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公园现状及问题1_我国主题公园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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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问题 1.多头管理,缺乏权威
我国风景名胜资源名义上属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一个资源类型比较齐全的风景名胜区中,管理就可能涉及和牵涉到旅游、城建、林业、文物、宗教、环保等职能主管部门。2.多重目标,难以兼顾
国家风景名胜区有些同时还是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传统体制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3.国家所有,名不副实
依据现行法律,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资源所有权,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分级管理。
4.资金不足,发展困难
现行体制导致的资金投入不足造成了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困难。
5.政企不分,政事不分
在许多风景名胜区中,由于条块分割和政、企、事不分,政府机关的衙门作风与旧国营企业的各种弊端兼而有之。在经营上,基本上是等客上门,很少主动宣传促销;在经济收支上,财政拨款十单位创收,盈了归“自己”,亏了归“国家”;在劳动人事制度上,机构臃肿,冗员众多,“铁饭碗”、“铁交椅”雷打不动;在分配制度上:,死工资、“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21-23】
来源:《国家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研究》 谢茹著 北京市:人民出版社,2006
6现有的《风景区管理暂行条例》,只谈管理,不讲经营。《条例》的实施在当时确实起到过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作用。但该《条例》自颁布以来近二十年从未进行过修订。其中只谈管理,只字未提经营。
7管理人员总体素质较低,制约了风景区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很多风景区存在经营与管理不分的现象,尽管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人员的具体分工,但由于长期以来,风景名胜区的在编人员基本上是“军、青、妇”的后备部门。专业知识不强,素质普遍较低。来源:《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研究》 李松柏 西北大学硕士论文
2我国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的现状
1、截至2002年底,我国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51个,省县级558个,面积9.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
2、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的详细分类划分。因此,存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命名重叠的现象。
3、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是由建设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是由国家森林总局和国家环保局主管,而国家森林公园则是由国家森林总局主管。这种分工管理格局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大多只能从本部门的业务角度出发来认识和处理资源,难以实现“大旅游”、“大管理”的目标。
4、自1981年我国建立国家风景名胜区制度以来,政府对国家风景名胜区基本上没有进行财政预算的直接投资,一般是以风景区门票不纳税或低税率,全部返还风景区的方式,视作国家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这样就导致了风景区内的经营性项目运作主体众多,主要包括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使得风景名胜区在经营管理上多家插手、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从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出发,画地为牢,造成风景资源破坏和管理混乱。
5、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有限,不得不将风景区的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在现实中似乎谁都可以代替国家行使管理权。到底由哪个部门代替国家行使管理权,最能发挥风景名胜区作为一种资源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这是在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必须要重新考虑的一个问题。
6、目前的怪圈:一方面由于景区业投融资体制的单一,资金缺乏,使景区业长期处于低水平的开发状态,且日渐成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新的瓶颈,另一方面资本却累累碰壁景区业。
来源:《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研究》 李松柏 西北大学硕士论文
最初资料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问题
1.多头管理,缺乏权威
许多学者认为①,我国风景名胜资源名义上属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一个资源类型比较齐全的风景名胜区中,管理就可能涉及和牵涉到旅游、城建、林业、文物、宗教、环保等职能主管部门②,各部门都代表国家行使各自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综合管理和决策及协调机构、职能监测机构、基层执行机构以及其他各种机构应有的权力及关系界定不是很清晰,履行职能与设定职能不一致,管理缺乏权威性,各部门、单位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形成了在各个部门管理权限和利益分割下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占有的人为分割。在尚未建立强有力的横向协调机制的情况下,风景名胜区无法制定和贯彻统一的开发建设规划,景区内重复建设,低水平规划,部门法规冲突甚至扯皮在所难免。
2.多重目标,难以兼顾
国家风景名胜区有些同时还是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传统体制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③。承担职能的多样化使风景名胜区企业的经营管理变得不伦不类,因为财力不足,很多不应该作为企业的公益事业也在进行企业化运作,但机制上又是落后的。也有的明确是企业,但又赋予了一定的政府职能,尤其是一些大的山岳型风景区都是这样的体制①。
3.国家所有,名不副实
依据现行法律,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资源所有权,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分级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下,由于没有一个惟一的权威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力,致使国家所有权实现形式不清晰。实践中资产的管理者是谁也不明确。也就是说,由于机制不明,当地政府(县一级政府)扮演着国有资产全权代理人的角色,行使着资产管理权。由于管理权与经营权、所有权三权合一,加上国家所有权人对三权合一的实体缺乏法律上、制度上的监督控制,国家所有者权益被侵蚀,国家产权主体地位被削弱,国有资源价值补偿与价值实现名不副实②。
4.资金不足,发展困难
现行体制导致的资金投入不足造成了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困难。在财政拨款有限的情况下,风景名胜区要考虑职工生计问题,只能勉强维护现状,谈不上有效保护和积极建设,如何拓宽资金投入的渠道,解决风景名胜区发展的瓶颈制约,成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的内在动力③。
5.政企不分,政事不分
在许多风景名胜区中,由于条块分割和政、企、事不分,政府机关的衙门作风与旧国营企业的各种弊端兼而有之。在经营上,基本上是等客上门,很少主动宣传促销;在经济收支上,财政拨款十单位创收,盈了归“自己”,亏了归“国家”;在劳动人事制度上,机构臃肿,冗员众多,“铁饭碗”、“铁交椅”雷打不动;在分配制度上:,死工资、“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①。不仅如此,政事不分,政府部门自身对其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这种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一方面会造成风景名胜资源闲置破坏;另一方面则带来了开发经营中的无序、低效甚至破坏现象,严重困扰了资源环境保护及风景名胜区事业、旅游业与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的现状
截至2002年底,我国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51个,省县级558个,面积9.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的详细分类划分。因此,存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命名重叠的现象。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是由建设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是由国家森林总局和国家环保局主管,而国家森林公园则是由国家森林总局主管。这种分工管理格局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大多只能从本部门的业务角度出发来认识和处理资源,难以实现“大旅游”、“大管理”的目标。自1981年我国建立国家风景名胜区制度以来,政府对国家风景名胜区基本上没有进行财政预算内的直接投资,一般是以风景区门票不纳税或低税率,全部返还风景区的方式,视作国家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于是各部门就占山为王,在位置优越,环境优美的地域建立各种各样的干休所、疗养院。后来这些单位在政企分开政策的要求下,部分这种单位脱离原管理部门成为企业,自主经营,但在人员构成上却与原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还有一些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各式各样的培训中心,挂羊头卖狗肉,实属盈利性单位。这样就导致了风景区内的经营性项目运作主体众多,主要包括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使得风景名胜区在经营管理上多家插手、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从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出发,画地为牢,造成风景资源破坏和管理混乱。再加上我国理论界一般都视国家风景名胜区资源为社会公共产品,由国家所有和经营就顺理成章了。但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有限,不得不将风景区的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在现实中似乎谁都可以代替国家行使管理权。到底由哪个部门代替国家行使管理权,最能发挥风景名胜区作为一种资源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这是在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必须要重新考虑的一个问题。国家部委不也是在不断的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管理工作重心转移的需要吗?由于近年来国内旅游消费的兴起,使得国家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价值显化,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当地老百姓都对风景区的开发倾注了很大的热情,风景区原有管理部门在权利受损的情况下,纷纷投书它的上级国家部委,希望通过他们所属的上级部委的权威来维持他的势力范围。这样就出现了目前的怪圈:一方面由于景区业投融资体制的单一,资金缺乏,使景区业长期处于低水平的开发状态,且日渐成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新的瓶颈,另一方面资本却累累碰壁景区业。从四川十大景区经营权的出让,到山东曲阜“三孔”文物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再到桂林阳朔核心风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再到湖北五当山经营权的转让谈判„„如果不进行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这里的省略号就永远不会停止。
三:我国当前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风景名胜区数量众多,且规模、面积有大有小,级别有高有低。从以上介绍的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模式可以看出,它们的经营管理体制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总的来说,我国大多数风景区在经营管理体制上都存在以下问题: 1现有的《风景区管理暂行条例》,只谈管理,不讲经营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就开始建立我国风景名胜区制度,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所有风景名胜区依据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实行三级管理,即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条例》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可以在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没有设立人民 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区的管理工作。《条例》还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以上制度和《条例》的实施在当时确实起到过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作用。但该《条例》自颁布以来近二十年从未进行过修订。其中只谈管理,只字未提经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风景名胜区在国内旅游潮的推动下,其经济价值逐渐显现,各地政府对此倾注了很大的热情,可以说,在 旅游消费旺盛,景区业日益成为整个旅游产业发展新的瓶颈的今天,风景名胜区再只谈管理,不讲经营己越来越不合时宜。由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内容滞后,各地越法行事的情况极为普遍,如,《条例》规定: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但事实上,各主管部门占山为王,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在环境优美,地理位置优越的景区内建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的现象极为普遍,且曾一度成为时尚。各地为了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纷纷出台《旅游管理暂行条例》,其中也涉及到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规划问题。其中有些内容在原《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上又有新内容。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内容的滞后、缺乏权威,已成为当今风景区经营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2国家所有与各级政府代管,所有权代理链条过长、产权模糊 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资源主要是自然旅游资源,而自然旅游资源总是依附一定的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和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和《水法》等,我国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包括两种形式,即国家和集体所有。如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一;”第十条规定“--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1988年制定的《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一”等。事实上,绝大多数风景名胜区属国家所有,其小数属集体所有。但由于我国国情的限制,还不可能做到所有的风景名胜区都由国家财政支持,实行统一管理,只好由各级政府代管。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部门都能出面操作。所有权代理链条过长,从而造成产权模糊。按照西方产权学家的标准,一个高质量、明晰的产权必须具有排他性、可转让性、继承性三个特征,风景名胜区的产权不符合述标准,因此说多数风景名胜区的产权界定是不清晰的。
3部门利益导致景区的多头管理,俗称“九龙治水”
由于风景区的产权不清晰,风景区内普遍存在“多头管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曾经对全省的风景区进行了一次检查,发现一个风景胜区内,共有5个同等级别而又互不隶属的管理机构。一是风景管理局,隶属城建部的,专门负责管理风景区内的山水、树木、自然景观及整体规划的审批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二是文物局(站)隶属文化部的,专门负责景区内文物古迹的管理,修缮及考察挖掘等;三是宗教局(处),属于宗教部门,专门负责景区内所有的和尚,尼姑和喇嘛等出家人的管理、待遇和政策等;四是旅游局,属于旅游部门,专门负责景区内的旅游开发,服务设施、宾馆定级等;五是当地政府,这是属地领导,景区内的治安、物价、村镇等其它四家不管的都属于它管,甚至其它四家管的它也交叉管理。”这种状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同样存在。由于风景名胜区面积一般都比较宽,资源也不是单一型,因此,任何一个风景名胜区都有好几个部门在管理其中事务。一个资源类型比较齐全的景区中管理有可能涉及到旅游、城建、林业、文物、宗教、环保、水利、地方政府等方方面面的政府组织机构,俗称“九龙治水”。由于群龙无首,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各级政府机构和单位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形成了在各个部门管理权限和利益分割下对景区资源占有的人为分割。在没有建立强有力的横向协调机制的管理体制下,景区无法制定和贯彻统一的开发建设规划,旅游主管部门对景区的纵向管理职能也受到了进一步的削弱,景区内重复建设、恶性竞争不断,管理的散乱状态大大降低了景区建设对外部资金投入的吸引力。
4风景区内政企不分、事企不分
任何风景名胜区内都存在行政、事业、企业三种不同性质的活动。行政指的是行政执法性管理;事业指的是非营利性经营活动(即景区内部管理与建设);企业指的是赢利性活动。长期以来,风景名胜区没有出分这三类不同性质的活动,而是由同一机构进行管理的。由于政、事、企不分,政府机关的衙门作风与旧国营企业的各种弊端兼而有之。在经营上,基本上是等客上门,很少主动宣传促销;在经济收支上,财政拨款加单位创收,有的稍有盈余,有的入不敷出,亏了归“国家”:在劳动人事上,机构臃肿,冗员众多,“铁饭碗”、“铁交椅’,、雷打不动;在分配制度上,死工资、“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政企不分导致不讲效率,平均主义盛行,专业人员与冗员在分配上没有什么差别,极大在挫伤了专业人员的积极性。这种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导致了许多地方一方面是风景区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是风景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无序,低效以至破坏现象。由于政企不分,景区管理部门既搞管理又搞经营,在风景区经营性项目经营主体日渐多样的今天,不能严格、公正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景区。除造成与其他企业的不平等竞争外,也严重地困扰着资源环境的保护和风景名胜区 的发展。那些级别高、影响大的风景名胜区(如黄山)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政企分开的经营管理模式,公司与管理机构并存,而且有的经营性项目还上市了,但两者在上层管理人员上常常是兼任的,如:管理机构一把手通常又是公司一把手,因此可以和平共处。这种“政企合一”的状态具有不稳定性,能否协调风景区管理和经营的不同目标之间的冲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和价值取向。此外,特有的垄断性不利于外界对它的监督。
5条块分割,规划混乱、执行乏力
由于一个风景名胜区一般面积都比较宽,横跨两个甚至三个行政区域的风景比比皆是。由于近年来国内旅游的兴起,风景名胜区的经济价值逐渐显现,各风景名胜区似乎一夜之间都成了香悖悖,各地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使得一个完整的风景区被人为分割。然后各自出钱请人做规划,开发在行政区域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一个大的风景区很难有一个宏观的旅游规划。今天,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地域垄断仍特别明显。一位搞旅游的朋友曾讲了这样一个例子,有一座山地跨两县,目前两县还在按照自己不同的思想对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进行开发,横跨两县的风景区是这样,地跨两市、两省的风景区更是如此。然而这种现状很难令人对这种风景区的前景感到乐观。
旅游开发中规划要先行,这是谁都知道的道理,通过规划去实现对风景区的管理是景区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先且不说横跨两地的风景区,两地各有各的旅游规划不说,即使是同一个景区,不同部都在请人做规划的情况都极为普遍。目前,我国一般风景区旅游规划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个部门在对同一个风景区做规划。规划缺乏权威性、执行起来很难;一二是规划在指导思想上存在盲目性、趋利性、短期行为性和屈从长官意志;三是景区规划与综合旅游规划脱节。这方面一些知名度高的风景区正在为其他的风景区提供榜样,如:黄山风景区就是请清华大学做的规划并经省人大讨论通过发布施行。
6管理人员总体素质较低,制约了风景区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很多风景区存在经营与管理不分的现象,尽管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人员的具体分工,但由于长期以来,风景名胜区的在编人员基本上是“军、青、妇”的后备部门,这些部门的人员安不下就往风景区安排。在一般人眼里似乎风景区的工作谁都能做。按说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专业性很强,人员应当按照专业性的原则来配备,他们应该懂管理,懂促销,懂法律,懂园林等专业知识。人员整体素质差是我国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在风景区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把风景区的规划、经营管理权交给他们,后果可想而知。
三、我国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从南到北跨越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5个主要气候带,由西向东地形垂直高度相差8,000多米,自然条件多变,地质状况复杂,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动植物区系和千姿百态的地貌景观。我国是世界上动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仅高等植物就占世界总数的12%以上,其中,苔薛植物约有2,100种,蘸类植物约有2,600种,裸子植物近300种,被子植物25,000多种。由于受第四纪冰川影响较小,我国还保留了诸如大熊猫、金丝猴、白绍脉、扬子湾、水杉、银杉、银杏等大量的古老子遗种类和特有物种。广泛分布于中国境内的绚丽自然景观和丰富生物资源,既是我国及全世界共有的宝贵自然遗产,也为我国自然保护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目前,尽管我国尚未建立真正的国家公园管理体系,但已建立了799处自然保护区、942处森林公园和512处风景名胜区,保护面积达8,93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9.3%。其中5处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10处加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6处列为国际重要湿地,我国在国际自然保护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
1.自然保护区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只有40多年历史。自1956年建立第一处自然保护区始,至1965年的前10年中,全国仅建立自然保护区19处,总面积64.88万公顷,只占国土面积的0.07%。1978年以后,自然保护区事业得到迅速发展,保护区数量明显增多,保护区类型日益齐全。截至1995年,我国已建立了799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目前的类型有:(1)生态系统保护区。就生态系统保护区而言,有陆地生态系统保护区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两部分。陆地生态系统中,有森林、草原、水域、湿地、荒漠等类型,其中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数量最多。(2)野生动物保护区。(3)珍贵植物保护区。(4)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
保护区主要由核心区和实验区两部分组成。核心区除科学观测外,禁止任何人为干预,以维持其生态系统的自然演替。实验区是进行植物栽培、动物饲养驯化等科学实验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和地方级。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保护对象上具有国内典型特征、在科研上有重要的价值、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具有本地自然条件和生物资源特点的保护区。我国保护区的管理大致有5个方面的内容:
(1)生物资源和自然环境管理。它是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首要任务,这方面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保护区的生存和价值。具体内容包括:保护区范围确定和标桩立界、核心区和实验区的划分、生物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特殊物种的保护措施、保护工种的实施、自然灾害的控制与防范、保护巡逻制度等。
(2)行政与后勤管理。行政与后勤管理对保护区来说必不可少。如何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安排合理的工作量,是每个保护区管理领导者应认真研究的问题。行政和后勤管理是很细致繁琐的事情,主要靠一系列规范化的制度和规章来实施管理,包括:劳动纪律制度、人事制度管理、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资金使用制度、基础设施的管护与维修、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保卫和治安制度等。’
(3)科学研究的管理。保护区的研究,分常规性研究和专题性研究。常规性研究包括:资源的一般性调查、观测、预测预报等,目前保护区科技工作者可独立完成。对某一物种、种群或某处生态系统进行较高水平的研究与观测,现阶段多数还是靠研究所、大学的专家主持、保护区科技人员协助参与的方法来完成。
(4)居民生产生活的管理。如何管理好保护区内和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是保护区须要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每个保护区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并找出既能帮助提高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水平、又可与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良好途径。管理的内容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生产生活用地的选定与调整、制止非法伐木狩猎和挖掘开采、安排群众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和多种经营活动、控制区内和周围人口的增长、帮助引进有成效的致富技术等。
(5)游客管理。保护区除加强资源与环境保护、开展科学研究、从事合理的多种经营以外,可利用其特殊的自然景观开发一些旅游参观活动,发挥保护区的多种效益。保护区旅游,以科普旅游或生态旅游为主,向公众提供普及生物学知识、欣赏秀丽风光的服务。目前在我国,保护区旅游还处于初始阶段,许多保护区还没有很好地考虑这个问题。各个保护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参观季节、对象和路线。游客的管理内容包括:专业性参观考察、非专业性游览、导游培训、参观路线的划定、路标和讲解牌的设置、旅游者的住宿及活动设施、少年儿童和残疾人的特殊接待、宣传品的制作和提供、废弃物的消除与处理等。
目前我国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相关的立法有:《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国务院在1985年颁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分别于1994年和1997年发布了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指导解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问题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各省、自治区政府也制定了类似的法规。全国大部分保护区在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其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制定了各自的管理规则,实施保护区的管理o—
2.风景名胜区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加强对自然景物、人文景物及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已显得日益重要。我国建设部(当时称国家建委)即组织各地对自然和人文景物进行调查、评估和鉴定。在此基础上,各省挑选了一批具有典型特色的地区,经过省政府的确定,并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申请列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1982年U月8日,国务院审定公布了第一批4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1988年8月1日,国务院又审定公布了第二批40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1994年,再次审定公布了第三批35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现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已增加到U9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相当规模的风景名胜区,其中省级风景名胜区256处,县(市)级风景名胜区137处。到1994年,我国共有各级风景名胜区512处,总面积96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全国最突出、最优美的自然风景或人文景观,那里的生态系统基本上没有受到破坏,其自然环境、动植物种类、地质地貌具有很高的1g,常、教育利科学价佰。(2)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已制定颁布了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规,地方政府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侵占,有效地保护了其生态、地貌和美学特色。(3)为了精神享受、娱乐、文化和教育目的,允许游人进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但须采取措施,防止某些区域游人超量。(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面积比较大,一般都在50公顷以上。
自然景观与人文遗迹融为一体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一大特色。中国的自然山川大都经受历史文化的影响,伴有不少文物古迹,以及诗词歌赋、神话传说,自然景色与人文景观相互辉映,从不同侧面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根据其不同的景观特点,风景名胜区又大致可分为:(1)山岳类型:如山东泰山、陕西华山、安徽黄山等。(2)湖f白类型:如江苏太湖、杭州西湖等。(3)河川类型;如长江三峡、桂林漓江等。(4)瀑布类型:如黄果树瀑布、黄河壶口瀑布等。(5)滨海、岛屿类型:如青岛海滨—瞄山、厦门鼓浪屿—万石山等。此外,还有八达岭长城、龙门石窟等以人文景观为主的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精华,加强保护和管理使其能永续利用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加强其管理,国务院于1985年6月7日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与该《条例》相配合,建设部还制定并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此外,各地也制定了不少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地方性法规,健全管理体制。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规定,全国的风景名胜区业务工作,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管理3地方的风景名胜区业务工作,由地方政府的建设部门主管。对于某个风景名胜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设立风景名胜区政府的,由该政府全面进行管理。二是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政府的,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该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