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河沙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_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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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黄沙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郭剑 邓劲松
近年来,随着潜江城乡建设的迅速发展,重点建设工程进度的加快,对河沙需求量的急剧增长,促使河沙开采的数量和规模一直呈上升趋势,河沙价格节节攀升,许多人纷纷投资河沙产业从事河沙经营,促使此行业在该县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潜江市境内,河沙开采主要分布在老新镇徐李和西大垸,还有泽口码头等乡镇河段,目前有大小开采点32个,有的月销售在50000元以上,有的月销售不足30000元,预计全年可征收增值税30余万元。河沙行业税收已经成为通城当前税收收入整体中一个重要的行业税源。
一、黄沙河沙行业税收征管现状
1、行业管理处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一是有近半数采沙业主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有的虽然办了证,但是没有得到有效控管;二是目前正在经营的采沙业主都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也没有在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三是河沙市场价格混乱,各搞各的,物价部分没有实行统一监管,存在着严重的乱抬价乱杀价现象;四是销售环节比较复杂,有的直接由采沙业主送货,有的是用户上堤拉货,有的由中间环节(运营户)贩运,所以掌握其各环节销售情况有很大难度;五是河沙行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社会背景复杂、流动性大,管理上阻力较大。
2、准确核定税款难度大。由于取得河沙开采权的河沙经营者基本上都是兄弟、家人、亲戚、朋友或者其他投资人合伙经营,使用机械设备采选河沙,管理比较原始,没有正确的进行财务核算,对所挖河沙买卖都直接用现金付款,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且河沙经营户都没有建立相应的账册、单证、收付款凭据等资料,使税务机关的核查难以取得直接有效的认定证据。从而使河沙等资源类税收的征管缺乏充分估计和相应的对策措施,税源难以控管,成为税收管理的盲点和难点。
3、部门配合监管力度不够。河沙资源相关管理部门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未能协调各方共同加强管理,又未及时将出让开采标的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再加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行业也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经营者无需办理相关的证照,只向水利部门和村组交纳管理费就从事河沙开采,使税务机关对河沙资源的开发和经营状况及计税依据难以监控和核实。
二、强化黄沙河沙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1、规范河沙行业户籍管理。要求河沙经营户按规定向生产、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河沙经营户,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河沙经营户,由主管国税机关及时纳入无证户管理,照章征税。主管国税机关对辖区内的沙石经营户逐户实地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分户管理台账。
2、规范应纳税营业额的核定。根据开采合同或河沙开采主管部门确定的采沙标段的开采量及开采期限,并结合经营实际核定河沙经营户的月销售量。主要参考其取得标段的合同金额、使用的开采工具(车、船、铲车等)的动力及吨位、能耗情况、开采场地的优劣、规模大小、雇工多少、主要设备情况等,统一计税标准。对采掘设备动力耗能为网电的,须于每月申报纳税期结束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月电费发票的复印件。
3、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加强与水利、工商、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管理,促使河沙行业经营管理走上正规。对辖区内特别是专供“两高”(杭瑞高速公路通城段、通界高速公路)有关标段从事河沙生产业户的分布状况、开办时间、业主情况以及面积储量、产品流向等生产经营信息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开展河沙行业清查和整顿秩序工作,责令从事河沙开采经营者严格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查申报已开采的经营收入和应缴税费,使该行业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对个别“钉子户”,由税收管理员联合其乡镇、村组干部进行说服、教育;对有被举报的业主,采取强有力的稽查措施,查深查透,严格执法,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营造黄沙河沙行业主动纳税的良好风气。这一篇文章交给邓劲松,要他修改一下,充实一些例子后,和你们商量了发表一篇文章,谢谢!