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论文_物业管理问题论文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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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论 文

物业管理法规立法思考

一、我国物业管理现状

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其巨大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日益显著,但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和矛盾。

自1994年原建设部33号令颁布以来,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以《物权法》为统驭,《物业管理条例》为核心,《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和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为补充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法谚有云: “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法规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立法解释是一种完善补充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又是介于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之间促进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技术。在某种程度上,立法解释对于衡量是否为违法行为具有决断作用。简单而言,立法解释的作用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含义明确化、具体化; 二是完善、补充法律法规漏洞; 三是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

二、物业管理运行中的核心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种新形式和市场经济的新兴服务产业,在我国沿海和经济发达的地区获得较快的发展,而在一些中小城市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发展相对缓慢,但是即使是发达地区的物业管理同发达家的物业管理相比较,仍存在一些问题。

1、没有准确把握物业自身定位,服务意识亟待提高

物业管理的核心是在尊重业主需求的前提下,签订双方都能接受的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服务合同。但相当一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至今仍然以管理者自居,没有准确把握服务业主的自身定位,使得物业管理的服务特征被淡化。首先,表现为服务质量不高。除了前述主观上的原因,在客观上,过低的收费标准造成了服务质量降低、收费率下降的恶性循环,加之从业人员素质不齐、待遇低,影响了服务质量。其次,一些企业经营不规范,经营管理意识不强,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只注重单一的管理,而服务意识、经营意识十分淡薄。企业没有摆正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互相推诿责任,管理与服务的概念不清,角色定位出现混淆。

2、规范有效的物业管理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相关配套政策滞后

我国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两万多家,其中大多数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或从原房管所(处)转变而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物业管理专业化、市场化要求建立的企业不到总数的10%。物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于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建设、验收、管理等各个环节,时间跨度大,涉及部门多,目前存在各部门单位之间配合衔接不到位的情况。首先,物业管理在早期介入、前期管理、招投标、承接验收等方面都没有建立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导致了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责任不清,增加了物业管理纠纷。其次,物业管理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地方性、针对性的物业管理政策出台不及时,导致业

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责、权、利不清,处理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近年来发展较快,《物业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5年,但是与物业管理相配套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中小城市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的地方性、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建设滞后,影响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

3、物业管理队伍素质偏低,人才短缺

物业管理是新兴的行业,人才储备基础薄弱。目前,行业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才短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远远滞后于行业的发展,尤其是称职的职业经理人匮缺,目前,在中小城市相当数量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与物业管理的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非专业人员做物业管理成为一些地区物业管理行业普遍存在的奇怪现象之一。物业管理作为专业化的管理,需要各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但由于我国物业管理专业教育起步晚,培养的人才有限,加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行业管理标准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在职专业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不足和各种上岗专业培训流于形式、监管不足,更加之观念上认为物业管理毋需高素质人员的误区等,使得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制约了行业的良性发展,影响行业地位的提高。

4、物业管理规模效益差,难以更好的生存发展

物业管理是风险小、利润低的行业。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普遍存在着管理规模偏小,规模效益差,难以发挥群体功能和综合实力,再有在物业收费定价方面,政府主要考虑的是社会稳定和现阶段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的收费价格往往低于物业企业市场运作的成本,造成大部分物业企业长期入不敷出,甚至亏损严重等问题。例如很多物业服务企业仅管理

一、两个物业项目,而专家认为,管理规模达100万平方米以上才能产生最佳效益。由于管理规模小,经济效益差,这个行业在整体上还是步履艰难。如何对物业经济进行有效的管理,既提高服务质量,又解决自身生存问题,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不花气力研究的课题。这一问题已成为制约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

三、目前物业管理发展中存在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开发,物业管理已形成规模,其效益也越来越明显。在经济效益对地方政府而言,主要体现为:减少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对住宅区开发企业而言,能提高物业市场竞争力,使开发企业的房产畅销,加速资金周转。同时,完善的物业管理能为开发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房地产交易商和消费者。在环境效益上,住宅区内的环境和布局、治安等与整个建设风貌融为一体,提高了房地产业的综合效益。但是,目前在物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足:•

1、物业管理架构不完善。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首要问题是架构不完善,体制需进一步理顺和重新构建。其中,政府、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责、权、利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成都市近年来已竣工的住宅小区中,房屋及物业管理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二是房地产开发商以企业管理的,三是产权单位自管的,这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大约各占1/3。而且其中不少物业管理往往是局部的或单一的,一些物业管理单位企业忽视自身建设,把物业管理看成只是收费服务和简单生产活动,对企业发展和专业管理水平提高,一无规划,二无措施,没有明确管理目标责任制,企业既无压力也无动力,管理

不计成本,年终无核算,对该建立哪些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心中无数,照搬照抄了别人的规章制度,使这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2、配套设施运作不理想。目前,小区的投资建设与物业管理脱节,没有从物业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全过程来通盘设计和全方位运作,配套设施运作不理想,物业管理滞后于住房消费使用。其公用设施本来已很少,商店、学校、银行、娱乐设施等本来不足,而这些商业性网点还因种种原因“名存实亡”。•

3、维修保养不得力。小区或写字楼一旦发生故障性事件而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诸如电梯损坏、水管泄漏、电闸破坏、防盗门失灵、墙灰剥落等),往往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原因是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些方面无能为力。他们一不具备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无配备必要的维修队及设施,一旦接获维修投诉,只能向其他相关单位报告或申请维修,这显然不符合专业物业管理规范。•

4、物业管理经费难以为继。物业管理和建设一样,也需要资金的投入,在物业管理中,应该贯彻“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形成物业管理资金的源泉。但是,传统的福利住房消费观还有相当的惯性,不少住户往往把物业管理理解为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这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消费原则,也是影响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一大症结所在。目前,由于职工工资中没有足够的住房消费含量,很多城市对物业管理的收费定价主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收费标准低于成本,物业管理企业亏本经营,难以发展。也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存在多收费、少服务问题,引发住户的不满。•

5、物业管理法制不健全。全国性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很不健全,诸如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经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查、住宅小区的物业验收交接等关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为此造成了物业管理很难纳入依法管理的法制轨道,实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等缺乏法制的根本保障。物业管理涉及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公司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诸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这些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规范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但由于缺乏大法和行政法规,致使物业管理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司法机关也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及时处理。因此,加快物业管理的立法步伐,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已成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四、规范物业管理法规,立法解释作用特殊

物业管理活动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商品交换和政府依法行政等多个方面,如物业管理既涉及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涉及物业管理商品交换,也涉及诸如召开业主大会等业主权益主张时的政府监管等。物业管理是集合了民事关系、经济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等在内的复合法律关系。其中,民事关系主要涉及相邻关系和共同权利主张,经济关系主要指物业管理商品交换,行政管理关系核心则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比较而言,物业管理活动和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程度、严重程度远低于其

它领域,如房地产等经济领域涉及的巨额财产关系,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制的 “罪与非罪” 法律关系等。

除特殊情况,如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过失致人伤残或房屋严重损毁、灭失损失外,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约束规制物业管理领域涉及的法律关系,其

基本原则和基调可简单概括为: 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等价交换和依法行政。如,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 识不对等,物业管理服务产品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藏的特点,且易受主观感受影响等,物业管理商品交换实现主要是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和充分协商等原则基础上完成的; 业主在物业管理事务中也是通过民主协商、共同决策等方式共同行使其合法权利; 政府行政监管,更多的是 “说服引导、规范行为” 等方式规制物业管理活动。

系统研究和分析物业管理法规,立法原义、原则和精神体现的也是上述思想。但目前物业管理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 “重程序,轻实体”,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社会和业主,乃至于关联各方,普遍关注的不是法规的实体和精神,而是程序和操作。如上文提及,社会各方总是要求细化法规程序管理规定。二是 “重权利,轻义务”,权利义务对等是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但物业管理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是强调个人权利主张,而忽略义务承担。如有些业主以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

拒交物业服务费; 也有些业主个人权利主张未能完全实现,即质疑全体(或大部分)业主协议通过的议事规则或拒绝承认业主大会议事决议,并拒不执行等。因此,强化立法解释,完善立法制度,不仅有利于全面推进我国法制建设,有利于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必然要求。

五、企业物业管理特点

1、企业竞争已经进入了品牌时代。一方面,物业管理品牌企业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很多的物业管理项目被品牌企业接管,从而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把实施品牌战略作为走向市场的重头戏。另一方面,大量品牌物业管理企业,以品牌的优势逐步向全国范围主要城市进行战略布局和布点扩展。其中以上海、深圳最具有代表性。随着全国知名地产开发企业进军西安房地产市场,与之配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随之而来,参与到西安物业管理市场当中。

2、企业文化建设备受青睐。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特别是品牌物业管理企业,都非常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列在重中之重来抓。

3、物业管理人才的争夺和竞争将更加激烈。人才优势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保障。近年来,物业管理企业的人才争夺和外流现象十分严重,一些物业企业不惜以各种优惠待遇抢夺人才。同时,把留用和培养人才也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来抓。上海陆家嘴物业的经理培训机制就是很好的典型。

4、创新成为物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随着社会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业管理和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物业管理必须在观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质量等方面不断进行创新。例如,深圳市倡导的健康住宅示范区的健康式服务理念就是一个成功范例。

5、按质论价、菜单式服务成为趋势。根据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要求的不同情况,设定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服务,每个服务等级又从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有设备设施维护养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以及协助维护公共秩序等六个方面的服务标准提出具体要求,即

提出了服务菜单,由业主自主选择,这种按质论价、菜单式服务将成为时尚。这样的做法已经在上海广泛实行。

6、物业企业民营化趋势明显。目前,民营物业管理企业尽管在行业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但同2001年建设部的调查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专家预测,今后几年将是我国民营物业企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民营物业企业在物业行业中的地位将得到明显的提高和改善,并将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主力。上海、深圳等地一些知名大型物业企业已经陆续进行民营改革。

六、总结

当前,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尚处完善时期,物业管理立法解释缺位的制度缺陷,已与物业管理法规效力位阶低,法规间相互冲突和上位法支持不足或仅有原则规定等因素共同作用,成为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根源性问题,影响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制环境和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我国法制建设需要创新,但更需要依法立法,更需要立法解释制度的回归。虽然立法解释不能解决我国立法和法规实施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但立法解释可以使政府、社会和民众真正理解法规,充分把握法规立法原义、原则和精神,培育国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以尊法、守法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义务,使我国真正迈向法制建设的国家。

参考文献:

[1] 周滨,程磊.未经召开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合同无效?[J].现代物业.2007(15)[2]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J].中国物业管理.2002(06)[3] 张农荣.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两个特殊问题[J].法律适用.2006(11)[4] 物管咨询[J].现代物业.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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