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德州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_关于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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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德州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德地税发【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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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德州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9]173号)文件的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调整为;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1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1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本通知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德地税发字[2006]第69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有关政策调整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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