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存贷比监管要求相关文件2(优秀)_村镇银行监管指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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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36号 2009年4月2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自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的同时,自身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监管、改革和发展方面均取得突出成绩。当前,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银监会2009年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为中心任务,增强有效监管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应对金融危机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能力,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健高效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科学把握监管尺度,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
1.在今年取消信贷规模控制情况下,要按照“分类必须准确、拨备和资本必须充足、风险管理和核呆力度必须到位”的工作要求,严密防范信用风险。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紧盯风险迁徙趋势,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严防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发生。
2.继续坚持不良贷款“双降”、拨备水平持续提高、存量不良资产有效处置的监管目标,持续化解存量风险。200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要力争较年初下降3个百分点,达到13%左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整体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其中,拨备严重不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30%以下)的机构在2008年基础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至少再提高15个百分点。历年亏损挂账要消化200亿元,力争使年末余额减至450亿元以下。各地要依据本地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有效予以落实,并力争在完成达标升级规划目标基础上进一步取得突破。
3.高度关注贷款集中度风险。资本充足率达标机构,要严格执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超过10%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超过15%的监管标准。对集中度超标的,属地监管机构应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达标。资本充足率未达标机构,特别是资本充足率为负数的机构,原则上不许新增大额贷款,但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涉农信贷需求,在落实有效担保、切实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可适度支持,具体限额由属地监管机构按贷款总额一定比例并结合资本实力、风险情况加以确定。
(二)按宽严相济要求科学把握监管容忍度
1.实施差别化不良贷款考核政策。对不良贷款率低于5%的机构实行“双控”考核,其中,2008年底不良贷款率在3%以下的,允许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略有反弹,但2009年末不良贷款率应控制在3%以内;不良贷款率在3%-5%之间的,2009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应控制在2008年底水平。对四川、甘肃、陕西地震重灾县区机构,实行不良贷款“双控”考核,三省银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灾县区机构三年达标升级规划目标,并将调整结果于4月底前报银监会备案。
2.适度放宽优质机构存贷比限制。对于资本充足率8%以上、拨备充足率100%以上、不良贷款率5%以下、涉农或小企业贷款比例超过50%的机构,报经属地监管机构批准后,2009年年中存贷比可放宽至85%,年末仍要保持在75%以内。允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存贷比在开业后五年内逐步达到75%的监管标准。
(三)扎实做好案件防控治理工作
1.成立专门组织,认真部署三年案件防控工作。银监会将成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案件防控治理工作总体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完善案件查防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监管机构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督促指导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工作。省级联社(含省级农村银行机构,下同)要成立以理(董)事长为组长的案件防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银监会整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案件排查情况和防控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实效性的2009-2011年案件防控治理实施方案,做好任务分解工作,将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2.抓住风险重点,持续开展以合规经营为重点的深度排查。各银监局要督促省级联社在今年上半年继续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深度排查活动,重点查找前段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结合自身实际,将当前案件风险突出的大额贷款、顶冒名贷款、住房(汽车)按揭贷款、担保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融资、重要凭证、IT系统等作为排查重点。一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逐项落实整改,彻底消除风险隐患。
3.建立严密的内部防范案件体系。
一是要明确法人机构是案件防控责任主体,理(董)事长、主任(行长)是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位。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把案件防控责任分解到机构负责人、部门、岗位、人员,层层签订案件防控责任书,建立健全全员案防工作机制。
二是今年内要完成对规章制度的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切实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
三是建立岗位自我约束、业务流程监督、合规稽核部门监督检查、业务管理部门条线监督及IT系统技术防控的案件风险“五条防线”,切实防堵各类案件发生。
四是要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执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从轻处理,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对已经尽职、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不追究领导责任。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一案四问”和“上追两级”落实责任。对损失金额百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县联社(银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损失金额千万元以上的,地市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没有地市级管理机构的,要严肃追究省级管理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管理责任;损失金额超亿元的,省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
五是将案件防控与监管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相结合,凡新发生百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县、市联社和农村银行机构,依法取消理(董)事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暂停或停办有关业务,暂停新的准入事项,当年监管评级不得超过三级。
二、坚持分类监管和达标升级考核,提升监管工作有效性
(一)进一步加强达标升级考核工作
1.做实做细进步度考核。各银监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全面完成2008年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和监管报告撰写工作,并报送银监会。在此基础上,继续推动三年达标升级工作,以法人或县(市)为单位实施进步度考核,按季通报分类排队情况。对问题突出或主要监管指标反向异动的机构,及时进行监管提示,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2.实行达标升级与行业管理挂钩政策。指导省级联社对辖内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指导,制定行业分类管理达标升级规划,并与监管部门达标升级规划相衔接,进行进步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辖内机构财务支出、利润分配及高管人员年度考评、薪酬收入等事项挂钩。对因不勤勉尽职导致连续两年未完成达标升级目标任务的机构高管人员,责令引咎辞职。
(二)加强非现场监管预警能力
1.夯实非现场数据基础。加强数据审核和检查力度,继续提高非现场数据真实性和报送质量,督促省级联社组织做好新企业会计准则试点和实施工作。对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要依法追究机构高管层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风险监测。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及银行业风险变化,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预测、预警和预判,精确揭示不良贷款、票据融资、理财业务等关键风险点及其迁徙情况,跟踪分析各类机构信贷投向投量情况。今年,银监会将建立重点联系行(社)制度,各银监局要在辖内选择1家有代表性的机构,并于4月15日前将机构名称和联系人报银监会合作部。重点联系行(社)要按月向银监会报告宏观经济形势对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产生的影响,不定期反映业务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
3.加大对高危机构的风险管控。各银监局要密切关注高风险机构的风险状况,建立突发风险应急机制,对6C级机构逐家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重大风险,确保当地社会金融稳定。
(三)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精确度
各银监局要按照银监会印发的现场检查计划认真部署,统筹安排检查项目,在检查范围和机构选择上力求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1.加大关键风险点的检查力度。要坚持以非现场监管为导向,重点强化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省级联社管理风险的现场检查,持续加大对高风险机构的检查频度和检查深度。对各种线索进行监控和深查,对发现的可疑资金动向要追踪检查,注重依法运用延伸调查权,把各种问题和风险隐患查实、查准、查到位。
2.注重现场检查整改力度和整改效果。要大力推行现场检查整改落实跟踪制度,做到现场检查意见和持续监管要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四)强化不同类别机构的政策激励与约束
1.继续对优质机构实行监管激励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开办新业务、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兼并重组高风险机构等方式创新发展。
2.在改革发展中加大高危机构风险化解力度。在对5、6级机构实施贴近式监管的基础上,支持地方性投资公司按照监管要求,以阶段性持股方式入股,置换其资格股或补充资本金,帮助优化股权结构,提高资本充足度。
(五)完善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纵横协同监管能力
1.按监管业务流程搞好跨部门横向联动。要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特点,建立以非现场监管为中枢,有效连接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风险处置、行政处罚、案件治理、金融服务监管的联动机制,通过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做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发挥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执行有效性。
2.按属地监管原则搞好跨区域横向联动。为适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要求,按照“属地监管为主、明确报告流程、加强横向协作”的原则,建立并表(分)局与属地(分)局的双向沟通协调机制,共享非现场监管数据和现场检查情况,切实做好并表监管,通过定期监管会谈等方式就重大紧急问题进行磋商。
3.按机构对象搞好纵向监管联动。对省级联社有关重大事项,在继续坚持银监局属地监管和不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实行银监会与银监局的纵向联动监管。从今年起,省级联社发生高管人员变动、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时,银监局要事前与银监会沟通后,再办理行政许可事宜。必要时,银监会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和检查,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六)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工作
1.合理调配监管资源,加强属地监管力量,建立属地和并表监管机构的联动机制,真正做到放得开、管得住、办得好。
2.落实主监管员制度,建立监管日志和巡查走访制度,重点强化对大额贷款的风险监管,督促机构对大额贷款逐笔逐户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主要风险指标在任何时点均达到监管要求。
3.鼓励主发起银行组建单独事业部或内部管理部门,对其控股的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4.指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建立严密的主要业务内控机制。
三、按照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有效增强内在活力和服务水平
(一)科学规范省级联社履职行为,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1.督促省级联社履职重点向服务转换。进一步督促省级联社加快职能转换节奏,根据县、市联社“四自”(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成长能力,强化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逐步将履职重点由管理向服务转变。
2.督促省级联社加强对辖内机构的分类管理。各银监局要指导省级联社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辖内机构分类管理办法。指导级省联社主要通过制度管理和行业审计落实监督责任,将管理重心转移到管理薄弱、风险较大的机构。协调组织加快风险处置,并支持其优化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增强自主经营能力。
3.严格规范省级联社业务经营行为。省级联社开办服务性业务,必须充分尊重辖内机构法人意愿,坚持市场原则,严禁以行政手段占用辖内机构资金,严禁违背辖内机构意愿集中平调资金,严禁违反监管规定从事业务经营,严格控制省级联社从事债券投资的结构和规模。
(二)推进产权改造、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促进法人机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1.在保持股金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资格股向投资股改造。有条件的机构可以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暂不具备条件的机构,要着力压缩资格股,提高持股集中度。从今年起,各地不再增扩资格股,年底前力争全国投资股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2.大力推动机构跨区域兼并重组。重点推进对高风险机构的并购重组工作。支持资本充足、内控严密、经营稳健的优质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合并6B、6C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帮助消化存量风险。允许优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控股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支持地市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兼并重组。
3.探索建立适合小法人机构特点的法人治理模式和内部控制体系。要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和农村金融特点的法人治理机制,按市场原则改革“三会一层”产生机制,健全相应的评价制度和效率评估体系。指导省级联社以省份为单位制定内控建设规划,以县为单位逐家梳理规范内控流程,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转换经营管理模式。
(三)围绕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1.确保信贷资金的投向与投量,支持“三农”有效需求。结合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要求,在信贷投向上,按照扩大内需要求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持续增加涉农信贷投入。确保有效的农户贷款、小企业贷款投放,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在信贷投量上,通过调整信贷结构,控制非农贷款增长,确保涉农贷款特别是农户贷款的合理增长,力争涉农信贷投入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
2.围绕扩大内需创新支农服务。
一是在继续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的前提下,依托各级组织力量,搭建信息需求互动平台,开辟返乡创业信贷绿色通道,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就地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金融支持工作。
二是继续推进落实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重点做好家电下乡、农机购置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金融服务工作,为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探索支持发展林权质押贷款、农村地区银保合作等业务,完善农村融资、结算、信息网络和金融服务功能,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3.持续加强对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对灾区机构因灾形成的不良贷款分账管理、单独考核;支持依法自主重组或减免债务,坚持用好、用活国家对灾区的各项政策,加大对灾区农房重建、农业生产和农民就业等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继续组织做好对口支援工作,积极协调对灾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政策。
二○○九年四月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2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02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