文关怀。

当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堪称完美无缺的,目前发布的《修正案(草案)》也同样存在一些需完善之处,如审查起诉中公诉人员对非法证据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措施和制裁措施、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中如何听取辩护人及高检院的意见、追缴腐败分子违法所得程序中如何对嫌疑人违法财产与其家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分割析产等还需进一步明确。鉴于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面较大,立法机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还将对《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明年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让我们共同期待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工作取得圆满成功,并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制文明进程中的又一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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