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问答_关于社会保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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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减、申报缴费内容
1.人员增加须带《缴费单位增员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 2.人员减少须带以下材料: 《缴费单位减员表》(一式两份)。
3.申报审核须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申报文件 4.缴费方式:网上转帐和银行卡等
社会保险开户登记 所带材料:
1.以下证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地驻济机构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或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发放的执业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集体单位成立文件、法人任命书;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私营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关保险参保《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注: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业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省属以下企业在各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所带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以下证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地驻济机构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或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发放的执业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变更单位名称后和在职职工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7、缴费区属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企业社会保险费结清情况证明》;
注:除地址跨区、企业性质、费率、险种以及隶属关系变更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外,其它事项的变更由各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缴费单位分立、合并 所带材料:
1、《企业社会保险费结清情况证明》;
2、变更社保险登记合并(分立)申请;分立的新单位还需提供新登记必需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合并或分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单位的工商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改制批文、股东会议决定);
5、被合并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须登报挂失声明);
6、未转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的安置材料;
7、退休人员转移社区证明;
8、分立、合并的在职职工变更或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单书面及电子文档。终止解除合同证明。注:分立、合并社会保险登记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经审核无误,10个工作日内办理。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所带材料:
1、工商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社会保险费结清情况证明》;
3、注销申请(说明注销原因及职工、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置意见);
4、《社会保险登记证》,如遗失须登报挂失声明;
5、未转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的安置材料;
6、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其他资产、经营、人员处置证明;
注: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所带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员
所带材料:
1、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职)休及遗属减少表》;
3、直系亲属确定的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领取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办理时限:每月1—19日受理单位报送材料,及时办理。
退休、转入及转出缴费人员养老信息核定 所带材料:
1、身份证明(件);
2、职工档案;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5、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6、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
7、《缴费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8、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手册》审核 所带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济南市企业职工缴费登记表(2000年前)及补缴单、清缴单;
3、职工档案(96年以前参加工作及异地转入的);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基本养老保险费无记录补缴 所带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档案;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入 所带材料:
1、职工凭本人调令,行政介绍信,劳动合同,户口迁入手续等材料,符合济劳社字【2006】100号文件规定的,由缴费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入接收函》;
2、缴费单位为职工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
4、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5、由原调出地社保机构填写《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一式两份;
6、职工本人档案;
7、政策规定其它相关材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 所带材料:
1、职工本人的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行政介绍信(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申请表》;
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通知原件及复印件(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承 所带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5、继承人委托单位代领委托书;
6、退休人员还应出示《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退休(退职)人员减少表》原件、复印件及《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变更 所带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手工清缴单、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手工补缴单、1996-1999年个人帐户清单等;
3、《帐户信息更正表》一式两份;
4、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缴费单位出据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6、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的变更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据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退休待遇审核
退休申报单位(个人)在申报登记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个人档案》;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社区管理准入证明》。
其中,凡符合退休条件,申报提前退休的,在提供申报人的《个人退休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事项的类别,再分别增加如下材料:
申报病退手续的,应出具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手续的,应出具《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认定表》或《济南市企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 申报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出具《破产工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申报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出具军转办开出的《企业军转干部身份认定证明》和局劳动工资处开出的《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请表》。
对符合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还须由女职工本人写出《内退期间作为工人岗位认定的申请》。受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退休申报登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并将审核意见告知申报单位(个人)。
领取个人帐户金
(一)企业领取 所带材料:
1、业务处审核后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
2、单位收据
3、单位帐号、户名、开户银行 办理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二)个人领取 所带材料:
1、业务处审核后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
2、享受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保留存)
3、代领的需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待遇享受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保留存)
办理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养老金存折领取
所带材料:
1、单位证明材料
2、养老金证原件
3、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薄原件 办理时限:每月25—30日及时办理。
离退休人员遗属办理丧葬抚恤申领个人账户金继承明白纸
一、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应享受哪些待遇?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可享受的待遇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1、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职)休及遗属减少表》;
3、直系亲属确定的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领取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
三、遗属如何办理待遇审核?
1、直系亲属在离退休人员去世5天内将死亡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到管理单位;
2、管理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在离退休人员去世次月的1-19日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四、遗属领取银行卡需携带什么材料?
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确定的领取人),在管理单位办理死亡养老待遇审核手续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携带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继承额审批表”办理领取手续。
五、遗属在什么时间及地点领取待遇?
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确定的领取人于每月月初的前十个工作日(例如5月1日至3日放假,那么5个工作日的起始时间从5月4日起计算,节假日不作为计发时间。)到市社保办三楼大厅遗属待遇领取窗口领取银行卡。(地址:济南市大纬二路82号,经六纬二路口东南角;联系电话:86910365)
遗属丧失领取待遇资格减员
(一)死亡减员
所带材料:
1、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办理时限:每月1—19日受理单位报送材料,及时办理。
(二)年满16周岁
所带材料:
1、单位证明材料
2、《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
3、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每月1—19日受理单位报送材料,及时办理。
缴费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遗属申领抚恤待遇 所带材料:
1、职工死亡及死亡原因证明;
2、《户口簿》;
3、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初审环节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环节即时办结。
跨省(及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流程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起,我市对于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答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为需要转移的缴费职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一、《暂行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后,保险转移材料将通过邮寄方式在各经办机构之间传递,本人不需在两地市间来回奔走移交转移材料-省钱。
二、缴费职工不会因不知带什么材料才能办理转移手续,只需提出“转移申请”-省力。
三、社保经办机构将最迟在3个15个工作日(受理-转移-接续)办结转移接续手续-省时。问: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问: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答: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她)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济南市各经办机构转移业务咨询电话
市直 86910565
市中 82706562
高新88871626 济阳84238915 历下 86961707
天桥 81608861
章丘83233760 商河84880224 历城 88066047
槐荫 87122922
平阴87667739 长清87217397-802
出国(境)定居个人帐户退还 所带材料:
1、《出境卡》原件及复印件;
2、《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移民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养老保险手册》;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